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发布公共部门信息:新的建议》为各机构在信息公共存取和再利用上提供了一个实用指南,将数据发布流程归纳为5个阶段:数据发现(Discover),评估数据的完整性和敏感性、及时性、使用成本和质量;数据处理(Process),解决隐私、保密性、合法性、政策及合同要求等问题;数据许可(License),应用相关许可证来促进数据共享和再利用(如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数据发布(Publish),考虑可访问性、开放标准/格式、元数据和文档;数据完善(Refine),回顾数据有效性、持久性,用户/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持续改善。

  d.开放格式。澳大利亚对开放格式存在一定倾向,并指出:CSV、XLS是唯一的能够在data.gov.au产生可视化或者API访问的格式,其中CSV格式的开放性高,最适合开放结构化数据,而XLS开放性低,在非微软系统上具有有限的机器可读性和可用性。就其本身而言,CSV/XLS文件为诸如KML的一些空间数据类型提供地图服务。例如,KML是一种针对谷歌地球所制定的开放标准;WMS的开放性高,是基于地理坐标的地图图像的标准格式。因此,如果组织期望数据集能自动生成API访问,那么组织必须以CSV格式提交表格数据。澳大利亚财政也支持诸如KML的一些地理空间数据类型,并提供额外的格式支持。然而,各政府部门也可以发布任何数据文件类型,并且财政鼓励部门在适当适合或者对用户有用时来发布多种格式。因此,data.gov.au门户支持多种数据发布格式,包括PDF、HTML、ZIP、WMS、KML、CSV、SHP、XLS、GeoJSCON、WFS、JSON、Esri REST、KMZ、XLSX、XML、arcgrid、RDF。

  e.开放许可协议。2010年,澳大利亚总检察院发布《澳大利亚政府部门知识产权原则声明》,首次向政府部门提供了一个政策性框架,有助于各部门发现并管理知识资产。2010年10月,该声明得到修订,不仅反映出政府对软件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的有关决定,而且还强调公共部门信息的免费利用。2011年,澳大利亚发布《政府开放获取和许可框架》(Australian Government Open Access Licensing Framework,简称AusGOAL),旨在对开放政府数据中的风险进行管理。AusGOAL也与众多世界各地的开放政府计划一致,并且支持OAIC的开放公共部门信息的原则。

  AusGOAL包括澳大利亚CC3.0(Australian Creative Commons Version 3.0 licenses)、限制许可证模板(AusGOAL Restrictive License Template)和三条款BSD许可(BSD 3-Clause software license)。CC3.0包括六种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署名许可(Attribution CC BY)、署名—相同方式共享许可(Attribution Share Alike CC BY-SA)、署名—禁止演绎许可(Attribution No Derivatives CC BY-ND)、署名—非商业性许可(Attribution Non-Commercial CC BY-NC)、署名—非商业—相同方式共享许可(Attribution Non-Commercial Share Alike CC BY-NC-SA)、署名—非商业性—禁止演绎许可(Attribution No Derivatives CC BY-NC-ND)。限制许可证模板专门为包含个人或其他机密信息的材料所制定,也可以用于一定条件限制的资料,如格式限制、利用期限限制。三条款BSD许可具有较强的兼容性,允许专有使用,使得软件能纳入专利产品。

  3 澳大利亚中央政府开放数据政策分析

  3.1 优势分析

  a.政策内容详尽。从公共政策角度来审视,政策本身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其所涉内容的落实及执行度。可见,开放数据政策内容的完整、具体与否直接影响着政府对公民的数据开放力度以及政策执行度。从政策内容来看,澳大利亚中央政府开放数据政策对开放数据格式、流程、标准等都进行了详细说明。为了促进各级政府对开放数据有一个全面、综合的了解,澳大利亚还构建了开放数据工具箱网站(Open Data Toolkit),提供一系列主题(例如,政策、规划等),使得各部门能根据任一主题来查找相关内容。从具体政策子内容来看,澳大利亚对各个具体领域进行详细阐述。例如,澳大利亚《开放政府宣言》《政府开放获取和许可框架(AusGOAL)》对开放数据原则、许可协议等内容进行规范。

