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运用区块链赋能电子单证应用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6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5月27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运用区块链赋能电子单证应用若干规定》的决定

  (2026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运用区块链赋能电子单证应用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市按照国家部署,建设国家区块链网络上海枢纽。鼓励各类区块链基础设施接入枢纽并开展跨链协作,共同构建开放、可扩展的区块链基础设施体系,为区块链赋能电子单证应用提供支撑,实现数据隐私保护、可信流通和共享共用。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

  本市鼓励相关部门依托区块链基础设施,应用电子单证开展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

  本市推动相关部门依托区块链基础设施对其履职产生的电子单证进行归集、更新、共享等。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

  本市支持经营主体在依法合规、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托区块链基础设施开发应用智能合约。

  智能合约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满足约定的预设条件时,执行电子单证转让、跨境支付及交易结算等事项。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

  本市保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件的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效力;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完成转换后,原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随即失效。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

  经营主体可以依托区块链基础设施为电子仓单登记、转让、质押等提供服务,与使用该服务的存货人、保管人、仓单持有人、金融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约定在区块链基础设施上开展电子仓单应用全生命周期活动。

  在电子仓单转换为纸质仓单或者非区块链基础设施上流转的电子仓单时,该经营主体应当将转换情况予以标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

  本市支持信用证业务当事人依托区块链基础设施,开展电子信用证开立、承兑、付款、融资、再融资等应用,并推动电子信用证与其他电子单证协同应用。

  七、将原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

  浦东新区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标准化技术组织等,可以相互联合或者与其他企业、组织联合,共同制定电子单证转让和排他性控制、记录形式的转换方式、可靠方法或者交易系统标准等区块链赋能电子单证应用方面企业联合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并实施应用。鼓励相关主体推动企业联合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八、其他修改:

  在第四条第三款“市和浦东新区交通、商务、地方金融、公安等部门”后增加“以及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海关、税务、海事等部门”。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运用区块链赋能电子单证应用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