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数据和政务服务中心,各市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杨凌示范区数据局:
为加强陕西省数字政务建设,充分发挥相关领域专家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谋作用,规范专家选取、使用、管理和保障工作,我局制定了《陕西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数字政务发展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2026年4月30日
陕西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数字政务发展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数字政务建设,充分发挥相关领域专家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谋作用,为数字政务发展提供前瞻性、高水平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和陕西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数字政务发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由陕西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组建的为全省数字政务重点政策规划论证、重点任务研究和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策划、立项论证、验收评审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建议意见的专家咨询机构。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专家委员40人左右,根据业务方向设置经济调节和政府运行、监管执法和社会治理、政务服务和数字社会、数字基础设施、安全和数据治理、信创适配改造等6个小组。各小组设组长1名,专家不少于5人(可兼任)。专家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运行和专家服务、管理等工作,设在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政策规划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委员,是指由陕西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有关陕西省数字政务发展有关培训、咨询、论证、评审、验收等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委员的选聘、解聘、使用、保障和管理。
第二章 选聘资格和程序
第六条 专家委员的征集采取社会公开选聘(自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推荐单位包括党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
第七条 专家委员采取聘任制,每任聘期为3年,由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颁发聘书,到期自动解聘。
第八条 专家申请人参与遴选时若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取消报名资格并纳入诚信记录。严重的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 专家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养与职业道德。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无不良执业记录和失信行为。
(二)专业资历。至少具备以下一项:
1.从事信息系统工程、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关键技术领域技术工作10年以上,熟悉行业和数字政务领域发展趋势,掌握项目评标评审等相关技能,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原则上具有正高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从事数字政务相关领域管理工作15年以上,具备丰富管理经验,熟悉国家及我省在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数字政务方面规划发展方向,对数字政务、数字社会、智慧城市建设等领域有较深理解。原则上应担任过副处级及以上管理职务。
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工作年限和职称职级要求。
(三)其他。关心支持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了解陕西省情,热心为数字政务发展献计献策,积极参与专家委员会活动并接受管理监督,有时间和精力参加并完成被委托的工作。担任组长的应兼具较高专业能力、协调组织能力和工作经历。
第十条 社会公开选聘(自荐)和单位推荐的专家,通过遴选后聘任为专家委员。遴选由秘书处按照报名申请、审核资料、专题研究、名单公示等程序进行。
第三章 工作方式和职责
第十一条 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和其他相关单位选取或抽取专家,委托其参与以下工作:
(一)决策咨询,参与研究数字政务有关重大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出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可行性的发展构想,分析研判陕西数字政务发展的问题和短板,提出科学合理的对策建议,研提多跨协同应用政务应用。
(二)项目评审,参与数字政务重大项目评审论证、验收、绩效评估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技术支撑,指导数字政务重大项目实施,协助项目单位解决重大技术性问题,参与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手册和指南的编制工作。
(四)培训授课,开展政策法规宣贯、数字化素养和技术培训授课。
(五)其他和陕西省数字化发展有关的咨询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因咨询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查阅数据、资料和有关文件,参加相关法律制度、政策文件、评审论证规范的培训交流活动,提出实地调研要求并参与调研活动。
(二)按照相关财务规定,获得参与咨询工作相应的劳务报酬、差旅费和补助。
(三)根据个人意愿退出专家委员会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积极为陕西数字政务发展建言献策,以个人身份参与委员会相关活动,接受委托时秉持客观科学公正立场,独立发表咨询和评审意见,对所主张的咨询观点和论证结论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积极维护专家委员会形象,不得滥用专家委员身份和咨询评审活动便利谋取不当利益。在咨询活动和项目评审中应主动向组织单位告知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并提出回避。
(四)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因泄密、不当履职等原因被投诉,如实说明情况并配合调查。
第四章 保障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委托和指派参与相关工作,咨询劳务报酬、差旅费由项目有关服务保障,或由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按标准发放。其他省级部门和市、县级数据管理部门委托专家委员参与有关工作的,按该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秘书处建立专家委员年度履职考核制度,制定考核标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专家委员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参加秘书处组织活动的情况。
(二)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
(三)提交的智力成果(包括调研报告、课题报告、评审意见建议等)对相关政府决策起到的作用。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为不合格:
(一)长期不接受会议或活动邀请,或无故缺席造成影响的。
(二)承担项目评审、验收评估工作未按时有效完成的,课题报告评审经复评未获通过。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聘任期满,需要继续聘任的,由秘书处审查专家委员工作记录和考核意见,符合规定的重新颁发聘书。聘任期满未续聘的自动解除聘任。出现下列情形,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有权在聘期内对专家委员予以解聘:
(一)专家委员主动提出解聘申请的。
(二)因专家委员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无法有效履职的;
(三)因能力水平原因或工作态度原因,造成严重过错或失误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主动回避,影响提供咨询评审公正性的。
(五)公开发表与专家委员身份不相符言论或滥用专家身份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存在违纪违法失信行为和其他不良行为,影响履职的。
第十九条 建立专家委员会常态化交流机制,秘书处负责帮助专家委员及时掌握数字政务领域相关法律制度、政策文件、评审论证等规定要求,促进专家委员交流互动。
第二十条 秘书处加强与专家委员派出单位沟通联系,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专家委员履职信用记录,对专家委员履职情况、奖惩、考评等信息及时共享。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省级部门,市、县级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作为委托方选取专家委员开展有关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为专家委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由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