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及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为持续巩固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山南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2025年第二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一、山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工艺品工作室经营自行配制化妆品和经营食品标签涉及疾病预防、疗效功能案

  2025年4月1日,乃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乃东区某工艺品工作室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店微信公众号对西藏即食紫青稞商品的宣传内容中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内容;对某洁面专用商品的宣传内容中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内容,包装无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等信息。2025年4月14日,山南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经营的食品标签涉及疾病预防、疗效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山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自行配制化妆品20瓶、西藏紫青稞3袋,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90元;共计4690元。

  二、山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两家商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4月16日至18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乃东区市场监管局对两家商户开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仓库发现共计123箱三养辣鸡肉味拌面(商标:SAMYANG三养,规格型号:5连包 140克×5包×8)。经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单位成都中诚联盛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维权人员对上述产品当场鉴定,鉴定结果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假冒伪劣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山南市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提供供货商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123箱三养辣鸡肉味拌面。

  三、山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有限公司未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居民电费案

  2025年3月17日,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移交线索,就山南某物业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多收取居民电费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经核实,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至2024年12月11日收取居民电费0.59元/千瓦时,2024年12月11日至2025年1月21日,收取居民电费0.54元/千瓦时,均高于政府居民生活用电价格0.49元/千瓦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多收电费8370.35元,向用户清退了多收电价59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772.35元,罚款7772.35元;共计15544.7元。

  四、山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黑白青稞水墨糌粑(组合装)标签标明事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为案

  2025年3月14日、3月15日、3月21日、3月24日,乃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收到何某、冯某、刘某、朱某、王某投诉举报信,投诉当事人销售的黑白青稞水磨糌粑(组合装)存在食品标签事项载明不齐,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的问题。2025年4月8日,乃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经检查,与投诉举报人投诉内容相符,存在标签标明事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违法行为。2025年4月25日,山南市市场监管局决定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黑白青稞水磨糌粑(组合装)标签标明事项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提供证据,案发后立即主动停止违法行为,至案发,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未收到该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造成的不良反应报告或投诉,当事人也未受到过相关行政处罚,属于首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一款;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六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五、贡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未按规定销售无标识标签的散装肉制品,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案

  2025年2月8日,贡嘎县市场监管局从全国12315西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上收到匿名举报,称贡嘎县某超市鸭肉充当牛肉销售。2025年2月10日贡嘎县市场监管局对该超市开展现场检查。经检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于2025年02月19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698.4元,罚款5000元;共计5698.4元。

  六、贡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未按事项制定并实施过程控制要求,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号案

  2025年3月13日,贡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内容,对贡嘎县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未按规定制定、实施过程控制要求;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代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于2025年4月3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涉案精选熟芝麻49袋、浏乡炒米26袋、索当青稞炒米346罐,没收违法所得2819元,罚款55000元;共计57819元。

  七、贡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未查验供货商食品许可证和未如实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证明文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3月26日,贡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组织执法人员到贡嘎县森布日搬迁安置点某超市开展现场核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货摊及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无法提供所售商品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于2025年4月3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供所售商品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非法财物共31种,罚款5000元。

  八、扎囊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店刮掉化妆品标签的化妆品案

  2025年4月30日上午,扎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位于扎囊县辖区内某化妆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涉嫌销售刮掉化妆品标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法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于2025年4月30日立案调查。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化妆品3瓶,罚款1000元。

  九、琼结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5年3月14日,琼结县市场监管局开展3·15产品质量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琼结县辖区内某店货架上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3500元。

  十、桑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4月8日,桑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店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烘焙间制作台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为:“古田至尊复配酸度调节剂保湿型塔塔粉”,净含量:1KG,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21日,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于2025年4月8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86元,罚款7000元;共计8886元。

  十一、隆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2月13日,隆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节前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店货架上摆放超过保质期食品11个品种,涉嫌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11个品种,罚款7500元。

  十二、加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25年4月7日下午,加查县市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店内有使用痕迹的打码机1枚,在货架上发现“忆然家薯你乐”等30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于2025年4月7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相关涉案食品,罚款35000元。

  山南市市场监管局2025年上半年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2025年来,山南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不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有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为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公布2025年上半年二起知识产权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销售侵权纸巾案

  2024年12月,山南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乃东区市场监管局及市区两级公安部门依法对辖区某日化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行的仓库内发现涉嫌侵犯心相印商标专用权的纸面巾和纸手帕,当事人无法提供明确的合法进货来源证明,经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维权人员当场鉴定,确为侵权纸巾,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涉案商品进行扣押。调查中,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其纸巾是从流动摊贩手中购进的,无法提供商品来源,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心相印”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予以8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二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4月16日至18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乃东区市场监管局对两家商户开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仓库发现共计123箱三养辣鸡肉味拌面(商标:SAMYANG三养,规格型号:5连包 140克×5包×8)。经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单位成都中诚联盛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维权人员对上述产品当场鉴定,鉴定结果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假冒伪劣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山南市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提供供货商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123箱三养辣鸡肉味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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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