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社会氛围,推动公平竞争政策深入实施,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反垄断局)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4)》,主要包括特辑、全年工作综述、监管执法成效、法治建设、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竞争宣传倡导、国际交流合作和地方工作等内容。

报告指出,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反垄断局)牢牢把握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重点,加大重点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力度,全年办结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1件,对1件拒绝、阻碍调查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643件;报请国务院颁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大力整治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突出问题,立案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72件;深化反垄断国际合作,与意大利等4个国家签署合作备忘录;举办全国公平竞争大会和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积极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附件下载

《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4)》.pdf

2024年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干货版)


一、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总体情况与特点


2024年办结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1件,对1起拒绝、阻碍调查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罚没金额1.19亿元。


一是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纵深推进。集中全系统骨干力量查办医药领域系列重大专案,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纠治行业竞争乱象,推动涉案药品降价62%。依法查处威海水务、海南昆仑港华燃气、新疆岩棉等公用事业、建材领域垄断案件,从严从快查处机动车检测领域系列垄断协议案,对46家检测机构依法作出处理,有效降低群众生活成本和经营主体负担。依法对奔驰等5家品牌汽车供应商、Avanci 等开展提醒敦促,公开发布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及时防范化解垄断风险。


二是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常态化监管逐步完善。严格督导阿里巴巴集团高质量完成三年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充分发挥重大典型案件示范效应。深入评估美团整改进展,要求限期整改到位。督导知网完成首年整改,推动其解除独家合作、降低学术文献数据库收费标准。查处金融数据领域第一案宁波森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规范数据市场竞争秩序。


二、经营者集中总体情况与特点


全年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643件,无条件批准623件。


一是审查精准性不断增强。对4起重大交易提出竞争关注,附条件批准日本 JX 金属收购拓自达案,促使2起重点案件当事方主动放弃交易。依法审结国家管网集团收购中石油集团下属天然气储气库股权案,防止相关企业利用自然垄断优势排除、限制竞争。依法对英伟达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开展立案调查。对2起未达申报标准但可能具有竞争问题的高科技领域经营者集中发起调查。对3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公开处罚,对34起附条件案件监督执行,维护执法权威。


二是审查效率持续提高。严格落实“双二十”内部工作时限要求,平均受理和审结时间分别下降17.6% 和3.9%。上线新版简易案件《申报表》《公示表》,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无条件批准平台企业投资并购14件。依法批准稀土集团收购广东稀土股权等案件,推动相关产业转型升级。


三、行政垄断与公平竞争审查总体情况与特点


全年立案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72件。


一是切实强化行政性垄断执法。以经营主体反映突出的问题为重点,开展专项行动,案件立案数量、办结数均较上年大幅增长。综合运用行政建议、执法约谈等手段,有力纠治不当干预市场竞争行为,进一步强化执法权威。


二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推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颁布实施,总结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8年来的实践经验,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填补了公平竞争审查领域的法律空白,有力强化了制度刚性约束。《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对照有关要求,对1.96万件重要政策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有效预防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等工作规则,公开举报受理方式,联合有关部门发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保障制度执行。


四、公平竞争法规制度体系的完善总体情况


全年出台2部行政法规,发布7件反垄断指南指引。


一是《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出台。大幅提高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新标准施行以来申报数量同比下降15%,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提高投资并购效率。二是反垄断监管执法配套规则持续健全。制定《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体系,促进药品领域规范、健康、创新发展。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和《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出台全球首部《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为企业明晰行为边界。印发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行政建议、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等工作指引,保障监管执法高效规范。


五、反垄断执法的数据与案例情况


(一)垄断协议执法


2024年,新立案调查垄断协议案件17件,办结6件,罚没金额合计1110.34万元。办结的6件案件中,从垄断行为类型看,3件仅涉及横向固定价格行为(占50%),1件同时涉及固定价格和限制数量行为(占比16.7%),2件同时涉及固定价格和分割销售市场行为(占比33.3%);从违法主体看,涉及1家行业协会、78家企业;从行业分布看,涉及机动车检测领域3件(占50%)、驾校行业1件(占16.7%)、建材领域1件(占16.7%)、液化气领域1件(占16.7%)。(见图1)

image.png

图1 2024年垄断协议案件行业分布


垄断协议执法所涉主要行业情况


1、机动车检测行业执法


2024年7月,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景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13家车辆检验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没款合计232.83万元;10月,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10家机动车检测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合计67.51万元;11月,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23家机动车检测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合计175.22万元,及时回应民生关切,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2、建材行业执法


