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湖北黄冈市黄州区交通局被法院宣判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成为全国首件政府信息公开案政府败诉案件。但从《条例》实施5个月来的总体情况看,尚未激发公众的普遍热情。原因何在? 

  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曾是一部备受关注的行政法规。其实施伊始,曾有媒体称,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实施,中国政府将快步迈向“信息公开时代”,众多专家学者更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寄予厚望,希望它能充分调动社会公众的参与力量,调动媒体、各界力量共同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成为中国行政法治的一个加速器。 

  截止到目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实施了5个月。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如法律界专家期待的那样,激发公众索取信息的热潮。 

  是什么原因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火起来?行政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北京市法治政府研究基地主任马怀德教授在近日接受《中国经济周刊》专访时表示,这一事实说明“我们的信息公开制度还不是很完善,信息公开的面还不是很广,知晓这个条例的老百姓还不够多,真正应用信息公开条例的人还有限。” 

  政府公开的信息与公众需要的信息 

  《中国经济周刊》:对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界和舆论都对其寄予了深切的期望和高度的评价。您是怎么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呢? 

  马怀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我国的行政程序制度建设、行政法治建设都能发挥极大的作用。我认为信息公开制度,由于它自身的特点,可能会成为整个程序法治或者行政法治建设的一个加速器。 

  《中国经济周刊》:信息公开制度对公众有何意义? 

  马怀德:我认为信息公开制度的特点是:能充分调动社会公众的参与力量,调动各界力量共同推进立法和制度建设。 

  我认为,在各类的行政程序制度中,唯有信息公开是最具活力、最有发展前景的一项制度,它能将公众参与、现代技术与舆论监督,以及政府的自律完全结合在一起,对依法行政的推动力量具有实质性的作用,而且它也应是公众最乐于接受,也最愿意使用的一种法律武器。 

  《中国经济周刊》:作为北京市法治政府研究基地主任,根据您掌握的资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如何? 

  马怀德:信息公开制度有了立法保证之后,现在还要看我们面临的这些问题能不能有效地解决。比如说,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够不够大。 

  前段时间我了解到,北京市主动公开的信息有24万条,时间是从今年5月份到9月初。但是我们的政府制作、收集、享有多少信息呢?我想是数以千万计的。所以目前由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实际上是有限的。 

  尤其需要研究的是,现在政府公开的信息,是不是我们每个公众希望了解的信息?并不是政府公开的所有的信息大家都有兴趣,所以主动公开的范围,仍需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将那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涉及政府和公共部门具体运作的实质性信息公之于众,而且还要使已经公开的信息处于不断更新的过程中,实现最大量的,最充分的信息公开。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严重不足。本以为5月份实施的条例可以引发公众索取信息的热潮,但是后来发现申请信息公开的数量并不多。到8月底,老百姓向某直辖市两级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的数量只有1080条。 

  据我了解,在1080条申请信息数中,得到满足的只有50.8%;有17%被告知信息不存在;21.3%被告知是非本行政机关掌握的信息;另外有5.7%被要求补正手续;明确告知申请人信息不予公开的有4.5%。5个月过去了,因申请政府信息引发的复议案件只有7件,诉讼案件只有3件。 公开与不公开的两难选择 《中国经济周刊》:您上面所列举的数据显示,公众申请后得到满足的比例只有一半。这样低的满足率说明了什么? 

  马怀德:它说明我们的信息公开制度还不是很完善,信息公开的面还不是很广,知晓这个条例的老百姓还不够多,真正应用信息公开条例的人还有限。 

  但我相信,随着信息公开制度的逐步普及和宣传,政府公开信息的数量和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都会逐渐增多。 

  我们也注意到,在刚才所说的1080条申请中,出现一种现象,就是很多行政机关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信息;或者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公开的信息不是本机关掌握的,要求去找其他机关索要。 

  《中国经济周刊》:为什么会有这样两种结果呢? 

  马怀德:我了解了一下,有一些情况可能是信息真的不存在,比如档案丢失、资料毁损,或者是根本不存在此类信息。 

  但是更多的可能跟政府机关目前公开信息有困难有关。就是说,有些信息一旦公开,可能会导致另外“不良”的后果,社会效果可能不好,因为有这种担忧,所以不予公开。 

  还有一种就是一些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去重新收集、制作、整理、筛选才能够公开,成本过高。 造成以上这些问题的原因,既有执法不力,也有对行政机关规避信息公开的行为防范不严的原因。 

  还有一个因素导致了信息公开不畅,很多行政部门反映,信息公开的成本太高。有的政府机关说,他们没有人手专门去整理、收集、制作公开信息;有的政府机关说,他们没有专项经费去做这个工作。 

  另一方面,一些信息公开的申请也存在不合理的问题。比如有人提出申请,要求把北京所有在建工程的规划许可证以及所附的资料都给公开一下。如果真要公开这些信息,仅复制的纸张就得上万张。 

  《中国经济周刊》:对于信息公开的经费问题条例中有无相关规定? 

  马怀德:法律所要求的是:政府只能收取检索复制和邮寄费用。那么这些费用到底足不足以支付信息公开的要求?这些都需要研究。比如说,检索的费用无法计算,收发电子邮件的费用也不太好计算。 

  《中国经济周刊》:除了上述提及的问题,您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还面临哪些问题呢? 

  马怀德:一方面,信息公开的范围还需要进一步的界定。因为现在很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他们也掌握了大量的公共信息、政务信息。还有一些行政机关掌握了其他机关的信息。比如规划委要公布一个规划许可证,实际上等于公布了环保、质检、土地等各个方面的信息,那么作为规划委有没有义务去公布这些信息?如果公布之后产生了不良后果,责任是由它承担还是其他部门承担?政府部门公布信息的准确、完整性,审查责任在谁?这些恐怕都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过程中会面临的问题。 

  另外一方面,就是要强化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考评和外部监督。由于这是一项新制度,短时间在行政机关和公共部门推行是有阻力的。如果内部的考核评价工作跟不上,外部的监督又软弱,那么,必然会使该项制度的实施大打折扣。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起一套比较符合实际的内部考评机制;同时要强化外部的监督,尤其是司法和媒体等社会监督。老百姓因信息公开诉诸法院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公正审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媒体也应当积极支持公众行使知情权,通过制度的介绍和个案及时客观披露,有效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程

  1999年 中国社会科学院成立专门机构,就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问 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2002年5月 该机构接受国务院委托着手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立法。 2002年7月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成文。草案共7章、42条,包括 了条例条文、理由、说明、背景以及面临的立法难题等项, 约13万字。 2006年1月18日 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推广应用组负责人表示,由国务院信息 办会同法制办制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完成草案起草 和说明稿并上报到国务院。 2006年3月17日 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举行的《中国信息化发展报告 2006》发布会上,国务院信息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被列为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 2006年12月11日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将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2007年1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国务院第165次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0月9日 公民徐建国状告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交通局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案,法院宣判原告胜诉。此案 成为全国首例政府被判违反《条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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