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委副书记、省长徐守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是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扩大人民群众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重大举措。为了确保《条例》在我省得到全面、正确、有效实施,省政府制订了《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宣传《条例》,落实《试行办法》,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确保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一、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增强实施《条例》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规范政府行为,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实施《条例》,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及时发布政府公共信息,为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和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便利条件,是各级政府机关的重要职责和应尽的法律义务。《条例》颁布后,我省对贯彻实施工作进行具体部署,积极做好准备。但《条例》的全面实施,政策性、技术性强,工作量很大,如何依法、有序地公开政府信息,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还有许多困难和问题亟待规范。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针对存在问题,采取得力措施,增强施行《条例》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确保《条例》得到全面、准确实施。

  二、求真务实,明确任务,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准确地实施《条例》,要认真细致,突出重点,做好每项具体工作。

  一要编制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信息公开的基础。要全面梳理政府各类信息,在保证做好今年5月1日起形成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由近及远,对掌握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重点对近五年来的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进行梳理。在认真梳理的基础上,依据《保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应当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将公开的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公布。各地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手段,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二要抓紧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办法。与《试行办法》相适应,要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和完善内部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三要抓紧完善推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载体。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切实将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强化支撑体系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网站上政府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及时性,使各级政府网站真正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省政府信息办已经在省政府网站开设了政府信息公开专页,依托政府专网建立了全省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不仅节约了开支,更有利于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各部门、各市州一定要充分利用,不要再搞重复建设。

  四要抓紧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制订依申请公开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

  三、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要加强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主管机构,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加强协调,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省政府办公厅既承担着省政府本级信息公开的任务,又负有对全省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要对内设处室和人员进行适当调整,明确职责,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各项受理工作。

  要广泛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和培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普法教育部门和各宣传媒体要制订宣传计划,重点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重要意义。通过各种渠道使群众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引导群众学习、熟悉、使用《条例》,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运用《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日常培训与教学计划中,使信息公开培训工作长期化、规范化,抓好对领导干部的培训,加强各级政府公务员信息公开基本规范的培训。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各级监察机关,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要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凡工作不落实或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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