建材行业的垄断协议多发、频发,是反垄断监管的重点领域,反垄断执法机构紧盯建材行业垄断协议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5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疆顶臣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岩棉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合计520.55万元,有效震慑建材行业垄断行为,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3、汽车销售领域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反垄断执法机构密切关注汽车经销市场垄断风险。1月,市场监管总局向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奥迪(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梅赛德斯 - 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五家品牌汽车供应商当面送达《提醒敦促函》,指出其经营行为存在的垄断风险,要求强化合规管理,认真开展自查整改,有效维护了汽车经销市场公平竞争和广大消费者利益。


垄断协议执法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5家岩棉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4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疆顶臣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岩棉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合计520.55万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经前期核查,于2021 年 11 月对5 家岩棉企业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新疆顶臣科技有限公司等5 家岩棉生产企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当事人为减少相互之间的竞争,牟取不正当利益,分别于2021年6月17日和7月8日,共同商议并签订《关于北疆岩棉企业减产稳市场合作协议》。2021年6月20日至9月20日期间,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购买限制生产锁具,监督记录停产时间,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实施了相互锁定生产线限产和固定产品价格行为。5家岩棉生产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案例二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13家车辆检验机构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4年7月22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


州景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天车检)等13家车辆检验机构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没款合计232.83万元。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经前期核查,于2022 年 6 月对景天车检等13 家车辆检验机构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景天车检等13 家车辆检验机构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21年3月13日,景天车检等车辆检验机构召开会议协商统一上调检验服务价格等事宜,会上当事人就上调5座和7座小型汽车检验费用达成垄断协议,会后相继实施了该垄断协议。13家车辆检验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案例三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道路运输协会组织9家驾校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4 年 9 月 3 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道路运输协会(以下简称秀山运输协会)组织秀山县凤鸣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鸣驾校)等9 家驾校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合计232.83万元。


39.15万元。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经前期核查,于2023 年 6 月对秀山运输协会涉嫌组织9 家驾校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凤鸣驾校等9家驾校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为垄断秀山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获取更多利益,2022年3月起,秀山运输协会多次组织并积极推动9家驾校负责人达成垄断协议,约定统一涨价,并由协会统一收取报名费,按比例统一向9家驾校分配销售收入,实施了固定价格、划分销售收入的协议。秀山运输协会和9家驾校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案例四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查处天津市10家机动车检测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4年10月15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10家机动车检测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合计67.51万元。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根据举报线索,经前期核查,于2024年5月至7月对10家机动车检测公司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3 年 8 月,当事人签署《自律合作保障条款》,主要约定以下内容:一是蓝牌小型汽车检测费用不低于150元 / 辆;二是将机动车检测服务收入按照20元 / 辆的比例转存至公用账户,每周平均分配;三是若违反规定,将扣除相应站点合作款,该站点需重新缴纳本周合作款。2024 年 4 月,部分当事人召开会议,同意5 月 6 日起提高机动车检测费用。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实施了涨价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


2024年,反垄断执法机构聚焦医药、供水、供气、金融数据和互联网平台等重点领域,深入开展民生领域专项执法行动,扎实推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反垄断执法,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5件,罚没金额1.069亿元,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有力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


从行业分布来看,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领域案件4件,金融数据领域1件;


从行为类型看,涉及限定交易行为4件,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2件,拒绝交易行为1件(其中2个案件涉及两种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特点


一是突出监管执法重点,始终保持医药领域监管执法高压态势。


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集中力量查办医药领域重大典型案件,新立案调查3件,及时制止垄断行为,恢复市场竞争秩序,推动相关涉案药品分别降价62%、58%、43%。坚持以案促治、标本兼治,制定《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形成长效治理机制。


二是坚决保障民生福祉,纵深推进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


坚持“监管为民”,着力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垄断问题,指导山东、海南等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供水、供气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4件,持续规范公用事业领域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维护广大经营主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是聚焦数据要素市场,依法查处国内金融数据领域反垄断第一案。


