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其他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有关要求,充分发挥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作用,服务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省局制定了《河北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河北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指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知识产权助力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7年)》有关部署,深入推进实施《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加强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规范建设、日常管理和高效运行,推动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指引(暂行)》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是知识产权运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服务产业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目的,依托重点产业龙头企业、产业园区、行业组织、科研机构、高校等为建设主体,围绕构建全产业链知识产权运营生态,集聚技术、数据、人才、资本等要素资源,整合产学研和上下游企业创新要素,服务产业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转化、协同创新和风险防控的功能性载体。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应当立足自身功能定位,面向全产业链上下游各类主体创新发展需求,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构建产业知识产权协同发展机制。根据产业发展和竞争态势,结合产业创新合作共性需求,组织产业链上下游各类主体,推动构建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等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产业知识产权联合创造、协同运用、共同保护和集成管理,提高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的攻关效率和专利布局质量。结合产业发展特点,探索构建市场化运行的重点领域专利池,提升产业知识产权竞争力和风险防控水平,促进产业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二)推进产学研深度合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信息链接和权益纽带作用,围绕“政产学研金服用”各环节开展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效支撑产学研深度合作。组织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充分利用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系统,聚焦专利产业化,挖掘本领域高价值专利技术,深入开展校企合作,人才交流和资本对接,推进专利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

  (三)搭建产业专利资源数据库。采集加工重点产业链专利信息,搭建产业专利专题数据库,定期更新产业集群专利信息,推动产业专利专题数据库开放和利用,为重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专利数据支撑。绘制全省、全国乃至全球产业资源、创新资源地图,为产业发展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方面提供导航指引。

  (四)开展产业知识产权转化对接。定期收集梳理产业链企业的专利技术需求以及高校院所的专利技术转化需求,形成技术需求库和可运营专利库。组织开展专利技术筛选评价、供需对接、路演推介、交易撮合等活动,以需求为导向加速推动高校院所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着力破解专利技术产学研转化痛点、难点问题。

  (五)推进产业链专利技术加快产业化进程。协同重点产业创新平台、制造业中试平台等相关资源,贯通技术研发、概念验证、中试熟化、产业投资、新产品应用等环节,推动加快实施产业链专利产业化项目,培育推广专利密集型产品,促进形成知名商标品牌,推动产业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六)提供产业知识产权专业化服务。集聚整合产业链技术、数据、知识产权、信息、人才、资本等优质创新资源,匹配产业链上下游各类主体创新发展需求,开展专利信息分析、专利导航、分析评议、价值评估、专利与标准协同、产品出口前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排查、供应链合规排查等专业化服务。探索专利开源、专利开放许可等知识产权运用新模式,丰富知识产权运用新场景,优化产业创新生态。探索利用智能化工具,为专利转化提供优质服务。

  (七)培养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人才。制定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人才培养计划,举办知识产权运营专题培训班,组织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等相关服务人员参加技术经理人业务培训、税收、财务等相关政策培训,提高运营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专家库,加强与工业诊所、科技特派团的交流与协同服务,培养知识产权运营复合型人才,提升运营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基础条件

  第四条 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产业选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战略性原则:产业属于全省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四梁八柱确立的重点产业、先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有产业规划布局、产业政策和明确的重点发展举措。

  (二)高端性原则:产业领域方向和环节属于技术中上游、价值链高端、核心共性环节,能够决定产业链的整体竞争力。

  (三)引领性原则:产业创新水平高,有龙头企业和核心的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引领区域产业发展,处于国内引领水平。

  (四)集群性原则:产业领域相关企业、研发和服务机构聚集,属于河北省重点特色产业集群,在全省、全国乃至全球有相对优势。

  (五)规模性原则:产业成长潜力大,已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引领产业未来发展方向。

  第五条 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建设主体。一般应为省内行业龙头企业、科研能力突出的科研院所、高校、重点产业集聚的省级以上产业园区或者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并且在全省范围内具有突出的行业影响力、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优势,能够引领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各类主体协同发展。

