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测绘服务效能,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多测合一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服务水平的通知》《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文件要求,我局起草了《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7日至4月20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有关反馈意见可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dxk@fszrzy.foshan.gov.cn,亦可寄往“佛山市禅城区玫瑰东路2号,佛山市自然资源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邮编:528000,联系人:陈先生0757-83123973、何先生0757-83382475。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3日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
(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测绘服务效能,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范围) 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在佛山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市政配套的道路、桥梁(含人行天桥)、涵洞、隧道、公园、公共绿地、管线等)工程建设项目在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工作中涉及的测绘事项,对时间相近、内容相似、出资主体相同的测绘事项进行分阶段整合优化,充分利用已有测绘成果和共享沿用前阶段业务测绘数据,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和成果形式,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工作执行统一技术标准、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和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宅基地、广告牌设置、加装电梯、建筑物立面改造等简易类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条(测绘事项整合) 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测绘事项整合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工程规划许可、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具体为:
(一)用地红线测量、土地勘测定界测量、宗地测绘等立项用地规划阶段的测绘工作整合为立项用地规划综合测绘事项。
(二)用地红线内及周边现状地形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等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的测绘工作整合为工程规划许可综合测绘事项。
(三)规划放线测量、房产面积预测算等施工监督阶段的测绘工作整合为施工监督综合测绘事项。
(四)规划验收测量、不动产测绘、人防竣工测量等竣工验收阶段的测绘工作整合为竣工验收综合测绘事项。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局是本市“多测合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多测合一”工作。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多测合一”管理办法和技术规程等相关配套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多测合一”成果质量抽验,推动成果在审批环节中的共享应用;组织建设并维护全市“多测合一”信息管理系统,保障其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有效对接,支撑审批流程优化。
市政务和数据、住房城乡建设、人防、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协助市自然资源局做好“多测合一”技术标准制定、业务系统对接工作,对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多测合一”的事项做好宣传贯彻、业务指导、成果应用、意见反馈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各分局负责辖区内“多测合一”体系的实施、业务指导、成果应用、意见反馈、测绘成果的质量检验及入库。
各区政务和数据、住房城乡建设、人防、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相应职责,负责辖区内“多测合一”业务指导、成果应用、意见反馈等工作。
第二章 测绘单位和从业人员管理
第五条(资格条件) 承担“多测合一”项目的测绘单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应具备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专业类别。承担竣工验收阶段综合测绘事项的,须同时具备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类别。
(二)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生产安全管理、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制度与能力,以及相应的办公场所、仪器设备、驻场技术人员。
(三)两年内无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严重失信信息记录,且不存在因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况。
第六条(分支机构管理) 承担“多测合一”项目的测绘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以该测绘单位的名义承揽测绘业务,相关责任由测绘单位承担。测绘单位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测绘单位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测绘人员管理) 参与测绘项目的测量员、检查员、审核员等主要技术人员应当是测绘单位合法聘用的工作人员。测绘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审核员应为该单位技术和质量管理机构内人员且具备中级及以上测绘专业技术职称。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作业人员的身份进行核验。
第八条(注册测绘师签字制度) “多测合一”项目实行注册测绘师签字制度。“多测合一”项目的设计文件、成果质量检查报告和测绘成果由在本单位注册的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生效。注册测绘师应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执业活动成果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信用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和《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要求办理信用登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测绘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测绘活动进行信用信息征集、动态评价、发布和管理。
第十条(电子印章) 测绘单位在“多测合一”项目中使用符合规定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办理“多测合一”业务的成果报告应加盖本单位符合规定的电子印章。
第三章 测绘项目委托和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委托)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全阶段或分阶段中的测绘事项规模、技术要求等条件,依法合理设定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等要求,可以自行委托符合资格条件的测绘单位。建设单位可以将全阶段或者部分阶段的综合测绘事项委托一家测绘单位,不得将同一阶段的综合测绘事项拆分后分别委托两(含)家以上测绘单位。
测绘单位应按照《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作业限制范围承接“多测合一”项目,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 建设单位和测绘单位双方应平等协商,参照市自然资源局制订的“多测合一”合同范本签订测绘服务合同。测绘服务合同应明确委托的测绘项目类型、测量业务工作量、计费标准、合同金额、工作时限以及提交的成果要求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测绘服务费用) “多测合一”项目委托与被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等自主协商确定测绘服务费。测绘服务费用应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计费价格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标准和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
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测绘项目的质量监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市测绘行业协会可以定期组织开展全市“多测合一”项目成本调查,分区域分类别发布调查结果,引导行业有序竞争。
第十四条(项目登记) 测绘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登记,填写“多测合一”项目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项目信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数据和技术扶持) 符合“多测合一”资格条件且信用评价符合《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要求的测绘单位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数据和技术扶持:
(一)佛山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FSCORS)服务;
(二)项目测区已有地形图、正射影像图和管线等数据;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拥有版权的测绘生产软件使用权。
