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近日发布的《2013年中国城市政府财政透明度研究报告》显示,我国289个城市政府财政透明度总体很低,无一及格。这个报告,清晰揭示了地方财政透明度的现状。

  类似清华的研究报告,这几年中并不少见,结果均指向地方政府财政透明度的低下。用数据说话,可以称之为不及格;凭着感性的认识,可以发现很多地方财政运行混沌模糊,预算难以公开,财政运行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且浪费严重,甚至滋生了不少腐败问题。这是一个令人忧虑的现实。

  财政必须更加透明,这一点确定无疑。财政不透明,行政成本岂能真正趋于合理?财政不透明,地方债务数量也云里雾里,人们所担心的财政风险,就一直会是一颗“不定时的炸弹”。财政不透明,公共财政体制必定是跛脚的,又谈何民主财政?财政体制的完善,也最终会成为一句空话。

  倘若观察地方官员们的表态,则可发现,对于预算公开、财政透明,无一例外是支持的。很遗憾,言语上的态度与实际的结果并不吻合。有学者在做相关研究时发现,通过公开出版物或网站能够获得的财政信息是非常少,表明地方政府财政信息主动公开的意识并不强。这也说明,围绕财政透明度的提升,其中一定存在着某些困境。

  在过去的几年中,随着吁求预算公开的声音分贝不断增大,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于预算信息采取了有选择的公开策略。这种“有选择”的选择背后,其实是既得利益不愿意被触动。说到底,财政的透明会影响到一些人、一些部门的既得利益,故而阻力很大。显然,财政的透明不能光靠官员的自觉,而必须有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进行倒逼。

  这种倒逼力量,既可是自上而下,也可是自下而上,重点是依托于法治的框架。自上而下,是行政性的压力;自下而上,则是民意的压力。这些倒逼力量不可或缺,但关键还是在法治维度上推动财政的透明。而财政的透明,很大程度上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践行。

  这里有必要指出,随着时代的变化,《保密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形势,需要修改。事实上,一些官员往往借用保密思维,以保密为幌子,来试图遮盖本应公开的信息。这样的思维和举动很糟糕。驱除无厘头的保密思维最好的办法,是更新相关法律,明确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让一些人无借口可找。财政信息原本应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而不是相反。

  《预算法》的完善是另一个制度层面的任务。对于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间、范围、程序和时间,未来理应有更清楚的要求。在制度更完善的基础上,推动财政的透明。有人虑及国情,希望财政信息公开也走渐进之路初听起来不无道理,但法律制度一旦明确,其实已没有缓冲可言。

  也就是说,该公开的财政信息,就须公开,而不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该细化的信息就须细化,而不是含混笼统。推动财政的透明化,还须对违反制度者施以问责或其他惩罚。倘若缺少关乎痛痒的惩罚,光是舆论的批评指责和呼吁,效果可能未必好。

  本报今天报道了山东在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方面的尝试。这种尝试,当可视为财税体制改革将整体推进前的某种探索。财税体制改革需要破局,需要深化,其意义毋庸置疑。今天我们想补充的是,未来财税体制领域一系列的改革,都应伴随着整个财政体系的不断透明化。没有一个透明的财政体系,未来的改革无论如何都不能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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