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9日
荆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
为推进公共数据资源资产化改革,规范我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促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数据规〔2025〕27号)和《湖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25〕3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依法合规、统筹管理、集约建设、合理收益、安全可控”为原则,在切实保护个人隐私、保障公共安全的基础上,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生态,精准赋能我市“4211”现代化产业体系高质量发展,为产业转型升级和集群发展提供数据要素支撑。2026年,完成公共数据资源运营机构的选定,建立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合作机制,实现公共数据供给、治理、开发、运营等全链条高效协同。2027年,形成一批具有实用价值和推广潜力的高质量数据产品与服务,培育壮大一批专注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生态企业,系统构建涵盖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安全治理等方面的数据基础制度。2028年,公共数据资源供给规模与质量显著提升,数据产品与服务日益丰富,数据要素市场活力进一步增强,将荆门建设成为全省数据要素重要节点城市。
二、主要内容
(一)夯实公共数据资源供给根基。
落实《政务数据共享条例》,推进公共数据资源系统性供给和动态更新工作。各数据提供单位依托市大数据能力平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公共数据汇集治理、分类分级、安全管理和供给保障,确保“应归尽归、能用尽用”。市数据局联合各数据提供单位开展协同治理,以法人为基本单元,构建规范化的高质量数据集,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提供稳定的“源头活水”。各数据提供单位及县(市、区)须按《湖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编制本单位、本区域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实现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一本账”管理。各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数据供给统筹、基层场景征集初审、运营安全属地协管,健全常态化公共数据供需对接和异议处理机制,推进公共数据全量全要素归集,推动国家和省级数据按需回流,逐步构建高质量公共数据资源体系。
(二)搭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
构建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通过可溯源授权、可靠供给、可信处理、可控服务与安全等技术,实现“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安全运行。平台集成数据目录管理、授权审批、接口服务、日志审计等功能,运用隐私计算、智能合约、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保障数据存储、传输和使用安全。平台与市大数据能力平台、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等系统互联互通,形成跨部门、跨层级协同授权机制。
(三)构建授权管理体系。
1.准入要求。依法依规获得公共数据授权的运营机构,需严格符合《湖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试行)》中对授权运营机构的各项规定。
2.授权模式。我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采用整体授权模式。后期逐步探索在数据增值潜力大、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赋能和科学研究的部分领域,执行分领域或依场景授权,其授权模式另行编制方案,按“一事一议”原则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市数据局作为实施机构,统筹推进市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
3.授权方式。市数据局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遴选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运营机构,并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经市数据局“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后,与依法依规选定的运营机构签订授权运营协议。
4.授权流程。公共数据授权流程按照实施方案编制、公告发布、申请受理、评审签约等环节进行。
5.授权内容。荆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开放外,均须纳入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范围。以政务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公共数据,用于授权运营的,应征得数据提供部门同意。
6.授权期限。授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限届满前,市数据局按程序重新确定运营机构,确保授权运营工作的连续性。
7.退出机制。授权运营协议期满后,运营机构按约定完成交接后自然退出;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营无法继续,经协商一致可退出,但需做好数据和资产返还处置;若运营机构出现违法违规、严重违约或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市数据局有权暂停或提前终止协议,并依法追究责任,退出时需确保平稳过渡,做好相关资产和数据的交接与处置工作。
(四)构建运营管理体系。
1.运营模式。运营机构依据授权运营协议,在授权范围内承担数据整合、治理、产品开发和服务运营等任务,落实安全与合规责任。运营机构与数据产品开发商(以下简称产品开发商)建立常态化沟通、绩效评估和年度审查机制,形成职责明确、权责对等、协同高效的运营体系。
2.规范数据资源范围与目录。市数据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授权运营数据范围和目录,明确更新频率与质量标准,分批次向社会公示。运营机构可会同数据提供单位按分类分级标准动态更新目录,并按季度向市数据局报告更新情况(第一批拟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清单见附件2)。
3.梳理运营产品和服务清单。运营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清单,应包括支持公共治理、公益事业和产业发展、行业发展两大类,以及预期产品和服务形式等。产品需按登记管理要求备案,经市数据局批准后实施(第一批拟建设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见附件3)。
