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互联网络诉诸舆论的重大反腐败案件的数量近年来已经超过了传统媒体。
 
  目前,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而民众的主体意识在不断增强,法律又保障公民的监督权,执政党也鼓励舆论监督,互联网为每个人提供了意见表达的平台,民众也越来越乐于使用……各种因素的结合致使网络反腐渐成气候,成为反腐倡廉的新战场。相关研究表明,通过互联网络诉诸舆论的重大反腐败案件的数量近年来已经超过了传统媒体,2010年是34件,2011年是37件,2012年是32件。2013年,原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因受网上实名举报被查处、上海市高法法官集体嫖娼视频网上曝光后被处理……一个个贪腐官员的落马写就了这一年网络反腐的辉煌战绩。
 
  网络反腐举报人角色各异
 
  网络反腐由于门槛低、成本低,人人可以参与,也就决定了参与者素质的良莠不齐以及动机的千差万别。据我们对近年来一些典型事件的梳理,网络反腐的举报人主要有以下几类:其一是个人利益受损的当事人。比如,上海市高法法官集体嫖娼视频的爆料人倪某某、原国家档案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范锐生活作风问题的揭发者纪英男等。其二是偶然获得了相关证据的爆料人。比如,浙江省医务工作者收取医药代表回扣账单的捡拾者。其三是个人身份的调查者。比如,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就是因为不当言论,被网友们从他抽的“九五至尊”香烟查起,致其锒铛入狱;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也是因为不合时宜的一个微笑,被众多网友从鉴定其手表开始,终令其领罪服法。其四是传统媒体的职业记者。这些人在工作中掌握了某些公职人员的贪腐证据,刘铁男和宋林就是这样被揭露的。
 
  以上所列举的各类网络反腐的主体,尽管动机各不相同,但客观效果是一样的,即揭露了贪腐行为,帮助有关部门清理了腐败分子。不过,从网络反腐的作用来看,他们扮演的角色是不一样的。第一类人可称之为“突击队”,他们与被举报人有着直接的利益冲突,所掌握的证据通常比较充分,往往能一招制胜。但也应警惕其中所蕴含的泄私愤的不实指控。第二类人可称之为“游击小分队”,属于偶发性的,类似于“武林侠客”,常常是出于义愤或者好奇,把意外获得的证据直接暴露于网络,证据的可靠性并未经过验证,因此误伤的可能性极大。第三类人可称之为“主力军”,数量庞大,覆盖广泛,无处不在,无所不能,常常能通过蛛丝马迹见微知著,是网络反腐的积极力量,但也应该警惕他们有可能出现的网络暴力倾向。第四类人可称之为“海军陆战队”,是经过专业训练的职业调查者,他们实力雄厚,武艺超群,一般不动,动则必有大的反响。
 
  消解网络反腐的破坏性
 
  互联网是各色人等的聚集地,也是各类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它在使舆论监督的威力得以彰显的同时,也为虚假信息、网络谣言、网络犯罪、网络诽谤提供了便利。因此,如何既能不断增强网络反腐的正能量,同时又能持续消解网络反腐的破坏性,是当前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涉及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一道考题。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为遏制、制裁利用互联网散布不实信息、诽谤诬陷的网络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消解网络反腐的破坏性下了一剂猛药。与此同时,2013年9月2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开通了举报专区,首次公布了网上信访举报流程,为社会公众的网络举报敞开了大门。这一“限”一“开”,正是党和政府应对上述考题的破题之举,对限制“突击队”等的不实指控意义重大,是使网络反腐由无序走向有序的开始。
 
  今年6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了《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新闻从业人员不得擅自将职务活动中知悉的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不得将本新闻单位未播发的报道交由其他境内外媒体刊播。这些规定给“海军陆战队”的网络反腐行动设置了规范。毕竟他们与普通网民不同,职务的便利使其享有信息采集和公共传播的更多权利,他们也理应承担较高层次的责任义务,遵守较严格的职业准则。
 
  为网络反腐创造宽松环境
 
  在对相关网络反腐主体的行为作出限制和规范的同时,对于以普通网民为主体的旨在监督公权力的网络反腐行为,党和政府应该予以积极的扶持和鼓励。我们说“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千万双网民的眼睛就是监督权力的阳光。我们说“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千万条网民举报的线索就是编织权力笼子的荆藤。因此,应该为网络反腐创造相对宽松的环境,使之成为组织反腐、制度反腐、法治反腐的有效补充。
 
  第一,要包容网络反腐举报信息的不准确和不完整。网络反腐的举报人并不是专业的办案人员,他们不可能掌握完整的证据链条,只要基本事实存在就应该视为有效举报。
 
  第二,明令禁止省级以下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技术手段追查网络反腐的举报人。不久前落马的四川雅安市委书记徐孟加就曾指使有关部门通过技术手段查找到了网络举报者,并对他们进行了打击报复。这种情况不允许再次发生。
 
  第三,明确规定被举报人所在的单位和部门不得第一时间出面为其“站台”,背书其清白。从刘铁男到徐孟加,遭遇网络举报时,他们所在的单位和部门都以组织的名义出面替他们“辟谣”,结果是一次又一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第四,明确要求被举报者所在单位或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应网络反腐的举报,尚无调查结论的也需说明正在调查中,以示对网络反腐举报的负责与重视。
 
  总之,网络反腐是信息时代公民权利监督权力的有效实现方式,是使官员“不敢腐”的威慑力量。它为党和国家的反腐倡廉凝聚着日益强大的民意支撑,它使手握公权力者时时有所敬畏——权力的执掌者如果无所敬畏,他们手中的权力便有可能肆无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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