强化数据要素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国内金融数据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首案,打破相关市场数据垄断和封锁行为,恢复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为信息服务商进入下游市场、丰富产品供给和提高服务质量创造条件,促进金融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服务相关市场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四是守护市场公平竞争,持续强化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


督导阿里巴巴集团完成三年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发挥整改示范效果,有效激发主体活力,提振市场信心。深入推进美团整改总体评估,督促限期完成整改。持续督导知网落实整改,推动解除独家合作、学术文献数据库降价。对垄断风险高、投诉举报集中的重点细分领域涉嫌垄断问题进行核查,依法对相关平台企业开展行政约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范化解垄断风险。


五是完善丰富监管措施,不断加强公平竞争制度建设和竞争倡导。


出台《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对 Avanci 专利池进行提醒敦促,不断提升知识产权领域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效能。面向燃气、医药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执法重点领域举办反垄断合规讲堂,为相关行业组织和经营者进行专题辅导,主动“送法上门”,着力提升经营者反垄断合规能力。


滥用市场制度地位典型案例:


案例一 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23年9月,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水务)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1月至2023年9月,威海水务滥用在威海市市区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在用户申请供排水报装业务时,限定新建住宅小区供排水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2021年3月至2023年9月,威海水务在无相关合法收费依据的情况下,以其测算的工程费用为依据,向用户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接入工程、排水工程和相关设计费用。威海水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2024年9月,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威海水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499.56 万元,处2022 年度销售额3% 的罚款3020.56万元,罚没合计6520.12万元。


案例二 海南昆仑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18年12月,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对海南昆仑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昆仑港华)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4 年至2018 年 5 月,海南昆仑港华滥用在琼海市行政管辖区域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上的支配地位,限定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只能将管道燃气安装工程交由其承建;限定新建住宅小区管道燃气安装工程施工企业采购材料设备只能与其指定的生产厂或供应商进行交易;限定非新建住宅小区用户自建管道燃气安装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只能使用其指定品牌的产品。海南昆仑港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2024年 5 月,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海南昆仑港华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36.55万元,处2017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176.28万元,罚没款合计712.83万元。


案例三 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23年3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森浦)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宁波森浦通过“独家代理”方式取得国内最大的货币经纪公司债券声讯经纪实时交易数据,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向其他信息服务商提供。同时,宁波森浦利用只有其一家掌握债券声讯经纪实时交易全数据所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在提供信息服务时规定“70万起售”的交易条件。宁波森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2024年8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宁波森浦停止违法行为,处2022 年度销售额2% 的罚款453.28万元。


(三)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


1、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共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729件,受理643件,审结643件,其中无条件批准623件,受理后申报方撤回申报19件,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1件。平均审结时间24.7天,较上一年度减少1天。


1. 基本情况。


从案件类型看,绝大多数经营者集中案件为简易案件并在初步审查阶段(受理后30天内)结案,审结简易案件566件,约占91%。


从试点委托地方审查看,五试点省局全年审结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433件,其中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审结最多,为127件。


从交易主体看,境内企业投资较为活跃。境内企业间集中数量最多,为356件,约占57% ;境外企业间集中为183件,约占29% ;境内外企业间集中为85件,约占14%。国有企业参与的集中案件335件,约占54% ;涉及民营企业参与的集中案件246件,约占39%。


从行业分布看,涉及制造业的集中数量最多,为213件,约占从行业分布看,涉及制造业的集中数量最多,为213件,34% ;其他交易数量较多的行业包括水电气热生产供应、批发零售、金融、交通运输、房地产、信息技术服务、采矿等。


从细分行业类别看,制造业中涉及汽车制造的集中数量最多,为31件,约占制造业总数的15% ;其他数量较多的行业包括电气机械和器材、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计算机和电子设备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


从交易类型和模式特点看,涉及同行竞争者的横向集中379件,约占61% ;涉及上下游企业的纵向集中263件,约占42% ;没有横纵向关系的混合集中166件,约占27%。以股权收购方式的集中为348件,约占56% ;以合营企业方式的集中为289件,约占46% ;以新设合并、资产收购的集中为27件。


