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始施行。同日,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挂牌仪式在深圳市司法局举行。深圳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陈如桂,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骆文智共同为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揭牌。深圳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田夫致辞。

  深圳率先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同时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债务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当前,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世界银行亦将“办理破产”情况作为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一级考核指标。深圳先行一步,于2020年制定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研究中心主任黄亚英认为,这部立法是“截至目前深圳含金量、创新性最高的特区法规之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让创业、创新成为经济发展最根本的动力。

  成立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重要意义

  为什么成立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深圳市司法局局长蒋溪林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设立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是《个人破产条例》的创新举措,也是条例实施的前提与保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个人破产事务管理职能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构行使。因此,深圳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作为深圳市司法局下设独立法人单位,承担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工作。

  蒋溪林介绍,成立破产事务管理署的意义为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府院联动。在政府端牵头与人民法院建立衔接协同联动机制,共同推进个人破产程序,提高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二是推动部门协同。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推动构建高效、有序的个人破产事务业务办理、信息共享、反破产欺诈等方面的工作机制,落实条例各项要求;三是实现破产事务专业化、集约化管理。通过资源整合,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专业支持和服务,为经济发展激发活力,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其职能主要包括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管理、监督个人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相关公共服务三个方面的内容。

  深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余新国,深圳市政协副主席姜建军,深圳市中院院长万国营,深圳市检察院检察长王雁林,深圳市政府秘书长高圣元,广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陈建,深圳市政府副秘书长杨修友共同见证了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深圳市委政法委、编办,深圳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政数局等单位领导和司法局领导班子及全体中层干部出席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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