第十六条(生产技术标准) “多测合一”项目应执行国家、省、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和市自然资源局制定的《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确保精度指标、测量方法、技术要求、成果报告格式和数据标准等符合要求。
第四章 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 “多测合一”项目生产和质检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且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 测绘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安全应急演练,严防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九条(质量控制与验收管理制度) “多测合一”项目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
测绘单位应按照《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和《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等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完成过程和最终质量检查。检查员、审核员对其检查情况签字确认。
项目委托单位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对“多测合一”成果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第二十条(现场条件确认) 测绘单位在提交竣工验收阶段测绘成果前,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条件进行确认。现场条件不符合以下要求的,不得提交成果:
(一)房屋建筑类
1.完成土建工程(含内外墙)、外墙装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包括附属用房、排水工程、协调性道路)建设,并按规定接通市政预留井;用地范围内绿地范围已按规划要求完成建设;存在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已经过处理并按处理决定执行完毕;按规划许可要求需拆除的围墙、旧建筑等已经拆除,损坏的市政公用设施已修复完毕;如有人防警报间的,应为独立封闭空间,门窗配置应齐全,不应与其他功能房(室)混用。
2.已按相关规定编列门楼号牌(含自编房号、车位号)。
3.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地下室工程内部供电、排风、排水系统工作正常;验收车位已按照相关标准划线并编号。
(二)城市基础设施类
1.市政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桥、涵、隧等)全部建成,道路绿化界线明确、清晰且栽种绿化植被,管线等设施施工完毕。
2.市政管线已铺设完成且未覆土。
3.园林绿化界线明确、清晰且栽种绿化植被,园林内管理用房、游步道、景观亭廊、花架、假山石、雕塑、铺装场地等附属设施全部建成。
第二十一条(成果提交) “多测合一”的测绘成果须经测绘单位检查合格、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本人执业印章后,方可由测绘单位提交。
第二十二条(质量责任) 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多测合一”成果质量负责,所交付的成果须保证是合格品。
因测绘成果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测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测绘单位依法向负责测绘项目的注册测绘师追偿。
建设单位应当向测绘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基础材料。因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导致测绘成果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质量争议) 测绘单位应建立质量信息征集机制,主动征求用户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的意见,并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
测绘单位应及时、认真地处理用户的质量查询和反馈意见。与用户发生质量争议的,报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质量纠纷处理或依法诉讼。
第二十四条(测绘监理) 国家法律法规或委托方有明确要求实施监理的测绘项目,应依法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工作实施应符合相关规定。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监理单位对其出具的监理报告负责。
第五章 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和入库管理
第二十五条(质量检验制度)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对“多测合一”成果实行质量检验制度。
市自然资源局各分局依法设立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或者委托第三方测绘资质单位(以下简称“区级测绘质检机构”)对成果进行受理、检查、入库。市自然资源局对入库的“多测合一”成果进行随机抽检。
其中,在房产面积预测算成果入库过程中,自然幢划分由各区不动产审查部门负责审核,房产面积预测算成果质量由测绘单位负责。
区级测绘质检机构在受理测绘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阶段测绘成果时,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条件进行核查。现场条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将测绘成果报告退回测绘单位。
第二十六条(质检指引) 区级测绘质检机构应按照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多测合一”成果质量检验入库的相关工作规定,依据检验流程、内容、方法、评分标准等要求实施检验入库工作。
第二十七条(协同工作机制) 对竣工验收阶段的联合测绘成果,由市自然资源局各分局测绘行政主管股室牵头,会同规划条件核实、不动产审查、测绘质检机构等业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开展技术性核查工作,并在工作时限内一次性将核查结果告知测绘单位。
第二十八条(入库管理) 立项用地规划、工程规划许可、施工监督等阶段的“多测合一”成果入库后直接推送至市级测绘数据库。竣工验收阶段的成果经各分局检验符合要求的,推送至市级测绘数据库。市自然资源局各分局对已入库的成果发放入库凭证,入库凭证样式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不动产测绘成果经审核通过后,纳入地籍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级抽检) 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对区级入库成果进行抽检。抽检发现成果不合格等严重质量问题时,将依法对测绘单位、质检机构及作业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章 测绘成果利用与共享
第三十条(数据利用) 测绘单位要充分利用已有底图数据和前阶段测绘成果。未发生变化的可以直接利用,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补充测绘,避免重复测绘和投入。
测绘质检机构要充分利用测绘单位提供的实景三维模型等成果,优化检验方式,提高质检入库效率。
第三十一条(成果应用)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防、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联合验收、不动产登记和业务管理工作时应当使用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检验并取得入库凭证的“多测合一”成果。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检验并取得入库凭证的其他测绘成果和数据,相关部门在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审批中不得采用。
第三十二条(共享系统) 市自然资源局应通过“多测合一”相关管理系统实现部门之间、前后阶段环节的成果共享利用。对经质检入库的各阶段“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实时同步至市级测绘数据库完成动态更新;对经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测绘成果,即时归集至地籍数据库完成更新。相关数据应推送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及住房城乡建设、人防、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业务系统,实现成果数据的实时共享。
第三十三条(成果管理) 测绘单位、建设单位、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家有关安全保密和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生产、保管、使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重点加强对“多测合一”项目的监督检查,检查对象包括测绘单位、测绘质检机构、注册测绘师等。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测绘成果质量情况。重点检查近两年内完成的“多测合一”项目成果质量,包括成果的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二)测绘资质条件符合性情况。重点检查承担“多测合一”项目的测绘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主要仪器设备、质量管理制度等。
(三)测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四)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情况。重点检查“多测合一”项目生产及质检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五)其他依法应当检查的事项。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测绘单位,可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三十五条(测绘单位责任) 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进行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测绘质检机构责任) 测绘质检机构在检验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测绘质检机构的检验结论不正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整改,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期限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