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园林局,济源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区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现将《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wps

  2026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  件

  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快标准河南建设,以标准支撑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标准化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秩序,对建设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及管理等活动和结果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共同的、重复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直接涉及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生态环境安全的、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可制定强制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三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含城市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和管理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标委会属技术咨询性机构,协助开展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地方标准编制、审查、监督检查等相关技术性工作。标委会委员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

  第六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立项项目分为政府委托项目和社会申报项目。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政府委托项目,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要求,委托具备条件的标准主编单位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具备地方标准编制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根据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需要,可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编制、公开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等环节。

  第八条  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虽有标准但不具体,或为了细化提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对工程建设技术、管理要求作出统一规定的,可以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定的事项包括:

  (一)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安装)、验收、运行、维护、加固、拆除等质量和安全要求;

  (二)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环境保护、抗震(抗疫)应急和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的要求;

  (四)工程建设有关试验、检验检测和评定方法的要求;

  (五)工程建设信息技术应用和工程建设管理的要求;

  (六)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更新等方面的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技术要求;

  (七)需全省统一规范的其他工程建设技术、管理要求。

  第九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经济政策,以实践经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综合成果为依据;

  (二)从本省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体现本省的气候、地理、人文、技术等特点,并充分利用相关资源;

  (三)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四)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且应当协调、统一;

  (五)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采取年度计划与即时计划相结合的立项方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发展需要、承担重点工作和新发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提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需求和立项指南,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研究制定年度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确定政府委托项目和社会申报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为应对突发事件、落实国家和省重点工作任务,亟需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可由相关部门提出立项建议,按程序下达即时计划。

  标准制定、修订立项计划应明确立项编号、标准名称、主编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立项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除需满足本章第九条相关原则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规定明确的适用范围;

  (二)具有成熟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三)标准编制大纲合理,符合本省工程建设、管理服务技术体系要求;

  (四)拟纳入标准中的科技成果已通过验收、鉴定或登记,且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项目,可优先支持列入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立项年度计划:

  (一)涉及产业转型升级、绿色低碳发展、民生保障、公共利益等重点领域的;

  (二)涉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

  (三)经工程实践效果良好的相关技术导则、团体标准或省级工法。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相关文件的编制工作由标准主编单位负责。

  标准主编一般不超过两家,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中第一主编单位原则上应牵头承担过1项或参与过2项以上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编制工作;承担过与所编标准内容相对应的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检测或科研等任务,并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能够提供地方标准编制所需的技术、设备、人员、经费等保障。

  标准主编人原则上应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编制经验。

  第十四条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程序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工作,并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前期准备。立项计划下达后,标准主编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善标准编制工作大纲和主要技术内容,确定工作进度节点计划、主参编单位和主要编制人员(前5名)任务分工,组织召开标准编制启动会等工作,标准编制启动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标准起草。标准主编单位应按照标准编制计划,组织参编单位及时开展标准调研、论证、验证,依据《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工程建设标准编制指南》起草标准条文(含条文说明)、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

  (三)定向征求意见。标准主编单位应将起草的标准征求意见稿面向有关单位和行业专家定向征求意见,其中征求意见单位数量一般不少于10个。

  (四)初稿审查。定向征求意见后,标准编制单位及时邀请专家对标准初稿进行技术审查,专家审查组人数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

  第十五条 初稿技术审查完成后,标准主编单位应及时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公开征求意见前,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编制人员应最终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由标准主编单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标准主编单位应对反馈意见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是否采纳的意见,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

  (二)技术要求是否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且不低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是否与有关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协调;

  (三)是否有影响公平竞争的内容;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审查专家原则上从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库中选取熟悉本领域技术标准情况的人员,重要的、综合性强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还可视情邀请省外权威专家参与。审查专家人数应为7人及以上单数。

  参与标准技术审查的专家应列席专家审查会,为标准审查工作提供技术协助。

  第十八条 标准主编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报批资料进行校核后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标准主编单位不能按期完成编制任务的,应当提前15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长总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完成的,终止编制任务。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按规定批准发布后,并按程序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份号组成,修订标准可采用原地方标准发布顺序号,具体表示方法如下:

  (一)强制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

  (图例) DBJ41/  □□□ - □□□□

  标准代号 顺序号 - 发布年份号

  (二)推荐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

  (图例) DBJ41/T  □□□ - □□□□

  标准代号 顺序号 - 发布年份号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应出版、发行,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归档。地方标准文本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和下载。

  第三章  复审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变化、政策调整和标准实施等情况适时组织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复审: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标准复审意见包括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二十六条  标准复审应由主编单位先行自审,并提交标准实施情况的分析评估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标准进行复审,形成复审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复审意见为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再版时应在标准封面和扉页的英文名称下方居中增加“(XXXX年XX月确认继续有效)”标记。

  复审意见为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如原主编单位不适合继续承担编制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主编单位进行调整。修订的程序和要求参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执行,修订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布后,强制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过渡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推荐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过渡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规范各方主体工程建设行为,提高管理效能和建筑工程质量。

  第二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标准主编单位、标委会、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等单位通过网络、现场等形式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

  第三十条  鼓励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建立健全标准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为相关人员参加标准培训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相关标准的培训,严格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从事相关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或意见建议,可向标准主编单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馈,供标准复审、修订时参考;对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