  (二)共建单位。鼓励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组织、产业链企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服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有关单位共同参与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提升建设效能。多个主体共同申报的,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为申报牵头单位,共同申报的主体数量不超过3家。

  (三)条件保障。申报认定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建设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承担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日常业务运行的独立法人实体或者明确专门职责的内设机构。

  2.具备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制度。

  3.具有独立开展相关业务的工作场地。

  4.拥有能够专职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人才队伍。

  5.拥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共建单位应具备与建设主体形成资源整合与优势互补的基础条件,能有效促进协作机制优化及能力建设。

  (四)工作成效。申报认定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应当取得较好的成效:

  1.积极开展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业务且成效明显,在产业链上下游之间以及产业链之间通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作价入股、投融资等方式,实现年度转化运营金额不低于300万元,或者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转化项目、专利产业化项目累计数量不低于6个。

  2.积极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重点任务,在梳理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等工作中发挥突出作用,并形成推动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及增量专利持续转化或者产业化的良好运行机制。

  3.积极服务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在专利产业化、技术对接合作、项目投融资、产品孵化、产业链配套等方面提供有效支持,并取得较好成效,助力中小企业利用专利技术融链入链,加速成长壮大。

  4.积极推进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组织建设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知识产权联盟等协同发展机制,辐射带动产业链重点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不少于12家。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六条 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统一认定、业务指导、规范管理,对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建设运营予以重点保障。

  第七条 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布局建设、认定管理和指导支持,对国家级、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建设运行,争取地方政府予以保障。

  第八条 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命名按照“河北省”+“所属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方式命名。

  第九条 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认定程序为:

  (一)申报。建设主体所在辖区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报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主体向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申报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建设主体为中央企业或省属国有企业的,可直接向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申报材料应当向所在地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二)推荐。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向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

  (三)认定。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对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和央企、省属国有企业自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专家评审,择优确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正式予以认定。

  对于有一定工作基础但尚不具备认定条件的,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择优批复筹建,一年后根据筹建情况决定是否认定。

  第十条 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相关要求履行职责,并根据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相关部署要求,有力支撑专利转化运用等产业知识产权重点工作和专项任务。

  第十一条 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以三年为建设周期,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程序如下:

  (一)年度评价。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每年年底开展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经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依托中央企业或省属国有企业建设的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可直接向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上述材料。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年度自评报告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优秀的给予一定支持。

  (二)综合评价。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每三年对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对于评价为合格的,保留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资格;对于评价为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取消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资格。

  第十二条 对于在建设周期内出现严重的失信、数据造假、非正常专利申请及商标恶意注册等违法违规行为,后果严重的建设主体,将取消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不得以挂牌、发文等方式自行设立各类分中心。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名义开展与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和运行无关的商业宣传、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建设单位从事上述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认定资格,且五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以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名义开展或参与慈善等公益活动的,应事先征得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建设单位发生名称变更、合并、重组、破产、解散等重大经营情况变化的,应自决定上述事项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报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并有意愿继续开展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工作的,经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定,可以保留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认定资格;不再满足条件或没有意愿的,终止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认定资格。发生上述情况的,由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认定资格不得转让。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认定资格不得转移或承继。与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单位具有控股、参股等关联关系的单位,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认定资格不得借用或冒名使用。

  第十七条 市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认定管理程序,由各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各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将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作为推进专利转化运用工作的重要平台和抓手,鼓励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承担实施有关重点项目,给予业务指导;指导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与各类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基金、金融机构等密切合作,开展知识产权转化对接、投融资等服务;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提升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能力水平。

  第十九条 各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工作中的突出成效、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和成功模式,并进行宣传、推广。

  第二十条 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推荐工作成效突出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申报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推动专利产业化、支撑知识产权强链增效、服务中小企业成长、促进高校院所专利持续转化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支持各市给予鼓励表扬。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