2. 强化制度建设强化制度建设,持续夯实服务企业“高效办成一件事”的体制机制,持续夯实服务企业“高效办成一件事”的体制机制基础。


一是《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完成修订并施行。新规定大幅提高申报的营业额标准,申报数量较上年减少117件,同比下降15%,有效降低经营者集中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企业投资并购效率。


二是优化简易案件审查思路。上线新版简易案件《申报表》《公示表》,申报材料从3份减为2份,申报信息从44项减为38项,极大降低企业申报负担。


三是加快完善规则体系。发布《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系统总结我国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实践经验,为企业提供更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形成《经营者集中申报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稿,加快制定《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进一步增强审查可预期性,服务企业高效申报。


3. 强化监管执法,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


一是聚焦民生、自然垄断等重点领域,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对4起重大交易提出竞争关注,其中,附条件批准日本 JX 金属收购拓自达案。加强自然垄断行业审查,从源头预防垄断,防止利用垄断优势排除、限制竞争。


二是稳步提高监管效率,有效激发企业活力。对于没有竞争问题的经营者集中,进一步提高审查效率,特别是对约占全部案件90% 的简易案件,严格落实“双二十”内部工作要求。平均受理时间、平均审结时间分别从2023年的22.1天、25.7天,下降到2024年的18.2天、24.7天。


三是加强对未达标交易监管。强化对未达申报标准但可能具有竞争问题的并购行为监管。对2起未达申报标准,但可能具有竞争问题的高科技领域并购交易发起调查。其中1起并购因监管压力放弃交易,另1起并购依法提交申报。


四是强化智慧监管能力。建成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监管全业务系统,包括1个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风险提示机制、3个经营者集中审查调查子系统、7个应用数据库,实现经营者集中监管全链条在线运行。系统贯通了企业“申报端”、总局“审查端”和试点省局“委托端”,实现了三端数字化交互功能,在助力企业“高效办成一件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是初步形成统一、协同的局地审查体系。开展经营者集中试点委托中期评估工作,经营者集中试点委托获企业、律所等高度评价,试点委托使审查更靠近市场、贴近企业,有效提升了审查质效、普及了法律法规、提升了企业合规意识。


4.经营者合规监管


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依法稳妥推进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办理,持续提升附加限制性条件案件监督执行效能。


一是持续提升企业反垄断合规意识。


进一步完善合规一是持续提升企业反垄断合规意识。进一步完善合规风险提示机制,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完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风险提示机制的通知》,在国际学术期刊 Competition Law     International 发表文章,介绍有关经验和做法。与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加强沟通,赴多个省市授课,提升国企和民企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意识和水平。


二是强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


依法办理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2024年,对3起依据修订后的《反垄断法》查处的案件公开作出处罚决定,处罚金额共615万元,以案释法,释放一视同仁、精细执法的信号。研究制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研究吸收各方意见,保障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执法尺度统一透明。


三是提升附加限制性条件案件监督执行效能。


2024年,对34起附条件案件开展监督执行,用足用好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多措并举敦促当事方积极履行义务。回应企业关切,对申请变更或解除限制性条件的案件积极开展评估。对监督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开展核查,确保企业严格履行承诺。对英伟达公司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英伟达公司收购迈络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第16号)依法开展立案调查。


5.经营者集中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


2024年12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毕西)诉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诉讼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托毕西的诉讼请求。原告托毕西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正式生效。本案是2008年《反垄断法》施行以来第一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政诉讼案,也是首次有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进入司法审理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1. 案件背景。


本次行政诉讼涉及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9月依法对先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声药业)收购托毕西股权交易作出的2023年第42号决定。2022年6月29日、7月20日,托毕西、先声药业先后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2022年11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予以立案。


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此项集中对中国境内巴曲酶注射液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2023年9月22日,依法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要求先声药业和集中后实体履行解除独家协议、剥离在研业务、下调药品价格等义务。


托毕西不服该审查决定,向市场监管总局提起行政复议,2024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审查决定。托毕西不服此项集中的审查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4年3月予以受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认定市场监管总局作出的上述审查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托毕西的诉讼请求。


2. 法院裁判要点。


在本案判决书中,法院对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多个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并作出了明确认定,对做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具有重要价值。


