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自然资源领域营商环境,推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内容、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甘资字﹝2023﹞79号)和《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突出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行业标准等推进项目规划审批,坚决防止违规审批、程序倒置、未批先建、乱搭乱建等现象的发生,确保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健康有序推进。

  (二)坚持简化程序,突出提质增效。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要求,不断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做好便民服务,加快项目建设进度,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坚持清单管理,突出分类施策。坚持“宜批则批,宜免则免”的原则,分项目类型、紧急程度,遵循最大限度利企便民的要求,分类推进建筑、市政等项目的实施,保证建设项目依法高效推进。

  二、实施范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适用于嘉峪关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用地,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范标准。

  三、豁免清单

  豁免清单分为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和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两类,包括既有项目微改造类、城市公共空间服务提升类、市政工程类和临时建设类4类项目。

  (一)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1.既有项目微改造类

  (1)在用地范围内已进行规划核实,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不改变城市风貌、不增加建筑面积、高度、层数、外立面、不增加夹层,不改变外立面、房屋用途对建筑进行维修、结构加固、夜景工程、内部装修等的项目。

  (2)个人原有危旧住宅产权清晰、质量安全等级鉴定为C级、也未列入城市近期拆迁计划和旧区改建范围,按原位、原状、原貌自行维修加固。

  (3)既有住宅小区、旧商业、旧厂房、旧办公等不涉及新建建(构)筑物及不降低绿地率的更新项目,在自有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新增或更新消防设施、排烟通风设备设施、二次供水设备设施,各类老旧管网改造,新设体育锻炼器材和公共信息发布牌等。

  2.城市公共空间服务提升类

  (1)商业建筑内部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店、超市、网吧、餐饮、娱乐、影剧院、健身房、培训机构、诊所、宠物医院、金融保险服务、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等。

  (2)已建既有公共停车场加装充电桩提升改造、智能化更新等。

  (3)自有用地范围内新建体育跑道、健身场、体育场、无基础看台以及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看台等设施;学校内风雨连廊工程、运动场、操场等配套设施。

  (4)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围墙、布局地面停车设施和公厕、垃圾站等有关附属设施;

  (5)用地范围内的出入口、园林绿化、建筑小品、水池工程及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的构筑物等。

  (6)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加油加气站项目在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的前提下增设储气罐、储油池、加油枪或油罐增减容、改变储存油品类型、设置一体化洗车设备等加油加气设施改造项目。

  (7)公交站(亭)、信报箱、自助柜(售货、快递等)、公共直饮水设施、临时移动公厕、汽车充电桩等设施。

  3.市政工程类

  (1)不改变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的市政道路、桥梁、堤岸的维护加固整修项目。

  (2)市政管线临时迁改工程。

  (3)不影响市容市貌,不破坏城市天际线,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10千伏及以下配电线路变压器、分接箱等设施。

  4.临时建设类

  (1)不涉及土建工程且任务完成后拆除(移除)恢复原貌的设施,如用于城市安全、环卫工人休息室、交通管理的岗亭和临时性移动公厕、临时性抢险救灾设施、临时医疗设施、临时献血屋等公益性设施。

  (2)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临时搭建的设施以及涉及防疫、抗震、防洪、抗旱等应急抢险救灾的临时建设。

  列入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清单事项的,不需要审查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和个人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二)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1. 既有项目微改造类

  (1)既有房屋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的房屋外立面装修改造工程。

  (2)自有用地范围内已规划核实且未涉及项目外相邻权益,新改扩建景观亭、台、廊、榭、门房、公厕、电力设施、环卫设施和非市政道路管线等附属设施的提升改造项目。

  (3)由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景整治、内部综合整治、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停车场等提升改造项目。

  (4)已建项目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改扩建地下变配电站(所)、备用发电机用房,或将地下变配电站(所)、备用发电机用房技术改造时迁移至地上。

  (5)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增设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配电室、水泵室、消控室、污水处理等设施,因生产生活需要,增设雨(污)水池、地泵、消防水池、罐区、堆场、非机动车棚等配套设施符合消防、安全使用要求,且满足危化品存贮保管使用安全规定的构筑物。

  2.城市公共空间服务提升类

  (1)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基础设施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提升等项目,以及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和非机动车停车棚等。

  (2)老旧小区加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既有住宅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在综合考虑安全和便利性的基础上,可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地上开放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但不得改变公共空间属性,同时应优先保障行人步行通行功能。

  (3)非住宅性质的原有建筑(除各类学校、综合医院、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大型酒店、大型购物中心等公共建筑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因生产生活需要增设电梯工程。

  (4)已建成公园用地范围内公益性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停车设施、雕塑和园林小品、公厕、内部道路、小桥(涵)等建设工程。

  (5)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地面停车场。

  3.市政工程类

  (1)雨污分流改造项目。

  (2)原有市政道路和桥梁(不改变走向、红线宽度、长度、断面形式等)、市政道路内既有管线(不改变管位、长度、管径)的提升改造工程(改扩建除外)。

  (3)市政道路和公共绿地红线内,建设长度小于200米的地下管线工程。

  (4)随新(改、扩)建市政道路同步敷设的管线工程。

  4.临时建设类

  (1)在建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承诺竣工前拆除(移除)的售楼部。

  (2)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工程施工配套的临时出入口、施工工棚、施工围墙、施工用房及其他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

  列入免于办理建设工程清单事项的,建设单位需在施工前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在市自然资源局备案,经备案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未进行备案的,按职责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形成工作合力。要认真领会和落实自然资源部和自然资源厅工作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豁免清单制能够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巡查力度。要严格根据豁免清单进行规划许可,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定期巡查,掌握项目进度,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切实维护规划实施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强化责任落实,保障合法权益。对豁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物权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建设,且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市政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涉及其他土地权属人的,应征得项目所在土地权属人同意,并确保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豁免清单的宣传,通过政务服务网、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着力提升豁免清单的普及度和知名度,减少企业跑动次数,提高便民服务,构建科学便捷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落实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举措,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五、其他要求

  (一)豁免清单内的项目应征求相关利害人权益的意见,且应满足安全、消防等特殊要求和相关行业规定进行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如造成周围环境或设施损害与破坏,使国家、组织和公民个人权益遭受损失的,建设单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自然资源局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放管服”改革要求,适时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内容进行动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