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中国政府在第一时间全面公开信息,凝聚起抗震救灾的力量和信心,为社会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本。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公布制度,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畅通公众了解政府信息的渠道,保障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既是政府“善治”与“善政”的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

  汶川八级地震,在举世见证自然灾害破坏之大和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震救灾决心之强的同时,我国政府在第一时间全面公开信息,为抗震救灾凝聚起力量和信心,同样为国际社会广泛赞誉。各种有关震情的消息,通过电视、广播、平面媒体、互联网、手机等途径迅速传递到公众面前,可以说,自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来,中央政府及救灾各方在这次抗震救灾中成功践行,为社会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本。

  政府工作和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是提高政府效能、接受人民监督和防治腐败的根本性措施,也是现代政府的基本特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畅通公众了解政府信息的渠道,保障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既是政府“善治”与“善政”的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公共理性”与“善治”的必然要求

  现代公共行政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公共理性”与“善治”理念的不断增强。伴随政府权力“公共性”的增加,“公开性”也必然成为政府“善治”的一个显著特征。“公开性”与“善治”作为一种全球共识,越来越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从理论上讲,政府信息公开既包括政务公开,也包括政府掌握的信息的公开。前者体现的是政府行为过程的公开,这种公开是公民参政的重要途径。政府的行为过程的公开主要是指政府的外部行政行为的公开,这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种。针对抽象行政行为而言,它所涉及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公民参与意见是十分重要的,这有益于决策的民主化,提高决策的正确性。参与意见的过程就是公民参政的一种重要方式。具体行政行为要涉及到具体特定的公民,在此行政权力运作的过程中,行政过程的公开、利害关系人的参与等是公民参政和防止腐败、提高效率的重要保障。众多具体行政行为公开的过程,正是广大人民群众在行政领域参政的很好保障和实践体验。因此,要保障公民参政的过程,就要在行政执政的过程中公开政府信息,这是我国宪法的根本要求。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种行政执政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政府信息公开能有效地防止腐败。这是因为,运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反腐功能,能够完善以政务公开为核心的权力运行程序机制,促使民主完善、监督有效。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从而更好地保卫国家安全。政府信息中存在着大量与国家安全、外交事务相关的秘密信息,如何做好保密工作,这是政府必须要考虑的,而做好这项工作的同时,还不能影响执政的效率和目的。解决这个矛盾,正确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是关键。为此,我们必须注意运用信息公开这一行政执政手段,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公开制度,以期解决好这一问题。再次,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从经济角度看,信息已是继人、物之后成为支撑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但是,我国的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不容乐观,市场经济要求公开的行政行为、平等的竞争机会,惟其如此,社会经济才会健康发展。所以,我们必须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政务的透明与否已经成为考察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它作为一种标签,象征着社会的文明程度。从一定意义上讲,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实质上是一种行政能力的体现。因此,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从形式化转向实质化,在合理运用政府公共信息,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有利于加速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提高政府的透明度,从而提升政府的执政能力,提高我国政府公共服务的竞争力。

  知情权是政府信息公开最重要的理论基础

  首先,知情权作为公民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必然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是公民所具有的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的集合体。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表现为公民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体现对公民人格权的尊重;作为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表现为公民和政府如何分配信息权利,这不仅仅是公民单方的个体,而且重要的是作为公共权力主体的政府,它们之间的权利和权力的分配,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公民只有知情,才能进行政治参与,监督国家权力,同时保护自己免受政治权力的侵害和不当干涉。而政务公开的程度则决定了公民“知情权”的实现程度。

  其次,知情权同时具有请求权的性质,即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公布他们应当公布的某些信息。信息自由是一项“消极权利”,即国家机关不得侵害公民那些合法与合理地获取与传播信息的自由。知情权和信息自由是属于个人人权的范畴,它的享有和行使方式主要是针对公民个人。

  再次,信息公开是现代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也具有制度性特点,即哪些信息应公开,以什么途径和形式公开,都要有具体的详细的规定。政府机关的信息公开制度是基于公民享有知情权和信息自由权而建立的,但它本身并非人权,而是属于民主与法治的范畴。信息公开作为一项原则和制度,应当体现在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必须看到,也只有在“公开化”的政治参与中,才能培养出具有现代文明意识的公民。尤其在中国,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对“公民意识”的养成,民族现代文明素质的提高,无疑具有特殊意义。因此,政府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的发展水平,是现代民主与法治是否建立与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

  最后,知情权和表现自由是一种相互协调、发展,互为支撑的关系。从表现自由和知情权相互依存的关系上看,在认识水平既定的条件下,公民言论出版的水平与热情,同他们知悉、获取信息的广度和深度密切相关。人类长期的法制实践证明,只有赋予知情权与表达自由权相对等的法律地位,才能形成一种相互发展的格局。当然,如果排除理论的争议,即不管知情权属于表达自由的一部分,还是作为一种独立的公民权利,有一点是无可争议的,那就是知情权是我国宪法所规定基本权利的应有之意。

  以社会和谐为目标促进政府信息公开

  首先,政府在信息公开过程中要贯彻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一方面,政府机关要及时、准确地公开各种公共信息,一旦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政府应发布准确的公共信息予以澄清,确保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其次,要通过各种途径、多种渠道公开公共信息,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减少因信息沟通不畅造成的社会摩擦。由于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因此,政府机关应当向公民提供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使得社会各个阶层的群体能够平等地获取自己所需要的信息。与此同时,公民也应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并要求对关涉自身不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改正。如果自己的合法知情权被侵犯,公民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监察机关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方式和程序,避免社会失序。政府及其授权组织,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因此,凡涉及公民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机关应主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且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信息。

  第四,按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政府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并对可公开或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包括收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作者为上海师范大学公共管理系教授)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