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吃螃蟹者”

  法国是欧洲最早实行信息公开的国家,于1978年制定了《自由获取行政文件法》。法国政府信息除了机密和隐私,均可自由获取。

  法国是欧洲最早实行信息公开的国家,于1978年制定了《自由获取行政文件法》,对公民如何获取行政文件作出了具体规定。次年,法国又制定了《改善行政与公众关系法》,规定“所有行政文件都可以依申请获取。”

  对于法国的政府信息来说,没有“可公开文件列表”,只有“不能公开的事项”。具体来说,百姓不能查阅的行政文件包括有关国防、国家安全秘密的文件、有关私生活的事项、医疗记录、工商业机密、对违反税法和关税的侦查等秘密事项。除了这些文件,其余任何形式的公共信息民众都可以通过查阅和有偿复印的方式获知。

  2000年,法国成立了公共服务网,这个网站就像一本百科全书,以满足民众“实际需要”为基本原则,实行“告知权力”和“满足要求”两项职能。如果你想申请居留证明,如果你想买一份适合自己的保险,或者你想了解自己应该如何申办一家企业,都可以通过这个网站“一网知天下”。

  在巴黎生活的华人施先生介绍说,他每个月都能收到一份免费杂志,这本杂志是一本信息大全。杂志里详细介绍了政府在这一个月的活动,包括市政建设和出台政策等,杂志里还提供了社区生活所有公共事务的详细内容。除了通过平面媒体公开政府信息,法国所有的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网站,都开设有信息公开栏目。信息公开的范畴从开支明细到职权范围无所不包。这不仅为民众提供了便利,也为相关机构节约了行政成本———法国的行政成本占财政支出的6.5%,而美国的数据则是9.9%。

  行政法庭专门审理官民纠纷

  如果公民向政府获取信息被拒绝,而后者也不听从“行政文件获取委员会”意见的话,公民可将相关政府机构告上行政法庭。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张莉介绍说,如果法国公民希望获取某方面的政府文件,公民可以通过书面申请和网络申请等形式向有关机构提交要求。

  如果行政机关在一个月之内未做出答复,可以视为要求被拒绝。公民有权向法国的“行政文件获取委员会”提出申诉。“行政文件获取委员会”(CADA)是对信息公开行使监督权的独立机构,CADA的委员会共有10人,由来自最高法院、审计检察院、国民议会等机构的代表,以及法国档案馆馆长、政府出版局局长等共同组成。

  张莉介绍说,委员会无法行使行政复议职能,而是向行政机关出具附具理由的意见。虽然委员会不具备司法效力,却在客观上存在很强的约束力,享有极高的声望和权力。如果行政机关不采纳委员会意见时,公民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法国的法庭分为民事法庭和行政法庭两种,行政法庭是专门为解决公民与公共机构产生纠纷而设置的法庭,无论是一个地方机构的小决议还是总统法令,都有可能被民众告上法庭。而主要产生的案件包括城镇规划、建筑许可、公共作业、公共信息获得障碍、环境问题、医院责任、移民许可、征缴税款乃至地方政府选举等。

  媒体介入信息公开利于良政

  普通民众平时主动查询政府信息的情况并不多,个别民众的信息索取活动也难以对整个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构成压力。对此,媒体对促进良政的作用巨大。

  除了CADA,媒体也是对法国信息公开进行监督的利器。留法学生小蔡介绍说,法国有一本汽车杂志,曾经多次披露法国官员的超车记录。经常上榜的人包括总统萨科齐、环境部长让·路易斯、司法部长拉希达·达蒂等。

  法国一位传媒学者表示,一般来说,普通民众平时主动查询政府信息的情况并不多,个别民众的信息索取活动也难以对整个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构成压力。因此,为保障政府活动透明,媒体就承担了很大的告知和监督角色。在法国,不仅媒体可以自由的挖掘包括各类政务信息在内的“政治新闻”,在野党还往往帮助媒体从一些行政机构获取执政党的一些负面信息,让媒体公开,这在客观上起到“制约和监督”执政党的效果。汽车杂志里面公布的超车记录,就是媒体从交管部门获得的信息。尽管是不利于政府首脑,但因为法律保障了公民和社会团体获取公共部门信息的权利,相关部门必须将其公开。

  媒体介入政府信息公开,使得政府等公共部门行为受到更为广泛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也更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法国前总统密特朗在退位后几年中,媒体通过挖掘政府新闻,曝出密特朗“窃听门”———其在第一届总统任期中,要求成立一个反恐小组,对恐怖分子的电话进行窃听。但不久后,密特朗便下令要求该小组延伸职能,对150多位政要、记者、作家、律师和艺术家进行电话窃听。

  在媒体的不懈追踪下,相关部门迫于压力不断公开更多涉案信息,这也为案件最终的解决提供了基础。2004年,密特朗的12名助手被告上法庭出庭受审。

  这位学者表示,法国政府信息公开也不是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现在,媒体对公共信息的不懈追求,其目的也就是让政府更透明,让政府更为清廉和有效地服务于公民。

  公民意识推动政府透明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张莉介绍说,法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遵循行政保密的原则,直到上个世纪70年代初,法国终于迈出行政公开决定性的一步,这种转变与法国民主制度的发展有关系,民众公民意识越强,对政府透明度的需求自然也就越高。

  张莉认为,法国的行政信息公开在立法模式上特点显著。不少国家在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时,采用了正面列举的方法,而法国则采用的是反面排除法,即规定哪些不能公开,剩下的都是可以公开的。相比起来,后者的公开面显然更广。

  此外,法国对行政文件的理解范围宽泛,不仅是政府职能部门,一切行使公共职能的机构,如学校、医院、各种组织等,都有义务公开公共信息。

  分析人士指出,法国政府信息公开接受司法审查,如果有机构违背相关条例,将通过诉讼来解决,且基本上都是行政机关败诉。但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这样的事例却并不多见。最近几年,这些国家民众权利意识猛醒,预计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将会有大量案件涌现。这将考验政府和信息公开部门应对民意的诚意,也考验其推行良政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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