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信息社会,网络舆论监督力量得到了充分发挥,但是其负效应也越来越凸显,影响了舆论监督的质量。本文在网络舆论监督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作者对网络舆论监督负效应的理解,并借用传播学中的“噪音”概念,从网民、网络以及事件本身三个角度,对网络舆论监督负效应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阐述了负效应带来的后果,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网络舆论监督是指社会公众利用互联网的舆论表达方式,对国家事务、社会现象和个人行为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和看法,产生并形成一股强大的舆论压力,对现实社会起到监督、检查和评定的功效[1]。网络舆论监督负效应就是指网民在对社会各种事务和公众人物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带来的一些消极、负面影响,从而降低了舆论监督效果和质量。网络舆论监督主要由三组成部分:舆论监督的主体——网民,舆论的载体——网络,客体——社会公共事务。作为网络舆论监督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蕴含着消极因素,即负效应的生成因子,在监督过程中会产生“噪音”。
 
  一、网络舆论监督负效应产生原因分析
 
  1.从网民角度分析
 
  (1)从众、趋同心理。“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让人们生活在信息的‘蚕茧’中或人们自行设计的回音室里”[2],由于没有了地理上的阻隔,群体暗示、群体感染机制也越来越容易诱发。在观点的自由市场,经过激烈讨论,真理会越辨越明,舆论才更具有监督效力,而“个人周围的议论、各种飞短流长,在小范围内可能是一种舆论,但是在更大的范围内不一定是舆论。[3]”
 
  (2)集体无意识。“集体无意识”由瑞士心理学家荣格正式提出来,他特别观察到集体无意识的非理性状态所带来的破坏作用。当网络上某个事件引起网民共同关注时,他们热情高涨,对事件持续关注,对当事人群起攻之,甚至下达网络搜查令,进行“人肉搜索”。网民的自觉个性消失了,形成一种极富感染力的集体心理,无意识起着完全压倒性的作用。“在集体心理中,个人才智被削弱,从而他们的个性也被削弱了。异质性被同质性所吞没,无意识的品质占了上风。[4]”
 
  (3)刻板偏见。刻板偏见这个概念最早由沃尔特?李普曼提出来,他认为,由于受到社会影响,一个人很容易对某些问题形成一成不变的看法。这是一种固有成见,一旦形成,很难改变。网民们习惯用一成不变的眼光去看问题,就好像条件反射,某类问题的出现,一定是某些因素在其中起作用,因而对事件归类,贴标签:有些问题是政府不作为,有的涉“腐”,有的涉及社会“公平”和“正义”,有的人是“官二代”或“富二代”等。
 
  2.从网络角度分析
 
  (1)网络进入门槛低,导致监督主体水平不一。低层次的网络平台,让每个人都成为传播者。论坛、社区、BBS、博客、播客、微博等都是言论发表的平台,在这些平台中发表的言论,有的是长篇大论,有的只是一句两句话,有的深入问题、探寻本质,有的只是情绪的发泄,还有的只是一些指责、谩骂。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导致言论水平参差不齐,舆论质量得不到保障。
 
  (2)网络匿名性,易使网民丧失理性。在网络社会,真面目的消失为网民提供了“保护面具”,每个人都成为“无名氏”,而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律对无名氏不起作用。与此同时,网络空间传统伦理道德约束力的丧失,让网络出现道德伦理真空,在去抑制效应的作用下,网民秉着法不责众的心态,畅所欲言,“本我”占据上风,一旦遇到诱发性事件,很容易产生群聚、围观现象,让网络群体性事件有向现实暴力转化的可能性。
 
  (3)网络把关不严格,导致各种言论横生。美国传播学四大先驱之一卢因在《群体生活的渠道》(1947年)一文中,首先提出“把关”一词。他认为信息在流通过程中,总是会受到“守门人”个人意见的影响,从而导致有些信息流入,而另一些则被拒之门外。网络媒体的把关制度远远不及传统媒体,网络上各种言论彼此交汇,难以控制。虽然有社区管理员对一些水贴、恶搞贴、或者是言论极端的帖子进行删除、清理,有网络警察到处搜寻、删帖,也有相关的关键词审核程序,但限于网络技术,也只能做“事后诸葛亮”。
 
  3.从监督客体角度分析
 
  社会上的一些舆论热点,作为监督的客体,如果不够真实、全面,网民就不可能对事件有完整客观的认识,很容易被真相所蒙蔽,做出错误判断。比如 “史上最毒后妈”事件,有网友在事后爆料说,这只是一起炒作事件,由于当事人支付不起医疗费用,想通过网络得到更多人的关注。还有一些别有用心的网络信息传播者,出于种种目的,恶意散播虚假信息甚至是谣言、诽谤,对政府或个人加以中伤或诋毁。当这些虚假信息或谣言在网络空间滋生后,往往会让不明真相的网民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进而可能催生出某种恶性网络舆论,在更大范围内造成信息误导。这不仅在现实社会中产生了恶劣的影响,也会降低网络媒体公信力[5]。[page]
  二、网络舆论监督负效应产生后果分析
 
