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加强警示教育,巩固整治成果,引导政府采购各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现公布一批我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问题典型案例。

  一、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

  (一)基本案情

  采购人A委托代理机构B,就A单位“XX智能化升级项目”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项目预算为41.4万元。财政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本项目评分细则“商务部分”中规定“1、具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得2分”,涉嫌在采购文件中设置差别歧视条款。

  (二)调查处理

  本案中,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要求企业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对其经营年限具有明确要求。将其作为评审因素属于设置或变相设置与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存在直接关联的第三方认证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财政部门对采购人A、代理机构B分别给予警告。

  (三)案件启示

  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排斥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在设置采购需求或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应依法依规科学设置评分标准,严格审查是否存在限制或变相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不得违法设置歧视性、排他性的条款,限制或排斥供应商竞争。采购人、代理机构可提前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或向发证机关咨询相关证书的获取条件,判断是否会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产生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目前,已知AAA信用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CMMI等证书对企业申请条件具有明确限制。

  二、代理机构乱收费

  (一)基本案情

  采购人C委托代理机构D,就C单位“XX文物预防性保护环境调控项目”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成交供应商为公司E。财政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约定,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交纳,同时还需交纳论证专家费1200元,涉嫌违规收取费用。

  (二)调查处理

  经调查,该项目的代理服务费应为6555元,但代理机构D的入账收据显示收费7755元,超出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费用1200元。经与代理机构D核实确认,超出费用为论证专家费,该项费用的收取无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22〕15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向代理机构D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退还了多收取的费用。

  (三)案件启示

  长期以来,山东省财政厅致力打造“阳光、公正、透明”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为企业减负赋能,助力企业发展。案例中代理机构不按约定金额收取代理服务费,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损害了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与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代理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严格核查代理费用收取依据和标准,坚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一)基本案情

  采购人G委托代理机构H,就G单位“XXX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共有7家供应商参与磋商。财政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本项目供应商I参与磋商时提供的项目团队成员中有2人职工参保信息造假,涉嫌提供虚假材料。

  (二)调查处理

  发现该违法行为后,财政部门先后通过书面审查项目档案、向相关单位函证、网络查验、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经过调查,认定公司I食品检测板块市场负责人张某(已去世)为了谋取成交,伪造了项目管理成员姜某、侯某某2人的职工参保信息。

  鉴于公司I最终并未成交,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认罚态度良好,并主动提出关停本公司政府采购食品领域检测板块,不再从事该板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公司I从轻处罚,处以罚款6750元整。

  (三)案件启示

  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有责任审核投标(磋商)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供应商为谋取成交而提供虚假材料,既损害了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管过程中,坚持协同共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分工,通过多种途径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事实予以核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且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依法从重处理处罚,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四、供应商围标串标

  (一)基本案情

  采购人J委托代理机构K,就J单位“XX重点专科建设设备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共有3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过评审,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供应商L为中标候选人。财政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本项目供应商L、M与N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部分内容异常一致,涉嫌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二)调查处理

  经审查,上述三家供应商存在页码格式、目录格式内容、证明材料等异常一致情形。具体表现为:(1)投标文件打印页码均漏编,投标文件页码均为手写补全,且手写页码字迹高度相似;(2)投标文件中目录字体字号、加粗标题内容及使用标题符号一致;(3)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营业执照及信用查询截图等证明材料打印格式均相同。发现上述问题后,财政部门启动了延伸检查调查程序,分别向上述供应商发送了《监督检查调取资料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三家供应商在书面回复中均称页码漏编、使用手写方式补全系标书制作人员疏忽导致、标题符号一致打印格式相同实属巧合。后财政部门委托公安机关物证鉴定中心对涉嫌串通投标的违法情形进行鉴定。经鉴定,三家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手写页码均为同一人书写。

  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126万元,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公司L中标且合同已履行,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公司M、公司N在本项目中未中标,且违法行为涉及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公司M、公司N分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对公司L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围标串标是政府采购领域的一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平交易核心机制,给工程、货物、服务质量造成隐患,危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采购人、代理机构可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恶意串通的相关情形,给评审委员会予以提示,并建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重点审查供应商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线索。对于涉嫌存在恶意串通的项目,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向监管部门上报,由监管部门进一步审查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力度,建立举报制度,对于发现的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登记处理,并依法对相关供应商予以严惩,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代理机构未依法组织评审活动

  (一)基本案情

  采购人O委托代理机构P,就O单位“XX优良乡土树种苗木培育与推广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财政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代理机构P在评审委员会成员未全员到场的情况下,引导4名成员开展了评审工作,涉嫌违规组织评审活动。

  (二)调查处理

  经调查,该项目于上午9:30开标,评审委员会到场4人,1名评审专家尚未到场,代理机构P在人员未全部到场的情况下开始组织评审。10:40左右,迟到人员到场,评审工作继续开展,11:30,评审活动结束。针对评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P项目负责人进行了约谈,约谈中项目负责人主动讲述了项目评审情况,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自我剖析和检讨。

  鉴于当事人未依法组织评审活动的行为系首次且未影响评审结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能主动承认错误,配合态度良好,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P处以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迟到的评审专家亮黄牌,暂停其评审资格6个月。

  (三)案件启示

  评审活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关键环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评审工作。代理机构在组织评审活动中出现评审专家迟到或未能到场情况时,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七条规定,及时补充抽取或者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同时记录相关人员的违规情形上报财政部门,保障评审活动遵规守序开展。

  山东省财政厅

  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