中新广西网10月13日讯  对于应该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有关部门有没有真正做到及时准确公布?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南国早报报道,有关调查表明,政府部门掌握着全社会信息资源的80%以上。如果政府不承担起信息情报公开的责任,一般公民无法真正享有与充分利用由全体公民创造提供的、属于全民和全社会的信息情报源。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将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来负责监督和检查。具体通过实施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控以及受理群众投诉,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自查与互查、抽查与普查、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发现及纠正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客观公正、便民及时和规范准确,如:是否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并突出重点;公开的内容是否准确完整;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照《条例》的规定作出答复;是否公开应予保密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公开;是否采取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是否违反规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是否畅通群众投诉渠道等。

  《办法》规定,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处理群众投诉。同时,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服务对象代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题视察、检查和评议,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引导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按照合法途径投诉。 

  此外,《办法》还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置社会投诉电子信箱,收集社会投诉信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规规定的情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公共服务信息情况的监督检查,都将参照《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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