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韩国是一个互联网非常发达的国家,韩国的网络监管是政府主导型的监管模式,监管方式历史流变从网络实名制与专项法律到废除网络实名制,对于中国的网络监管有值得借鉴之处。韩国网络监管对于中国网络监管的启迪意义在于一方面继续加强各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模式,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作为直接接受者受众的能动作用。只有加强了公民的媒介素养,才能是全民都变成了信息传播过程中的把关人,全民把关的后果必然是自觉地互联网监管,如此一来既大大节约了政府网络监管的成本,又达到了网络监管的效果。
 
  韩国的互联网发展非常迅速,已经成为互联网大国。“70%的家庭是互联网宽带用户,这个比重居世界首位,网民被称作了‘新舆论主体’”[1]。网络技术的普及性使得网络的公共服务性与社会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增加了韩国网络监管的难度与复杂性。韩国网络视频、网络广告、网络游戏发展同样迅速。韩国公民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娱乐生活都与互联网密切相关。
 
  一、韩国网络监管机构
 
  韩国主要的监管机构以政府为主导,主要机构是韩国因特网安全委员会,下设两个在此机构领导下的具体执行部门,包括信息道德通信息会员会和专家委员会。韩国因特网安全委员会主要是职责是在宏观上设置有关网站传播内容的传播标准,提出网络传播伦理的道德建设的一般性原则。这些具体执行的机构的职责是在微观上对网络上传播的具体信息进行标准的制定,对网络上可能出现的有害信息进行预测以及防范。
 
  总之,韩国政府设置这个机构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制定网络内容的分级制度,由一个持续的信息标准制定机构信息通信道德委员会和信息即时鉴别机构专家委员会来具体执行。其次,韩国信息通信部长具有网络监管权,并承担网络监管职责。因此韩国通信部长及其下设机构可以设置相关网络行业的行政法规来履行其监管职责。韩国网络监管的主体是韩国政府,而社会公共组织与民间管理组织在网络监管方面则是相对空白。
 
  二、韩国网络监管技术
 
  因特网安全委员会成立了“违法及有害信息举报中心”, 这个中心开设了方便快捷的系统“互联网蓝鸟”,后来监测移动终端手机的发送的短信,预防有害信息的网络传播,后来开通“违法和有害信息举报中心”网站,方便韩国网民直接快速地对在网络上进行有害信息进行举报。网民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邮政服务以及自动举报系统“互联网蓝鸟”来向韩国互联网安全委员会举报网络上有害的信息。
 
  三、韩国网络监管方法
 
  在法律方面,韩国政府于2001年就通过颁布《不当互联网站点鉴定标准》和《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在法律框架上确定了过滤信息内容的合法性,旨在给未成年提供人以充分的保护[2]。近年来,韩国政府陆续通过的《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旨在对有害信息进行举报、删除及相应的惩罚。
 
  韩国的网络监管采取的是网络实名制。其中2007年《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情报通信网的利用与促进及情报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开始实行网络实名制,顾名思义就是网民在登陆网站时,要进行身份认证即使用正确的身份证号码进行认证。特别是对于影响力与浏览率较高的网站,需要严厉执行,对其违反行为则处以高额罚款。
 
  网络实名制是在网络用户在网络传播信息时,诸如留言、发帖、发推特之前需要正确的身份信息进行注册,而在网页上的称呼则可以不是真实姓名。这也称为“有限本人确定制”。然而后来由于网络实名制并没有带来预期的效果,反而使国外网站大大受益。所以2011年韩国推出了限制身份证号码登录网站的方案,相当于否定了之前的网络实名制。无论是从网络实名制的初衷还是效果来看,韩国的网络实名制既没有实现韩国政府制定的“公益性”目标,反而使得韩国个人信息遭到某种程度的泄露,个人的隐私权得不到保障。再者,网络实名制带来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在保护表达自由的前提下,有效地实行网络监管。
 
  韩国网络监管的法律方面主要是事前的内容过滤法令。2001年7月还公布了《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Internet Content F iltering Ordinance),这些网络内容法律体系的颁布,为韩国网络内容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韩国信息通信道德委员会(ICEC)根据《年轻人发展法令》,在重要信息传播场所安装过滤、屏蔽软件。政府公布了12万个有害网站列表,要求通过防火墙来限制色情或令人反感网站站点的接入[3]。网络行业与网民在监管过程中处于受控制、被动的地位,无法发挥自身积极作用。
 