  1.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诱发现实暴力
 
  面对各种网络事件,网民们常以正义者形象出现,对当事人进行谴责,有的还发出“网络通缉令”,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找出与其相关的所有信息,公之于众。在“姜岩事件”中,当事人不断收到恐吓信件,其父母生活也受到很大影响,自己最终失去工作。在“五道杠事件中”, 黄艺博的相册密码被破解,照片被曝光,以至于其父后悔当初把照片传到网上去。当事人被绑架于暴力言论中,也难怪有外国人把中国网民说成是“网络暴民”。虽然不少当事人在道义上值得网民谴责和声讨,但绝不是以这种“以暴制暴”的方式,最终会导致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6]。更为严重的是,还可能导致现实暴力,比如说“贵州瓮安事件”和“湖北石首事件”,由于这些事件具有现实的“诱发因子”,参与人数众多,在非理性因素的推动作用下,让网络力量变得现实化,事件最终向群体性暴力事件转化。
 
  2.导致信息流瀑、群体极化,加深社会矛盾
 
  信息流瀑和群体极化的概念由美国哲学家、芝加哥法学院教授卡斯?R?桑斯坦提出,他认为,信息流瀑就是大量谣言散播的过程,而群体极化则是谣言落地生根的过程。推而广之,也就是信息或舆论大量传播过程中,最终将会形成极端一致的观点。这与群体心理极其相关,在前文也有所分析。当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矛盾众多,社会分层明显,各类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教育、住房、医疗、公共卫生安全等都是网民关注的热点,一旦被引爆,网络就会“沸腾”,产生众多舆论。如果在“监督”过程中,偏激或者极端的情绪观点占了上风,无主见的群体成员的情绪就会受到影响,被偏激的观点所感染,造成人多势众的局面,原本的舆论监督就会变成非正常的舆论暴力[7]。
 
  3.网民审判,干扰司法公正
 
  网民作为一股强大的隐性力量,在“孙志刚事件”、云南“躲猫猫事件”、“周久耕事件”等各类事件中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网民舆论“一边倒”的作用下,则有可能对司法审判产生一股无形压力,影响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在药家鑫案中,曾邀请普通人员对此案件进行评判,这些人真的能够代表民意,做出合理的判断吗?他们的意见又怎能代替法律,如果道德审判占据上风,那法律的地位又何从谈起。相关人士表示,有时网民掌握的情况毕竟是表象的,而法律是用证据来说话的。有些网民披露的事实并不一定是证据,看见的东西不一定是事实本身[8]。所以网络调查也不能取代政府和司法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处理,网民的监督不能代替严谨的法律。
 
  三、网络舆论监督负效应规避分析
 
  1.提高自身素养,加强自律
 
  提高自身素养就是要学会有效利用媒介,保持冷静独立思考的习惯,多提出质疑,有可能表面的现象只是个“幌子”,稍不留意就变成了别人的“炮灰”,被淹没在众多的“口水”中。在网络虚拟环境中,来自外在的约束减少,要保持良好的网络环境,在很大程度上还要靠网民的自律,增强自我的道德意识和责任意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做道德的审判官,更不要去干扰法律的公正,挑战法律的权威。我们要做的就是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去看待问题,不让虚假信息蒙蔽双眼,偏激言论冲昏头脑。
 
  2.发挥意见领袖的作用
 
  意见领袖能够发挥舆论领导的作用,他们是活跃人群,凭借自身发言的数量和发言的质量在网民中能够产生一定的影响力。传统媒体的评论员也可以通过网络发表言论,引导舆论。而网络上的社区管理员,即各大版主,通过对各种议题的设置和信息的控制也能起到意见领袖的作用。面对各类网络事件,围观的网民众多,真正发表看法见解的人却不多,仍然是“沉默的大多数”,因此应该充分发挥意见领袖的作用,对他人观点的形成产生“首因效应”。
 
  3.完善相关法律措施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管理、网络监督的相关法规尚不健全,相关法制建设的步伐远远赶不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因而给很多人提供了可钻“空子”的机会,比如网络舆论监督有可能造成对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让这些行为无法可依,因此也很难杜绝这种负面影响。比如说对“姜岩事件”——“网络暴力第一案”的审理,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也给案件审理增加了一定难度。因此相关人士表示,规范和引导网络言论还应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来实现。
 
  4.传统媒体及时跟进
 
  网络是危机的集散地,情绪的发泄地,言论质量得不到充分保证。而传统媒体是真实性和权威性的代表,因此,面对网络热点事件,传统媒体要及时跟进,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摆事实,讲道理,深刻剖析,让人们对事件有更加客观公正的认识,从而起到疏导网络言论、缓解网民情绪、化解危机的作用。在传统媒体中,比如《南方周末》,面对各类事件,它会尽量完整展现,并呈现各方面的观点,让读者对事件有整体深刻的认识,并能形成自己的看法。这样一来,我们不至于被片面的情绪所感染,产生偏激看法。(郭金金为湖北民族学院 科技学院教师;吴博夫为湖北民族学院 文学与传媒学院教师)
 
  参考文献:
 
  [1] 刘新君,王会智。探析网络舆论监督的优点及存在的问题——以“山西疫苗事件”为例[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0(3).
 
  [2] (美)卡斯·R·桑斯坦.谣言[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3] 陈力丹.舆论学[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
 
  [4] (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5] 关梅.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意义、问题与出路分析[J].新闻界,2009(3).
 
  [6] 李建军,刘会强.“人肉搜索”与网络传播伦理[J].当代传播,2009(3).
 
  [7] 李国民.网络舆论监督的六大优势[N].检查日报,2009-04-08.
 
  [8] 李禾.网络舆论如何趋向理性和成熟[N].科技日报,200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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