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数字长沙”战略,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维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等规定,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市本级单位使用政府性资金(含上级补助),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新建、扩改建、购买服务),含基础设施、数据系统、业务系统、服务系统等。

  第三条信息化项目管理遵循“计划统编、项目统管、资金统筹、标准统一、资产统登”原则,实现数据贯通、业务协同、管理闭环。

  第四条市数据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统筹调度、监督管理,组织项目计划编制、评审、批复、验收及运行后评价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预算评审、绩效评价、政府采购监管、资产监督管理、建设及运维经费统筹安排。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国家密码管理局、市国家保密局等部门按职责实施相应管理。市直各相关单位按照“业务主责”原则,负责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工作,并对下属二级机构信息化项目进行统筹管理。

  第五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相关制度体系,落实信创、网络安全、密码安全等要求。

  第二章 统筹集约管理

  第六条落实“省级主建、市县主用”要求,省级已建或拟建信息化项目已覆盖至市、区县(市)的,严禁重复建设。

  第七条各部门加快已建信息化系统融合,原则上不新增独立业务系统,新建业务系统应当依托既有综合平台拓展,充分使用全市统一共性能力,严禁重复建设。

  第八条信息化项目遵循“全市一朵云”架构,既有非涉密机房应当逐步清理,原则上不再安排建设及运维经费。市直相关单位原则上依托市政务云建设信息化项目,公安、国资、卫生健康、教育等领域可集约建设市政务云行业专区;湖南湘江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应当依托市政务云区县子云建设信息化项目,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的政务云按市级标准纳入全市统一云管体系。

  第九条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为政务服务统一办理平台,已建审批业务系统应与其对接,各单位不再新建政务服务平台。“湘易办”公众版、“湘办通”分别为全市政务移动服务受办理、政务移动办公统一入口,已建相关系统应与其对接整合,逐步关停独立入口。

  第十条信息化项目涉及数据采购的明确清单,符合数据资产定义的应当计入项目建设单位数据资产,采购数据原则上实行全市共享、一数多用。

  第十一条市级建设的重点领域业务应用,具备条件的实行多级共用,湖南湘江新区、国家级园区、各区县(市)严禁单独组织建设。确有需求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可先行先试,并将建设方案报市数据局进行技术审查。

  第三章 规划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市数据局负责组织编制“数字长沙”建设规划,建立信息化项目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信息化项目库动态更新,不符合规划方向或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纳入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相关单位提出的信息化项目建设申请,经由市数据局、市财政局就项目必要性及资金来源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并报批,相应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由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达。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可列入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对资金来源已明确、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批的信息化项目编入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储备目录,待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动态转入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信息化项目,不列入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对因国家、省、市工作部署,需新增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总投资额未满1000万元的,需经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意;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需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湖南湘江新区、国家级园区、各区县(市)、市属国有企业的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应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数据局备案审查。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对未满政府采购限额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建议书报市数据局审核通过后方可招标采购。未进行审核或未通过审核的,市财政局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八条对总投资额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上、未满1000万元的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数据局、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和市国家密码管理局等单位并联开展前置审查后,由市数据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召开项目评审会,评审通过后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第十九条对总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审批初步设计方案和设计概算。项目建设单位将初步设计方案和设计概算,报市数据局、市委网信办和市国家密码管理局等单位并联开展前置审查后,由市数据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召开项目评审会,评审通过后下达初步设计方案和设计概算批复。

  第二十条对情况较复杂、技术要求较高的重点项目,由市数据局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再进入专家评审。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设计概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报市数据局。

  第二十二条市数据局就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设计概算修改意见实行一次性告知,对总投资额未满1000万元、达10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审批时间分别为自受理之日起15、20个工作日内(不含整改时间)。

  第二十三条原则上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批复下达1年内启动招标,逾期需重新报批。

  第二十四条对时效性特殊的信息化项目,经项目建设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可直接编报初步设计方案及设计概算。对应对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的紧急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将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等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审批手续可采取“先建后补”的形式,并在启动建设2个月内报批。

  第二十五条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中信息化投资超过80万元或含定制软件的,审批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向市数据局征求技术审查意见。总投资额80万元以上的定制软件应当与工程项目建设部分分开,按本办法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湖南湘江新区、国家级园区、各区县(市)单体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在批复前应报市数据局技术审查。

  第二十七条严禁采用拆分项目或在硬件采购中以赠送方式进行定制软件开发等方式,以规避审批程序。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信息化项目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

  第二十九条信息化项目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开展预算执行评审。涉及子项预算上限金额的项目,严禁超出对应额度、交叉挪用。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实施项目招标采购,并在信息化项目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数据局报备。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法人负责制,建立健全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化项目按期完工。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估算、初步设计方案和设计概算组织项目实施,确需变更的遵循“先批准,后变更”程序。未经批准的,不予安排相关费用,责任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的标准优先级设计生产数据,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做好数据采集治理、资源编目、开发应用、共享开放、授权运营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信息化项目出现逾期、重大投资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市数据局可依法依规要求整改或暂停。

  第三十五条总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监理单位。

  第六章 验收、结算、决算及运行后评价管理

  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建成半年内,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数据局申请组织竣工验收;未满限额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验收,于1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情况报市数据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信息化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财务结算、决算。项目资金拨付,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市数据局对已验收项目开展运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新建计划安排、云资源优化、运维经费核定、系统下线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市数据局负责联合项目建设单位、专家开展供应商评价。

  第七章 项目资产及运维管理

  第四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技术成果产权归属,定制软件及升级服务的资产、知识产权,原则上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权属归项目建设单位的信息系统开展源代码审计,合规源代码应当纳入全市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由其他单位作为业主代需求单位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依法依规办理资产移交,需求单位应当及时接受移交资产。

  第四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完成信息化项目资产登记并动态更新项目信息。

  第四十三条信息化项目质保和运维期应在项目建设合同中予以约定。后续运维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申报,经市数据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安排经费。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编制下年度运维项目计划,未纳入计划的不予安排运维经费。市属国有企业运维经费由其自行承担。严禁在运维服务中新增建设内容。

  第四十四条市直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统一运维机制,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等方式,实行项目集约化运维。

  第四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对无使用价值的信息化系统经集体决策后及时停用下线,并向市数据局、市财政局报备。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造成信息化项目建设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等问题的,依法依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行贿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市本级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等。

  第四十九条使用政府性资产、资源或利用政府影响力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专项债信息化项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审批部门进行监管。

  第五十一条涉密类信息化项目在计划申报和审批方面参照本办法执行,市保密部门参与评审和验收。

  第五十二条市数据局负责管理“数字长沙”建设专家库和专业技术委员会,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项目管理技术服务。

  第五十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学校、医院等领域信息化项目管理,由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数据局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数据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并另行制定配套细则。除本办法明确规定外,湖南湘江新区、国家级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