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广州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加大了涉及民生问题的问责力度。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最严重将被免职。

  根据该《暂行办法》,问责的内容包括决策行为、履行执法执纪职责、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接受监督、履行其他职责等方面的问责。

  据发布方介绍,该暂行办法着眼于增强群众性,加大了对于涉及民生问题的问责力度。例如,《暂行办法》规定,“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等情况发生时,党政领导干部将被问责。

  同时,《暂行办法》还加强了信息公开方面的问责内容,例如,当“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照规定公开”、“瞒报、谎报、迟报突发性公共事件或其他重要情况”等情形出现时,党政领导干部将被问责。

  根据该《暂行办法》,除了上级机关和市领导的指示、批示,绩效考评和工作考核结果等之外,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公民、法人代表或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和控告将成为问责的线索。

  根据该《暂行办法》,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不得提拔;重新任命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问责的方式有: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或建议免职等八项,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发布方特别强调,“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一方面,实行问责不能替代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也不能替代实行问责;另一方面,并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是否需要追究其他责任方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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