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健全预算公开机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民主法制建设的稳步推进,财政预算公开不仅是保证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客观需要,而且成为各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运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的内在要求。依法积极稳妥地推进预算公开,需要从观念、制度和技术等方面作出努力。

  充分认识预算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预算公开的主动性。预算是由各级权力机关审议批准并在相应范围内付诸实施的财政收支计划,具有法律效力,既为政府的年度履职活动提供财政支持,也为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划定边界。预算公开是执行预算法律制度的内在要求,于国于民都是有益的。通过预算公开,让纳税人清晰地了解财政资金的去向,有利于增进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各级政府公开财政预算,建立与纳税人的直接联系,主动置身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保证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从保证依法履职、推进改革发展、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充分认识预算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去掉思想包袱,回应社会关切,增强预算公开的主动性。

  建立健全预算及相关法律制度,为预算公开提供法律依据。预算公开必须依法进行,谁来公开、公开什么、怎么公开、不公开如何处理等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因此,需要加快建立健全预算及相关法律制度。一是在预算法的修订完善中适时把“预算公开”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为国家依法实行预算公开和纳税人申请预算公开提供基本法律依据。适应国家预算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我国正在进行预算法的修订工作。将预算公开的精神实质和原则要求通过这次法律修订确定下来,具有重要意义。二是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为预算公开的具体运作提供制度保障。财政预算是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将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规定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但需要公开的财政预算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通过什么方式公开、如何监督和保障公开等问题,仍有待于通过该条例的完善或者预算信息公开的专门立法加以具体化,以进一步提高预算公开制度的可操作性。三是正确处理预算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之间的关系,科学界定预算公开的范围。我国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对于需要列入国家秘密、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范围和密级作出了原则规定,具体范围需要由国家保密机关及相关部门加以界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可见,预算公开并非毫无保留地公开,而是在依法确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和范围后公开。对于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预算信息,应依法予以公开,坚决杜绝假借保守国家秘密的名义阻碍预算公开的行为发生。

  加强预算公开信息系统建设,为预算公开提供技术支持。预算公开离不开便捷有效的信息平台等技术支持。因此,各级政府应当借助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不断提高财政预算的信息化和公开化水平。一是顺应预算改革形势,总结预算运行管理经验,创新预算编制方式,提供公众愿意看、看得懂的预算信息。适当延长预算周期、调整预算年度、统一预算口径、细化预算内容、改进预算方法、完善预算流程,努力提供一个既遵循预算科学要求又适宜公众阅读理解的预算案。二是整合政府信息网络资源,建立预算公开信息平台,为人民群众了解和参与财政预算提供便利。建立政府预算信息共享机制和预算公开信息平台,将各级政府的预算报告、部门预算、预算执行与调整情况、决算报告等可以公开的信息汇总置于统一的国家信息平台上,以保证政府预算信息的权威性,形成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

  (本文为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我国预算法律制度改革与发展研究》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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