4.加强技术与安全保障体系。运营活动依托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开展,严格执行“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建立数据质量检测与评估机制,保障数据准确、完整、一致。同步完善安全与隐私保护体系,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和全流程监测,严禁超范围使用、泄露或篡改数据。建立安全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确保数据来源可追溯、行为可审计、责任可追究,并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人员培训,全面提升运营体系的安全韧性与防护水平。
5.推进数据资产管理规范化运营。依据《湖北省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鄂财资发〔2025〕11号)相关规定,围绕数据资产授权运营、收益分配等方面,分步建立健全数据资产运营管理制度与工作机制。
(五)健全运营配套机制。
1.应用场景建设机制。建立“自上而下引导”与“自下而上征集”相结合的场景建设机制。所有场景均遵循“一场景一审核”原则,经联合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优先开展试点示范,对成熟案例进行总结后形成标准化方案,在全市复制推广,确保场景建设有序、合规且具有实效。
2.数据申请使用机制。各类数据使用需求均须通过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统一提交。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数据局建立审查机制,通过平台实现在线申请、分级审批、用途限定与全程留痕。
3.数据加工处理机制。数据加工处理人员须经身份认证、备案审查并签署保密协议后,方可在全程留痕、行为可审的监督下,使用经抽样、脱敏的数据样例进行产品开发与测试。
4.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机制。建立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机制,推动公共数据产品化、服务化供给,构建标准化产品目录。制定服务标准与考核体系,完善产品评估与反馈机制,持续优化服务质量与应用价值。运营机构应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再开发。
5.产品定价机制。运营机构建立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对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及省相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6.利益分配机制。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收益”原则,建立政府、企业间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分配及动态调整机制,依法依规保护各参与方利益及数据资源资产权益。
三、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
市数据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会同数据提供单位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场景可行性、数据需求清单合理性、数据产品和服务合规性等进行审核,按需组织专家评审。市发改委负责会同市数据局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市财政局负责识别和管控数据资产化、数据资本化的潜在风险。
数据提供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公共数据的汇聚治理、分类分级、场景和数据申请审核、数据校核和安全监管等工作,按程序提供可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的公共数据。
运营机构负责为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加工、运营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保护要求,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不得超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资源,定期向社会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和审计。
各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数据供给统筹、基层场景征集初审、运营安全属地协管。
(二)确定实施进度。
第一阶段:搭建基础框架(2026年12月前)。依法合规确定公共数据资源运营机构,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搭建授权运营平台。指导运营机构完善数据产品和服务合作开发机制,引入和培育数据产品开发商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实现公共数据供给、治理、开发、运营、应用、安全保障的全链条高效协同。
第二阶段:深化场景开发(2027年1月—2027年12月)。推动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开发利用,扩大数据供给范围,开展高价值场景试点。扩充数据产品开发商队伍,初步形成授权运营生态体系,融合社会企业数据开展价值化创新,打造一批高质量标杆数据产品,形成本市特色数据品牌体系。
第三阶段:构建产业生态(2028年1月—2028年12月)。建立成熟的供需对接机制,组织参与数据要素创新大赛、数据产品推介会等活动,激发市场需求,持续完善数据要素生态,孵化新技术、新产品,培育新模式、新业态,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支撑我市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及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确立评价标准。
建立分阶段的评价体系。根据确定的实施进度及目标任务,每年度确立评价标准及运营效果评估指标体系。
(四)强化监督管理。
1.严守数据合规底线。市数据局落实全流程合规监管,对数据采集、存储、加工、使用等环节开展实时监测,重点核查数据脱敏处理、隐私保护等数据合规性。定期联合网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对发现的风险出具整改通知书并跟踪闭环,情节严重的,终止授权并依法追究责任。
2.规范授权运营范围。实行授权清单动态管理,明确数据使用场景、范围及期限。监管平台实时监控运营行为,对超授权范围调用数据的行为自动预警,核实后立即暂停运营权限,责令限期整改并公示处理结果。
3.明晰职责边界。签订权责明晰的运营协议,产品开发商可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产品定制化开发,对标准化产品的再开发需经市数据局备案。按要求建立数据流转台账,留存相关操作记录,接受监管部门随机核查。
4.健全年度绩效评估。运营机构在运营期限内按季度向市数据局报告数据资源、数据产品的使用开发情况,每年1月底前向市数据局提交上一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市数据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数据提供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运营情况进行周期性评估,评估内容涵盖服务量、合规性、创新应用,评估结果作为运营机构资格终止或者再次申请授权运营的重要依据。
附件:1.荆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流程图
2.第一批拟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清单
3.第一批拟建设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
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