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雷 四川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成都市地方立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

  法治政府建设是促进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以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为代表的数字科技革命对法治产生了历史性影响,数字法治作为一种全新的法治运行模式登上历史舞台,法治政府建设面临着数字化转型的重要任务。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年)》,明确提出“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要求,提出“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大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因此,在数字时代,如何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探寻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路径成为一个不得不思考的现实问题。

  强化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技术支撑

  数字法治政府是一体建设法治政府和数字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充分完备的技术支撑是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关键所在。2022年6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到2035年,基本建成整体协同、敏捷高效、智能精准、开放透明、公平普惠的数字政府”。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进一步提出“发展高效协同的数字政务”“到2025年,政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因此,建设数字法治政府,首先需要推进政务数字化智能化,建设一体化数字化政务平台。通过一体化政务平台,汇聚各类数据资源,实现数据的互联互通,集约互享。其次,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等技术,完善云计算、数据中心和多方安全计算等新型基础设施,提升算法优化和数据挖掘能力,实现海量公共数据和政务数据的高速、全面、专业化分析,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通过信息识别,数据画像,智能辅助等,为公众提供更精准化的社会服务。最后,加强政府与科技企业的合作。科技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是推动科技创新创造的生力军。要通过政府采购、公共数据开放协议等方式,加强政府与科技企业的合作,集聚各方知识、技术和力量,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持续不断的动力。

  加快数字法治政府的机制再造

  面临数字时代政府行政方式的变革,法治也需技术赋能,针对数字技术的演进而相应优化,实现数字法治政府的机制再造。数字行政行为机制是数字法治政府机制再造的典型,包括在线政务、智慧监管执法、自动化行政决策等多个方面。就在线政务而言,我国已有很大发展,截至2022年底,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用户超过10亿人,使用量超过850亿人次,覆盖了地方部门超500万项政务服务事项和1万多项高频服务,大批高频政务服务实现了“一网通办”“跨省通办”。智慧监管执法在提高监管效率和效能方面有巨大价值,其创新采用“互联网+”监管、移动监管、远程监管等新型监管手段,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与监管业务相结合,填补监管领域信息化的不足,致力于实现规范、精准、智能、全面的监管执法。自动化行政决策则是依靠数据和算法的人工智能机器来进行决策,利用数据分析、规则适格、标准衡量等技术,将执法中的实际情况、规则、程序等转化为代码自动运行,使执法工作更加客观、科学、精确,可用于交警非现场执法、自动化公共信用评价、自动化行政审批等场景中。

  规制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安全风险

  数字赋能法治政府建设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同时伴随着一系列潜在的安全风险。为了保障公众利益,促进数字法治政府的顺利建设,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防范这些风险。

  首先,信息安全至关重要。在数字化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必须确保所使用的技术是安全的,保护数据隐私,防止数据泄露和数据滥用。需要制定严格的数据保护法律法规,规范和监管商业机构对私人信息的获取和使用;明确风险后果的责任承担主体,建立人工智能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以便能够迅速应对潜在的安全事件。其次,规范政府的算法利用,以确保算法利用的公平性和正当性。这包括保证算法决策的公开透明,向公众提供算法解释,破解算法黑箱,及时纠正算法偏见,定期进行算法同行评审,加强公众对算法的监督等。最后,消除数字鸿沟,强化对数字权益的法治化保障。特别是注重对老年人数字权益的保障,防止数字犯罪对老年人的侵害。加大数字扶贫力度,通过促进信息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提高欠发达地区科技教育水平等方式,减少城乡或区域间的信息鸿沟,确保所有人都能够充分享受数字社会带来的好处。

  塑造良法善治的数字法治人文生态

  技术是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支撑,但单纯的技术并不能带来一个良法善治的社会。技术从来都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促进社会进步,也可能带来潜在的负面影响。因此,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必须始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视为最终价值依归,以塑造一个良法善治的数字法治人文生态。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要时刻防止技术对人权的侵害,发挥其积极、性创造性作用,防止其可能带来的破坏性影响。例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和算法技术等可以改善公共服务、提高效率,但也可能侵犯隐私、引发不平等和歧视问题。因此,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审慎应用技术,确保其符合法治原则和人权价值。政府、企业和科技从业者都应具备科技伦理,在使用技术时要考虑伦理道德和社会责任。这意味着他们不仅仅是追求利润或效率,还要确保其行为对社会和个体没有负面影响。科技伦理要求尊重人权、保护隐私、防止数据滥用和确保技术的可控性。近年来,我国政府已经发布了许多有关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的政策法律文件,其中明确规定了技术应当增进人类福祉、促进公平公正、保护隐私安全、确保可控可信等原则。《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了算法推荐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总之,数字法治政府建设需要综合考虑科技伦理、政策法规等因素,以确保技术应用能够保障人权、维护法治、促进社会进步,以此构建一个公平、公正、透明、人本的数字法治人文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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