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的“网上看病”方式正在悄然流行。4月20日,省卫生厅发布《云南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属于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范畴,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从事网上诊断、治疗活动属于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的范畴,系医疗行为,必须遵守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对于未取得相应前置审批文件,又存在提供医疗广告信息、开展诊疗活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网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作出“关闭网站”的审核意见。

  《办法》为规范我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制定了多项规定。要求在我省境内的组织或个人通过开办专门的医疗卫生信息网站或在非专门网站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在向省级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之前,均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申请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机构,必须提供申办机构主要业务及技术支持人员医学专业知识及计算机软硬件知识资质证明,同时医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职工总数10人以上的,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0人。

  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医疗卫生网站,均不得冠以“云南省”、“全省”、“云南”、“云”“滇”等和医疗卫生有关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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