一是明确申报人就禁止决定或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决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就不予禁止的决定无权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市场监管总局针对经营者集中申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为行政许可。如作出的是不予禁止的决定,由于未变更或增加其基于集中协议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未影响其合法权益,故各申报人均无提起行政诉讼的诉的利益。如作出的是禁止决定或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决定,由于该具体行政行为否定了各申报人基于集中协议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集中后的申报人施加了法定义务,即影响到相应申报人的合法权益,故相应申报人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诉的利益。


二是明确市场监管总局对自愿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具有作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决定的职权。


法院认为,根据《反垄断法》等相关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情况下,“自愿申报”与《反垄断法》上有明确规定的“要求申报”的审查标准理应相同。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不予禁止、附条件批准、禁止等不同类型的决定。


三是明确禁止不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法定和首选的救济方式。


法院认为,《反垄断法》第六条明确了对经营者集中的“例外干预”原则。同时《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也没有将禁止作为法定和首选的救济方式。


四是明确经营者集中审查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因集中而产生的竞争问题。


法院认为,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目的看,“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指的是“由集中本身带来的竞争问题”。如承诺方案能够解决由涉案集中本身带来的竞争问题、有效减少集中对竞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则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作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决定。


五是重申评估经营者集中承诺方案的标准。


法院认为,通过对承诺方案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的评估,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方案能够有效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则可以作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决定。


3. 案件示范意义。


一是判决明确了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多个重要规则。


判决明确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权限、思路和标准,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对自愿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具有作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决定的职权”“禁止不是法定和首选的救济方式”“审查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因集中而产生的竞争问题”等重要执法规则。


二是判决体现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成果。


判决明确了经营者集中制度鼓励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的总体原则。同时,有关审查结论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三道程序后最终确认,表明经营主体在经营者集中审查中各项权益受到法律严格保护,具有完备的权利救济途径。


三是判决有助于增强经营主体对经营者集中审查的预期。


判决完整展现了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过程,包括听取交易各方意见、征求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意见、深入调研上下游经营主体、聘请专业机构开展经济学分析、召开专家咨询会等,经营主体可通过判决书全面了解审查过程,提升对审查工作的预期。


(四)对滥用行政权力执法


(一)破除壁垒梗阻,助力畅通经济循环


2024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坚持问题导向,紧扣办案核心,强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以案件查办促进行政行为规范。全年共立案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72件,办结57件。从涉案行为类型看,主要包括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规定等典型违法行为。通过加大执法力度、督促整改落实,一批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得到纠正,一批商品要素资源流通壁垒得到破除,一批影响企业公平开展经营活动的障碍得到清理,助力稳定预期、激发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


(二)保障民生福祉,深化民生领域执法攻坚


2024年,反垄断执法机构践行“监管为民”理念,纵深推进2024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及时制止民生重点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在公用事业领域,依法纠正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的行为。在工程建筑领域,依法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外地企业参加当地特定招投标活动的行为。在医疗卫生领域,依法纠正滥用行政权力要求优先选用和使用本地企业提供的商品、限制其他企业同类商品销售的行为。在城市管理领域,依法纠正滥用行政权力与特定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行为。


(三)强化局地协同,巩固深化执法成果


2024年,反垄断执法机构注重将个案执法成果转化为系统治理合力,不断加强和改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工作。突出强化局地协同,以案件查办为纽带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增强地方执法主动性、积极性。完善线索收集排查、工作指导督促、抽调执法办案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等机制,推进执法工作更加规范、统一、高效。同时,首次举办市场监管系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质效提升专题培训班,系统提升地方执法骨干理论素养和实战能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队伍。


六、法治建设与公平竞争政策实施


(一)法治建设


2024年,推动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修订印发《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制定《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发布《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印发《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起草《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二)公平竞争政策的实施


2024年,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积极推进重点行业和区域市场竞争状况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文化娱乐票务服务市场竞争状况评估


(二)半导体材料行业市场竞争状况评估


(三)云服务市场竞争状况评估


(四)仓储行业市场竞争状况评估


(五)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行业市场竞争状况评估


(六)专利库数据库市场竞争状况评估




责任编辑: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