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提高质疑投诉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现将《南平市政府采购电子化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平市财政局
2026年5月15日
南平市政府采购电子化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电子化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扩展投诉方式,提升投诉处理效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电子化投诉,是指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托福建省政府采购网指定的电子化投诉处理系统(以下简称“投诉处理系统”),进行投诉的提出、受理、调查、审查、决定、送达及信息公告等全流程电子化处理活动。
第三条 财政部门、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等是投诉处理系统的主要使用主体。各政府采购当事人使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账户及密码登录系统。
第四条 供应商采用投诉处理系统进行投诉的,视为供应商确认财政部门可通过系统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投诉处理过程中的各类法律文书,供应商接收相应文书的电子地址为系统的供应商账户,相应文书发送至供应商账户的视为已送达。财政部门已通过系统完成有效电子送达的,可不再采用纸质方式送达。
投诉人无法在投诉处理系统中提起投诉的,应采取现场提交、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第五条 投诉人、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应配合财政部门通过投诉处理系统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章 电子化投诉的提起与受理
第六条 供应商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投诉处理系统,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七条 通过电子化方式提起投诉,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法定质疑期限内就同一事项已依法向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
(三)在法定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
(四)该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受理或处理;
(五)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诉人提起电子化投诉前,须通过投诉处理系统完成实名认证。
第八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通过投诉处理系统提交符合规定格式的《政府采购投诉书》(电子版,格式见附件1),并一次性完整上传所有必要的证明材料。
《政府采购投诉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及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或授权代表)及联系电话;涉及相关供应商的,亦应提供相关供应商的上述信息;
(二)质疑提出及质疑答复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明确、具体的投诉事项,以及每一项投诉事项所依据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基于投诉事项提出的明确投诉请求;
(五)投诉提起的日期。
《政府采购投诉书》须使用有效的数字证书(CA证书)签署电子签章。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进行个人签章;投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进行个人签章,并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第九条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宜的,须通过投诉处理系统上传由委托人签章确认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名称(姓名)、代理事项、具体权限、委托期限及其他相关事项。
《授权委托书》应使用有效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及电子签章进行签署。
第十条 投诉处理系统根据投诉人填写的内容自动生成投诉书,投诉人在线确认无误后下载打印。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公章。
投诉人在投诉书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按系统要求将投诉书内容全部整合成一份完整PDF版本,以附件形式再次上传系统,并一次性上传全部必要的证明材料,在线确认后点击发送。系统根据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及区划自动将电子投诉书、证明材料发送至有管辖权的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投诉人应对其提交的电子投诉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并对提交操作的成功与否承担相应责任。投诉材料成功发送至系统的日期,以系统生成的送达记录载明日期为准,该日期视为投诉人提起投诉的日期。
第三章 电子化投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选择“补正”,通过系统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要求其限期补正。
投诉人应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期限内一次性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要求重新签署并提交投诉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财政部门在系统中选择不予受理,并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4)。
(二)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受理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投诉处理系统选择“不予受理”,并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5)。
(三)投诉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财政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格式见附件6),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出。
(四)投诉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财政部门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7)。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决定受理投诉后,应在八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生成并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格式见附件8)及投诉书副本至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系统辅以短信等方式进行送达提醒。
第十四条 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在收到《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向财政部门提交情况说明(单位须加盖公章,自然人须本人签字)、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情况通过系统发送《政府采购活动暂停通知书》(格式见附件9)的方式通知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并辅以短信提醒。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可视情况决定恢复采购活动,并通过系统发送《政府采购活动恢复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0)至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辅以短信提醒。在暂停期限届满前或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通知前,采购人不得擅自恢复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送达规定,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11)通过系统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
第十八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或专家评审的,财政部门应在完成上述事项后在系统内登记所使用的时间,系统自动生成《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期限扣除告知书》(格式见附件12)并发送给各方当事人,相关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收集、产生的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证据材料、调查取证记录、质证笔录、检验检测鉴定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询问笔录等所有案件材料,应及时上传至系统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投诉受理后,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应向财政部门提交经其签章的《撤回投诉申请书》。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通过系统向各方当事人发送《终止投诉处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3)。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涉及的各种电子文书,其落款日期与系统发送时间不一致的,以系统确认的发送时间为准;送达时间以系统记录的送达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在十二个月内三次以上通过电子化系统提起投诉,经查投诉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投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证据来源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且投诉人无法合理说明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
第二十三条 各方当事人应妥善保管其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用户名、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及电子印章。因保管不善、信息不实或使用不当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相关责任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 信息公告与公开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处理决定书内容,起草并通过系统发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格式见附件14)。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采购日期、公告日期、相关当事人信息、基本案情、处理依据及结果等。
第二十五条 对于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虚假、恶意投诉行为的供应商,财政部门应将其相关信息录入政府采购诚信管理系统,并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调解机制
第二十六条 对于符合《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政府采购纠纷调解机制的通知》及本市相关文件规定,具备调解可能的投诉纠纷,经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同意,财政部门可以组织调解。
第二十七条 决定进行调解的,财政部门应通过系统生成《政府采购投诉调解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5),载明调解时间、地点等信息,并发送给各方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财政部门应制作《政府采购调解协议书》(格式见附件16),通过系统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财政部门应及时终止调解程序,并依法继续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的程序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投诉人仍可选择现场递交、邮寄等传统书面方式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对以传统书面方式提起的投诉,应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进行线下办理,并做好案卷整理归档工作。案件办结后,应将主要材料及处理结果信息录入投诉处理系统。
供应商在投诉有效期限内通过多种方式投诉的,以财政部门最先收到且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材料为准;内容不一致的,以供应商后续书面确认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电子化投诉处理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材料,应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全流程规范保存。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期限”自相关法律事实发生之次日起算。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不包括在途时间,投诉及相关文书在期限截止前通过系统成功发送的,视为未逾期。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在处理本级政府采购投诉时,其文书可参照本规定所附文书格式(附件1—16),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法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按其预算管理级次,履行处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事项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南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附件:1. 电子投诉书范本
2. 授权委托书范本
3. 政府采购投诉事项补正通知书范本
4.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范本(未按期补正或补正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5.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范本(不符合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规定的不予受理)
6.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范本(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不予受理)
7. 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受理通知书范本
8. 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范本
9. 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范本
10. 恢复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范本
11. 投诉处理决定书范本
12. 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事项处理期限扣除告知书范本
13. 终止投诉处理决定书范本
14.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范本
15. 政府采购投诉调解通知书范本
16. 政府采购调解协议书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