  b.政策之间连贯。从生命周期的角度来看,政策的走向包括:政策继续、政策调整、政策终结。为了防止开放数据政策在未实现政策目标情况下受到终结,就必须针对外部环境变化和政策制定主体的认识的深化来进行回应并保持政策连贯性。例如,澳大利亚政府2.0工作小组在2009年12月发布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报告《参与:接触政府2.0》,提供了一系列建议,包括在线参与、可获取性等。针对这一报告,2010年5月3日,澳大利亚政府正式回应政府2.0工作小组报告并发布《政府对政府2.0工作组报告的回应》,基本上接受了工作小组的建议。随后,澳大利亚于2010年7月16日发布《开放政府宣言》,使得《参与:接触政府2.0》中的主要建议得到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在实现一个更加开放、透明的政府模式的过程中,开放数据政策稳定和连贯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c.政策执行具有组织保障。澳大利亚通过机构设置和人员协调来提供保障:2009年6月,澳大利亚成立政府2.0工作小组,这个小组负责向政府提供信息公开方面的政策建议,指导政府如何利用Web2.0技术来促进在线参与,以及如何加大公共部门信息开放存取,从而提升政府开放性和透明度;为了更好推进大数据战略,澳大利亚于2013年2月成立大数据工作组,负责大数据指南制定以及相关项目推进;澳大利亚设立信息专员办公室,为政府对信息资源如何收集、储存、管理、使用和公开方面提供政策性建议和实践性指导,并在开放数据政策制定以及协调现有机构上发挥作用。

  d.注重法律法规修订。1982年,澳大利亚颁布《信息自由法》,后来得到大幅修订并于2010年开始生效,它所规定的目标是:“倡导一种在各个政府部门之间达成一致的公开文化,以及在政府中形成大程度的公开奠定坚实基础”。它强调《信息自由法》在促进公众参与政务流程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且推进公众便捷地获取政府信息。这部修订的法律废除了原有《信息自由法》及《档案法》中所有关于豁免的结论性证明:信息专员和行政诉讼法庭可以不受干涉的对所有的存取拒绝核查,以确定《信息自由法》的豁免标准是否得到满足;各部门和政府机构不再有最终决定一个文件是否能被公众获取的权利。

  3.2 政策不足

由上述可知,澳大利亚在开放数据各个方面已经做了许多工作,但大量的政策方针也面临相应的挑战:这些方针既有重叠部分,又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以开放数据原则为例,这些原则中所体现的是推进信息政策发展的价值观和目标。政府部门可以在这一总体框架内来制定本部门的政策,这一框架有助于政府各部门之间达成一致。尽管这些原则为开放数据设定了标准并且之间存在许多共性,但是它们所关注的重点不同,涉及信息公开、信息管理最佳实践、政府部门职责履行、版权及定价等。这种政策的碎片化使得开放数据政策执行过程中会出现替换性执行、选择性执行、象征性执行、附加性执行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这导致的结果是,地方政府在开放数据时基于地方局部利益而非国家利益来考虑,从而不利于开放数据的整体推进。另外,澳大利亚尚未针对开放数据制定专门的法案,而是基于传统的信息公开实践,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从而没有相应的较为完整的政策来提供指导。

  4 对我国的启示

  政府数据的开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完善的政策体系使得所有工作的展开都有法可依。本文前面讨论的大量澳大利亚中央政府政策都指出,政府数据具有潜在用途。对我国而言,制定和完善可持续性开放数据政策法规,加强开放政策执行的组织保障,会有助于最大程度的获得开放数据的效益。

  4.1 制定完善的开放数据政策

我国国家层面缺乏有关开放数据的政策文件,仅分散于各个政策文件当中(见表5)。这既影响开放数据的具体落实,也容易致使开放数据政策目标分散。因此,我国应加强顶层设计,从宏观层面制定开放数据政策,内容应包括开放数据政策目标、开放数据管理(界定开放数据范围,从而明确哪些数据可以开放以及那些数据不能开放,并包括开放数据格式、标准等)等内容。

我国中央政府开放数据政策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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