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压实招标人责任,规范招标行为
(一)完善内部决策与控制机制。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廉政风险防控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对招标各重点环节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实现过程可追溯、责任可追究。除招标人依法进行的内部审议外,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二)推动信息公开前移。本市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原则上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发布招标计划。鼓励招标人在正式发布招标文件前,设置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将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对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在招标文件审查结论中予以说明。
(三)建立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机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前,应自行组织合规性审查,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排斥限制竞争、违背公平竞争等情形。审查结论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责任方共同签章确认,随招标投标资料存档备查。鼓励招标人将审查结论与招标文件同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与管理。招标人对代表选派负主体责任,选派结果须经招标人集体决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需选派招标人代表的,应优先从本单位内部选派;确需选用外部人员的,须取得其所在单位书面同意及业务关联证明(业务关联指,从事与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的工作或参与过与本次招标项目类似的其他工程项目);选用代理机构或项目管理单位人员的,还须核查近6个月社保缴纳记录。严禁委托本次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审批核准、主管、审计等部门的人员担任招标人代表。
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现场时,须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各县分中心提交授权委托书、同意函、社保证明等材料原件供核验。上述材料由招标人纳入项目招标档案永久保存。招标人代表信息应在中标结果中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国有企业参照前款要求选派招标人代表。
(五)规范“评定分离”方式。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制定明确的定标规则与方案。定标委员会原则上由招标人单位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共同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若领导班子成员人数为偶数或不足5人时,招标人可从本单位其他熟悉项目情况、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中按职务级别顺序递补,使总人数满足5人以上单数。确有需要时,可邀请第三方机构人员参加,但第三方机构人员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过2人。定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均须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具体回避情形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标委员会对定标结果负责。定标过程须全程录音录像,形成书面记录存档。定标规则、方案及结果应依法公示。
(六)建立健全异议内部化解机制。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建立高效的异议内部处置流程。对事实清晰、争议不大的异议,应主动与异议人沟通,在法定时限内达成和解,并书面记录存档。鼓励招标人通过内部纠错、协商等方式,在行政投诉程序启动前有效化解争议。
二、规范代理行为,促进行业优胜劣汰
(一)强化信用约束与动态管理。落实招标代理信用记录管理机制,及时移送或报送招标代理负面行为信息及相关认定依据材料。对存在与投标人串通、泄露保密信息、设置歧视排斥条款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按规定予以公开。
(二)落实择优选择与履约评价。引导招标人依据信用状况、专业能力和服务评价,在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严格落实招标代理服务履约后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作为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招标代理机构应对其编制的招标文件及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负责。代理机构因工作失误、未履职尽责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加强常态化监督检查。行政监督部门应常态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存在违法违规记录的代理机构,加大检查频次。对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依法采取提示、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三、创新评标机制,提升评审质量
(一)全面推行远程异地评标。持续扩大远程异地评标跨区域合作范围,推动形成区域协同评标新格局。全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原则上应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模式。从制度和技术层面有效破除“熟人圈子”干扰。
(二)扩大技术标“暗标盲评”范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积极探索“暗标”评审。技术方案等主观评审因素分值权重达总分值20%及以上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用“暗标”评审。
(三)探索“工位式”分散评标。推广将同一项目的评标专家分配至不同独立评标工位,通过电子化系统实现独立评审与必要沟通相结合,减少人为干扰。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各县分中心应配套制定专家管理及应急处置预案,确保评审顺畅。相关部门应设定年度工作目标,逐步提高“工位式分散评标”项目比例。
四、加强专家管理,强化履职监督
(一)优化专家抽取与服务保障。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强化评标现场服务管理,确保专家抽取终端规范、安全、高效运行。应当督促专家自觉履行回避、保密等义务,恪守职业道德。要畅通专家意见反馈渠道,保障其依法独立评审的权利。
(二)探索建立专家履职后评价机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应对专家评标质量、职业道德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报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作为专家动态管理的依据。
(三)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负面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将结果通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出现的徇私舞弊、履职不公、与投标人串通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并依法公开,形成有力震慑。
五、优化平台管理,降低交易成本
(一)清理规范交易流程与收费。全面梳理并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原件核对、现场确认等环节。统一公开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投诉举报渠道,严禁违规收费。
(二)推动数字证书兼容互认。大力推动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A)跨区域、跨平台互认,支持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使用一个数字证书参与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建设智慧监管与分析平台。升级完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嵌入大数据分析功能,实现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智能预警,为精准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四)加强交易系统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清理排查和风险评估与漏洞修复,提升日常防护、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数据保密完整。
六、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一)全面推广电子保函应用。在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金领域全面推行电子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在政策支持与市场调节下,将电子保函综合费率控制在合理区间,既切实为企业减负增效,又维护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避免出现无序竞争。
(二)分类减免保证金。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减免各类保证金。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以下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原则上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三)保障企业款项支付。加强合同款支付监管,确保企业款项及时支付。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鼓励招标人在合同中约定不低于合同总价30%的首付款比例,合同价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至40%。建设单位应严格工程款支付管理,严禁向个人或非合同约定账户拨付工程款,确保资金流向合规。
(四)建立履约保证金分期返还机制。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应按工程计量支付进度分期返还。招标人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返还节点及比例,累计返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进度款支付比例。履约期间,招标人可允许中标人以等额保函替代现金履约保证金。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履约保证金返还情况纳入标后监管范围。
七、强化信用监管,推动“两场联动”
(一)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与结果应用机制。在“信用中国(四川内江)”等平台依法公开各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实施降低抽查比例、减免保证金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企业,依法采取提高监管频次、限制参与投标等惩戒措施。
(二)推动招标市场与履约现场“两场联动”。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依法加强中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到岗履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的履约监管,并将相关信息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归集至相应信用信息平台,供招标人在资格审查、评标定标中参考应用。
(三)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集中公告机制。对本市范围内已作出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招标投标领域违法失信行为进行集中公告。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自作出符合公告情形的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综合执法部门分设的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并上传处罚决定书。
八、加强标后履约,闭合监管链条
(一)建立健全标后管理机制。招标人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记录。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主要信息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
(二)严格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管理。中标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承诺一致,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且变更后人员资格、业绩等条件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变更信息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至项目竣工验收。
(三)开展多部门标后联合检查。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定期组织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以及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中标项目开展联合检查,重点查处转包、违法分包、借牌挂靠、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公平竞争
(一)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投标。对于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标段),除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外,面向建筑业中小企业发包,原则上优先发包给小微建筑业企业。
(二)鼓励联合体投标与规范履约。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对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建联合体设置加分等优惠措施,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鼓励大型企业中标人依法分包时,优先考虑中小企业。加强对联合体各方实际履职情况的监管,打击“假联合、真挂靠”“假联合、真转包”等行为。
(三)优化通用标准工程项目评审办法。对于技术通用、标准统一的工程项目,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弱化对企业资质、类似项目业绩等资信评审因素的分值权重,强化对实施方案、合理报价等核心能力的评审。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领域通用工程项目的具体标准和简化评审指引,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
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与国家后续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级相关政策执行。《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内府办发〔2017〕6号)同时废止。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