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党建工作部(人才服务中心)、财政金融局:
现将《宜昌市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昌市财政局
2026年3月9日
宜昌市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
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6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宜昌市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扶持政策)(宜府办函〔2025〕2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经人社部门许可或在产业园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办公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补:
(一)入驻奖励
1.购房补贴。新购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租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30元/月给予租金补贴。
3.装修补贴。对办公用房进行装修改造的,按照装修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同一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装修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上述补贴实行先交后补,享受补贴的用房主要用于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营活动,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否则所获财政补贴须全额退还。
(二)业态升级奖励
1.劳务外包奖励。通过专业劳务外包服务(含招聘流程外包)解决企业用工问题的,按劳务外包总费用的2%、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给予奖励;对发展离岸外包业务的部分,按照离岸外包业务营收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测评培训奖励。为企业开展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薪酬架构设计等业务的,按照年度项目实际结算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
3.猎头服务奖励。开展猎头服务为企业解决人才需求的,年度猎头业态营收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年度营收的3%、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年度营收未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1%予以奖励。
4.外包业态年度营收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人才寻访等猎头业态年度营收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2500万元的;其他业态(包括招聘服务、测评培训、管理咨询、数字化服务等)年度营收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的,分别给予每家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家企业、同一种业态年度营收实现层级提升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四条 企业申报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在当地人社部门备案的记录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产业园扶持政策申报表(见附件)。
5.申请第一类入驻奖励政策的,需提供产业园房屋购买协议、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房屋装修合同以及付款凭证(分散发包或零散工程无装修合同的需提供付款凭证)。
6.申请第二类业态升级奖励的,需提供企业申请年度营收证明(以年度分业务实际报税金额为准,入驻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入驻月份提供)。
第五条 政策奖励拨付程序:
(一)每年5月底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入驻产业园的运营机构申报上一年度政策奖励。产业园运营机构负责收集申请材料,同时报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初审。
(二)申请第二类业态升级奖励的,区人社部门需到税务部门查询确认企业营收情况。
(三)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初审通过后,产业园运营机构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通过,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将市级资金下达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市区两级兑现资金统一拨付至产业园运营机构,并监督产业园运营机构拨付至各申报企业。
符合本扶持政策的同一事项或同类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扶持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条 市人社局负责编制全市人力资源产业园发展总体绩效目标,审核各区的区域绩效目标。各区人社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绩效目标并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各区财政部门要对人社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未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第七条 市人社局按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相关情况要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各区要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发现绩效目标与预期发生偏离时,要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各区财政部门可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对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调整或收回预算资金。
第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区人社部门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自评,提交预算绩效自评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应对人社部门的绩效自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各区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提出进一步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支出绩效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政策执行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人社局负责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集聚发展情况和政策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相关单位按时完成整改。
第十条 产业园运营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取消获取奖励资金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如有违反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宜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产业园扶持政策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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