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佛山市投资促进办法》(下称《办法》)。为使社会各界人士能更全面了解该政策的制定背景、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及其特色亮点,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纵深推进《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近年来,佛山各级政府树立服务企业理念,发布《构建佛山“益晒你”企业服务体系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行动方案》,全面落实《佛山市市场主体服务条例》,针对投资者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对标国际国内最优最好,不断加大服务改革力度,形成一套创新性强、行之有效、广受好评的佛山方案。基于此,《佛山市投资促进办法》应运而生。《办法》通过立法推动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巩固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营造更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是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让广大企业家在佛山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办法》也是对民营经济促进立法的有益探索。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同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发布,202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上述法律和文件均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稳定民营经济信心的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因此,《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响应中央号召之举措,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的系列政策,由规章的形式加以规范化,加大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发展新质生产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佛山市市场主体服务条例》《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等。
(二)参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江苏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订)》《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等。
三、主要内容及亮点
《办法》共四十条,包括了总则、吸引投资、便利投资、保护投资等内容,体现了佛山特色。
(一)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办法》第三条明确了市、区政府及各部门在投资促进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投资促进部门负责投资促进具体工作,牵头协调、解决投资活动和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跟踪、督促投资促进工作的具体落实,加强投资促进专业队伍建设。其他部门则根据各自的职能和任务,积极参与投资促进工作,形成协同效应,共同为投资者营造一个高效、便捷、透明的投资环境。这种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为佛山市的投资促进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确保了各项投资促进政策的顺利实施和投资环境的持续优化。
(二)优化投资结构,引导产业升级
《办法》第四条强调产业布局,支持投资参与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引导投资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聚集,因地制宜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这意味着佛山市将根据自身产业基础和优势,选择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避免盲目跟风,同时鼓励各地区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差异化发展,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实现优势互补和协同发展。通过产业链招商,吸引上下游企业落地,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推动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办法》第十二条引导投资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巨大的发展潜力。《办法》鼓励投资者关注辅助驾驶、人工智能、生命与健康、低碳能源、先进材料、未来空间等前沿技术,推动佛山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
(三)优化投资服务,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办法》从项目审批、土地出让、环评服务、融资支持、信用体系、人才服务、税务服务、外商投资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优化投资服务的措施,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投资成本,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全流程的便利化服务。
在项目审批方面,《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采用分阶段办理、告知承诺、容缺审批、并联审批等方式,提升审批效能。在土地出让方面,《办法》第十八条强调要健全土地保障措施,推动“拿地即开工”。在环评服务方面,《办法》第十九条要求要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实施简化编制内容等改革措施。在融资支持方面,《办法》第二十条要求建立投资项目与金融机构常态化对接服务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投资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提升投资者融资便利度。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加强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投资者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及信用修复机制。在人才服务方面,《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培育引进人才,完善人才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人才引进政策。在税务服务方面,《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深化发票电子化改革,实现税费服务智能化升级。在外商投资方面,《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健全外商投资管理机制,为投资者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在投资法律服务方面,《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在产业园区、法律服务聚集区、大型展会等设立投资者法律服务窗口,提供法律宣讲、咨询、法治体检等多样化的法律服务。
(四)保障投资权益,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办法》从政策稳定性、协议履行、收费规范、自主经营、人身财产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商誉维护、纠纷解决等方面,提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营造公平、公正、透明、法治的投资环境,让投资者安心投资、放心发展。
在政策稳定性和协议履行方面,《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强调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投资者能够根据现有政策进行投资决策。如果因形势变化或公共利益需要调整政策,政府会设置合理的过渡期,以便投资者有足够的时间适应调整。同时,政府应当履行对投资者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优化政策兑现流程,畅通申报通道,确保政策承诺及时兑现。
在收费规范方面,《办法》第三十条实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禁止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禁止向企业摊派或变相收费,禁止强迫企业赞助或捐赠。
在自主经营和人身财产安全方面,《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投资者依法享有投资和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投资者依法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同时,政府应当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避免或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办法》第三十一条还强调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时,也必须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
在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办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知识产权部门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依法严格保护投资者及企业知识产权,并提供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同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履职中知悉的投资者及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五)创新体制机制,激发投资活力
《办法》从多个方面提出创新体制机制的措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升政府投资基金使用效能,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在此基础上,《办法》第十五条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投资促进工作宣传,通过招商会、交易会、博览会等平台,加大本市投资环境宣传推介力度,突出本市产业特色、城市品牌,提升佛山投资吸引力,打造佛山招商特色品牌。《办法》第十二条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支持投资者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推动前沿技术应用场景建设。同时,《办法》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投资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先行先试,为投资促进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六)明确法律责任,确保措施落实
《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分别明确了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和投资者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对政府相关人员给予处分;对投资者采取虚假投资或其他违法手段骗取投资奖励、优惠或其他待遇的行为,依法予以取消、追缴违法所得、给予处罚并记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明确法律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