  四、韩国网络监管对象
 
  网络服务商一般分为网络服务接入提供商、网络内容提供商、网络平台提供商。韩国主要是通过发布网络服务接入提供商、内容提供商,平台提供商的黑名单的方式,来对其网络信息传播行为进行限制。同时这样也间接地也影响了三者之间的生态,促使网络信息传播的健康发展。
 
  韩国的网络监管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模式。这种模式的好处是充分发挥政策、行政、司法的作用,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成本与收益并不平衡。不足是没能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与受众的积极作用,互联网自律组织与广大网民只是一个被动的配合的角色,挖掘这些监管主体的潜力,同样也要考虑到长期的成本与收益。
 
  五、韩国网络监管对于中国网络监管的借鉴意义
 
  1.韩国网络监管中网络实名制的流变对于中国网络监管的借鉴意义
 
  网络监管既要保护网络安全,也要保护公民的网络自由。而根本的理念依据就是新闻自由权。而这一理念的实施应该推崇“保护弱者”的原则。新闻受众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表达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而这三种权利中都包含利用新闻媒介来进行达到知情、表达、批评建议和监督的目的。在政治表达、商业运营、淫秽色情网站以及其他类型性质的网站,根据具体的参与双方强弱地位来制定相应的前台实名制与后台实名制。强大的政府机构与公民,对于政治性的表达必须容忍错误或谬误的存在,而不得压制。正如密尔顿所言:“让她(真理)和虚伪交手吧,谁又看见过真理在放胆地交手时吃过败仗呢?她的驳斥就是最好的和最可靠的压制。[4]”如果对于实行网络实名制的网站,网站及政府应该加强技术支持,保障公民的隐私权。而只有通过维护社会稳定机关的允许,相关网站才会提供客户的真实信息。同时公民不得随意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任何方法也应该包括网络方式。
 
  2.网络行业与网民在监管过程中处于受控制、被动的地位,无法发挥自身积极作用
 
  网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具有很大的影响力,网络监管的目的是围绕着整个社会服务的,而具体到个人则是为单个网络受众服务的。特别是互联网的双向性及传播的广泛性的传播特点,使得互联网受众的个人影响力借助互联网远远加大,影响力带来的正面效应与负面效应同时也加大。只有当受众意识到这种服务是“为我”的时候,就能自觉地配合网络监管与主动积极地参与网络监管的政策决策过程。因此,在网络监管当中,受众的媒介素养是应该起到主导作用。
 
  公民的媒介素养主要包括如下四个方面:(1)了解基础的媒介知识以及如何使用媒介;(2)学习判断媒介信息的意义和价值;(3)学习创造和传播信息的知识和技巧;(4)了解如何使用大众传媒发展自己[5]。公民的互联网素养则为在通过互联网这一媒介,发布信息、接受信息、反馈信息的过程中,自觉地尊重国家安全、公民的隐私权等。
 
  韩国的互联网监管采用了举报制度也是调动了受众监督的积极性,然而这依旧是以韩国政府为主导的网络监督模式。韩国应该充分挖掘受众在网络监管中的潜力,达到公民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相平衡与统一。受众既可以作为政府机构成员中的公民,也作为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企业法人,也作为接受传播信息的单个互联网公民。因此提高整个国民的媒介素养对于网络监管是具有根本层次的深远意义。而媒介素养则需要由全社会公民,依靠媒体(互联网)行业自律组织的平台,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大有关媒介素养的教育与宣传。其中,调动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共同营造和谐的互联网信息环境,鼓励他们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积极举报涉嫌传播不良信息的网络,对净化互联网的媒介生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加强了公民的媒介素养,才能是全民都变成了信息传播过程中的把关人,全民把关的后果必然是自觉地互联网监管,这样一来就大大节约了政府网络监管的成本,而又达到了网络监管的效果。(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传播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 詹小洪.韩国将推行网上言论实名制[EB/OL].新华网,http://news. xinhuanet.com/ec/200507/16/content_3227064.htm.
 
  [2] 陈晓云.韩国网络治理现状及启示[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0(6).
 
  [3] 蔡振磊.政策设置视角下的我国网络监管[D].复旦大学,2010.
 
  [4] (英)密尔顿著,吴之椿译.论出版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
 
  [5] 孙毓泽.IPTV内容监管的法理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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