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等北欧国家在执政过程中,十分重视廉政建设,并把其看成实施“公共服务的基石”。总的来说,北欧国家执政党廉政建设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实行现代公务员制度。政务官与事务官分开,防止钱权交易。政务官通过选举产生;事务官不受政务官更迭的影响,其升迁实行考绩制,无过错不得被解职。为了防止公务员公私划分不清,体现公务员的平等,除了首相、副首相、各部大臣、议会主席外,其他人的住房、乘车、乘船标准都一样。根据法律,北欧国家的公务员甚至接受荣誉头衔和有关部门的推荐都可能被视为受贿。公务员如果被指控受贿,罪名成立,将立即被免职。

  二、实行透明政治、透明行政。透明与公开是北欧国家政府的一个主要原则。除法律规定的军事秘密文件外所有档案都对公众开放,允许公众查询政府的档案、记录,接受市民和媒体监督。政府官员实行信息公开和财产申报制度。所有公职人员要申报他们所有的财产状况和收入来源,还要申报他们所代表的利益团体。

  三、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北欧国家的市场经济发育比较健全,政府对企业的行政管制较少,行政审批项目和权力非常有限,政府实行集中采购、招标投标制度,让资源充分市场化,从源头上断绝权钱交易。同时,政府对于办公用品、军火、市政建设、公共服务等,都实行集中采购、招标投标制度。

  四、高效的反腐败执法体系。北欧国家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在预防、打击经济犯罪,收集罪证方面纷纷建立新的合作机制,出现了检、警联合的新趋势,以提高综合协调能力和惩治腐败的效率。

  五、健康的公民文化道德体系。北欧国家有着良好的社会环境,重视道德教育,长期执政的社会民主党主张公平。北欧民众有着自觉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强调诚实守信,以权谋私被视为令人唾弃的行为。这种廉洁为荣、贪污为耻的道德传统和社会氛围对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有极大的影响力。

  六、多维的权力制约。北欧国家对公职人员的权力制约机制十分健全,形成了一个由政府内外组织、正式和非正式组织、政治和行政、司法系统全面参与的立体监督网络。具体包括:1、议会制约。议会以立法权、财政预算权、重大政策审批权对行政进行控制和监督。2、司法制约。司法独立,不受行政干预,保证了司法系统独立地开展工作。3、政党制约。为了能够获得竞选连任,在朝党需要小心提防不要因为用权不当被抓住把柄,而在野党则千方百计鸡蛋里挑骨头,迫使对方下台。4、新闻和舆论制约。公众通过新闻媒体揭露腐败,监督政府的行为。媒体通过自主的新闻报道、转播、调查、评论,对政府官员行为操守进行批评监督。5、选举制约。民众通过定期的选举,对行政官员、议员、党派等进行选择。

  七、积极的国际合作。北欧各国积极参加了涉及欧洲委员会和欧盟成员国官员的反腐败协定,以及经合组织制定的《国际经济交易反腐败协定》等。

  八、系统的反腐败教育。北欧国家重视培养整个公务员队伍职业道德和操守,并突出执法系统的自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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