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大程度激发企业活力,九江市应急管理局认真落实《九江市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保障企业安心生产静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深入推进“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坚持执法监管宽严相济,对部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实行“轻微不罚”,给予企业自我纠错机会,让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真正做到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现公布一批“轻微不罚”典型案例。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九江市某公司与外包单位订立协议免除其安全责任案

  基本情况:2025年4月29日,九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九江市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外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存在免除甲方安全责任的条款。

  处理结果:该公司与外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存在免除甲方安全责任的条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轻微,企业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九江市某矿山企业未按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案

  基本情况:2025年4月29日,九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九江市某矿山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山企业矿长和采矿、地质、机电的专职技术人员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处理结果:该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轻微,企业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九江市某企业未按国家规定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案

  基本情况:2025年3月14日,九江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九江市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气站静电报警夹损坏,未按国家规定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

  处理结果:该企业气站静电报警夹损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轻微,企业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九江市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化学品不相符案

  基本情况:2025年1月7日,九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九江市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现场存在物品包装与内部实物不一致,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化学品不相符。

  处理结果:该企业现场存在物品包装与内部实物不一致,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化学品不相符的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轻微,企业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意义和影响

  “轻微不罚”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教育和提醒而非处罚,能让当事人从内心真正理解执法的用意,使其认识到错误并主动纠正,进而增强其对法律的敬畏和自觉守法的意识,减少再次违法的可能性;在执法过程中对轻微违法行为给予一定的容错空间,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避免简单处罚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如罚款导致经营成本增加、留下行政处罚记录影响声誉和后续发展等。九江市应急管理系统全面推行“轻微不罚”“首违免罚”政策,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和温度,增进了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信任和沟通,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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