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在起,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办理涉及结售汇、境外投资、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外保内贷等业务时,可以省去合计11项证明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1月7日发布消息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日前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外汇局表示,将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证便民,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

  具体来说,这11项内容分别是:

  一是银行分行、支行及下辖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事前备案时提供的用于证明其符合办理条件的“总行及上级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二是境内不具备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分支机构在申请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需要提供的总行(或总社)获准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也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三是非金融企业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时,也不再需要提供的非金融企业(或集团公司)法人或者下属财务公司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对申请前两年外汇管理合规情况的证明。四是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新设特许机构(即获得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在其辖内异地新增分支机构时,不再需要提供获准经营个人本外兑换特许业务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是特许机构(即获得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获准全国范围内经营后拟申请跨区域新增分支机构时,也不再需要提供特许机构总部所在地外汇分局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无异议函。

  六是经银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委托人申请境外投资付汇额度时,不再需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七是保险机构办理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的变更、终止时,也不需要提供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批准文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是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地区外汇局管辖,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申请时需提供的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也将可以省略。九是跨国公司在办理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中所涉相关许可时的货物贸易分类结果证明材料,以后也不需要提供。

  十是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中,办理进口付汇事前审核、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等变更许可时,不再需要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十一是金融机构申请外保内贷履约款结汇或购汇时,不再需要提供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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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qinp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