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政务服务事项权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7日
沧州市政务服务事项权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政务服务事项权限管理,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含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7类行政权力事项以及依申请公共服务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权限管理,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开展政务服务事项权限的实施、划转、下放、收回、调整等动态管理活动。
第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权限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标准规范、利企便民、动态管理的原则,确保权限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
第二章 权限管理职责
第五条 沧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办)负责组织协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权限管理和指导县级政务服务事项权限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根据《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牵头编制、动态调整《沧州市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二)负责根据国家部委、省市两级最新文件要求,协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的综合性权限调整工作;
(三)负责指导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开展事项认领发布、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的编制等工作;
(四)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政务服务事项的清单管理、实施规范、办事指南、事项认领发布等工作。
第六条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分为市级实施机关和市级监管主体,是政务服务事项权限管理的共同责任主体,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审核、动态调整本部门条线范围内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二)负责本级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权限的下放、回收、调整、划转等工作;
(三)负责本级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认领发布、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的编制等工作;
(四)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清单管理、业务培训、事项认领发布、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编制等工作。
第三章 事项清单管理
第七条本章所指《沧州市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是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对市、县、乡、村四级及承接的国家级、省级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梳理形成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第八条 原则上《事项清单》所含政务服务事项的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实施层级、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均要与《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已纳入《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决定暂不实施或拒绝纳入《事项清单》。
第九条 严禁在《事项清单》所含政务服务事项之外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政务服务事项。对已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各级各部门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第十条 《事项清单》应当按照程序报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等清单中的事项类型相同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与《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第四章事项要素调整
第十一条 本章所指事项要素调整,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管理需求,对《事项清单》中政务服务事项的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行使层级、设定依据、实施机关、监管主体等要素信息进行动态调整的过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事项要素调整:
(一)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上级部门决定调整事项要素的;
(二)因机构改革、职责调整等原因,事项要素需要同步调整的;
(三)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发现事项要素存在不适宜情形,有明确政策依据,且不违背上级部门统筹要求的;
(四)由于其他改革政策原因,事项要素需要同步调整的。
第十三条事项要素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属于第十二条第一、二种情形的由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自行调整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及时将相关文件依据告知市政务办,动态调整《事项清单》中的事项要素。
(二)属于第十二条第三、四种情形的由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向沧州市人民政府呈报事项要素调整的请示,经市政府批示通过后,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自行调整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告知市政务办动态调整《事项清单》中的事项要素。
第五章 事项权限划转
第十四条本章所指事项权限划转,是指改变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将一个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法定程序调整至另一部门实施的过程。
第十五条事项权限划转应当以提升审批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为目的,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事项权限划转:
(一)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家、省相关文件的最新要求,需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进行调整的;
(二)由于机构改革、职责调整等原因,需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进行调整的;
(三)由于其他改革政策原因,需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进行调整的。
第十七条 事项权限划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涉及多条线或大范围事项同时划转的,由市政务办牵头组织移交方和接收方共同协商明确划转事项权限的原因依据、职责边界、事项清单等内容,并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事项权限划转请示;
(二)涉及个别条线事项划转的,由移交方会同接收方协商明确划转事项权限的原因依据、职责边界、事项清单等内容,共同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事项权限划转请示。
第十八条事项权限交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经沧州市人民政府同意事项权限划转后10个工作日内,接收方会同移交方签订划转事项交接书,完成系统对接、材料移交、审管衔接等内容的交接工作,同步修改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中相关事项认领内容,通过部门官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事项权限的调整情况,并及时告知市政务办动态调整《事项清单》。
第六章 事项权限下放
第十九条 本章所指事项权限下放,是指将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监管职责从上级行政部门转移到下级行政部门实施的过程。
第二十条 事项权限下放的方式包括:直接下放和委托下放。事项权限的具体下放方式由市级实施机关和市级监管主体共同确定,且市级权限下放范围为《市级行政许可事项放权储备清单》内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事项权限下放:
(一)国家部委、省政府文件明确要求或鼓励下放的;
(二)市级实施机关会同市级监管主体结合行业政策要求,主动提出下放本级权限的;
(三)县级政府结合本地发展实际和政策依据,主动申请上级权限下放需求的;
(四)由于其他改革政策原因,特定地区需逐级申请市级权限下放。
第二十二条 事项权限下放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属于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种情形的由县级政府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下放市级权限的请示,其中包括拟申请的市级事项权限清单、评估论证材料(逐事项列明权限下放的必要性、权限下放的风险、本级审批水平、本级监管能力、专家论证结果)。由市政务办组织市级实施机关和市级监管主体对请示中拟申请的市级事项权限提出意见建议,经沧州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二)属于第二十一条第二种情形的由市级实施机关会同市级监管主体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下放市级权限的请示,其中包括拟下放的市级事项权限清单、评估论证材料(逐事项列明权限下放的必要性、权限下放的风险、拟承接部门的审批水平和监管能力、专家论证结果),明确拟下放事项名称、设定依据、下放方式、审批和监管的承接部门、审批监管系统账号等信息,经沧州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第二十三条 事项权限交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级政府应在权限下放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制定承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承接的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细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
(二)市级实施机关和市级监管主体应在权限下放通知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开展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同步移交制式证照、资料表单、操作规程等,开放共享专家库资源;涉及审批系统的,要开通审批权限,配置审批账号等;下放方式为委托下放的还需签订赋权委托书;对需要三方评审等专业性较强的事项,由市级实施机关会同市级监管主体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要加大指导力度,协助各县(市、区)承接实施。
(三)权限交接完成后,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应通过部门官网、对外公示栏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事项权限的调整情况,同时调整《事项清单》和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认领事项等相关内容,确保事项办理无缝衔接。
第二十四条 事项权限运行监督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权限下放通知印发后6个月内,县级实施机关会同县级监管主体全面梳理市级权限运行情况,形成市级权限承接运行报告,分别呈报至市级实施机关和市级监管主体。
(二)每年11月底,市级实施机关和市级监管主体要按时对下放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形成市级权限下放运行报告,报送至市政务办。
第七章 事项权限收回
第二十五条 本章所指事项权限收回,是指将已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监管职责收回至原下放部门实施的过程。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事项权限收回:
(一)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已下放事项不再适宜由下级行政部门实施的;
(二)下级行政部门承接确有困难、运行机制不顺畅、没有办件需求或业务办理质效不佳的;
(三)县级实施部门因条件变化难以有效实施,主动申请收回的;
(四)由于其他改革政策原因,需要收回事项权限的。
第二十七条事项权限收回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种情形的由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的实施机关会同监管主体征求县级政府意见建议后,向沧州市人民政府呈报收回权限的请示,经沧州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二)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三种情形的由县级政府向沧州市人民政府呈报收回权限的请示,由市政务办组织原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的实施机关和监管主体提出意见建议,经沧州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第二十八条 事项权限交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原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的实施机关和监管主体应在权限收回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级权限的收回工作,包括相关审批账号的注销、档案材料移交等。同时调整《事项清单》和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等相关内容,确保事项办理无缝衔接。事项权限交接后,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应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布事项权限的调整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省政府依据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各县(市、区)参照市级开展政务服务事项权限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