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提升行政效能,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局修订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3月6日—3月13止。

  二、《办法》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

  本《办法》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事项的管理、实施、动态调整与监督考核工作。《办法》共8章39条,明确了政务服务事项的定义与范畴,划分了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政务服务实施机构的职责分工,规范了基本目录编制、清单管理、动态调整等核心工作流程,提出了实施创新要求和监督考核措施,尤其对“高效办成一件事”集成服务的管理与推进作出具体规定,旨在以标准化管理推动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持续提升。

  三、意见建议提交方式

  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建议请注明“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并留下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沟通交流。

  电子邮件:发送至87518098@qq.com

  四、其他事项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和吸纳,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区政务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

  2026年3月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提升行政效能,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5〕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事项的管理、实施、动态调整与监督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文件对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服务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医疗保障、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事项。

  权责清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承担相应责任的清单。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以下简称“基本目录”)指含有政务服务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基本编码、设定依据、行使层级等基本要素,在一定范围内通用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根据设定依据的层级划分为自治区级基本目录和地(州、市)、县(市、区)级基本目录。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指为了提升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标准化程度,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在基本目录基础上统一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业务表单、审批结果等要素后形成的标准化成果。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以下简称“实施清单”)指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基本目录或实施规范基础上进行细化完善后,形成的政务服务事项要素清单,并以办事指南的形式在自治区政务服务网对外展示。

  本办法所称“一件事”是指将企业群众办理的、涉及多个部门或多个环节的单一政务服务事项或关联政务服务事项,通过流程重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整合为“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理”的集成服务场景,其目录(以下简称“一件事”目录)和实施清单(以下简称“一件事”实施清单)是基本目录与实施清单的集成化形态,纳入本办法统一管理。

  第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统筹兼顾、分级分类、一体管理、动态调整、相对稳定的原则,对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管理。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牵引,推动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持续提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作为全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级基本目录日常动态调整的审核,负责编制、管理、发布本系统基本目录,负责自治区各级政务服务事项与“一件事”的统筹管理、指导监督与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区事项管理系统的升级完善与运维保障。

  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参照自治区职责分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统筹、管理、指导、监督工作。

  自治区、地(州、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管理、发布本系统事项基本目录。自治区、地(州、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管理、发布本部门事项实施规范与事项实施清单,指导下级对口部门的事项实施清单编制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自治区、地(州、市)“一件事”业务牵头部门会同联办部门,负责编制、管理、发布本部门牵头的一件事目录与实施清单,经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审核后发布施行。自治区、地“一件事”业务牵头部门负责本部门一件事全生命周期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实施政务服务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或提供政务服务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负责实施清单调整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检查工作。

  第三章 基本目录

  第七条 列入自治区级基本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命令、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或自治区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自治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定,并在全区范围通用。列入地(州、市)级基本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应依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定,并在地(州、市)级范围内通用。

  列入自治区级基本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在地(州、市)、县(市、区)级基本目录中重复设定。

  第八条 自治区、地(州、市)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编制和发布自治区、地(州、市)级基本目录中本部门管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对基本目录信息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有效性与准确性负责。

  基本目录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编制部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后,由自治区、地(州、市)业务主管部门发布。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自治区级基本目录进行相应动态调整: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应予以调整的;

  (二)根据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决定应予以调整的;

  (三)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应予以调整的;

  (四)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的;

  (五)其他应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十条 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为原则,充分征求下级对口部门的实施意见,在自治区级基本目录中围绕政务服务事项的全生命周期,根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要素的差异,合理拆分全区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子项、业务办理项。地(州、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合理拆分业务办理项。

  第四章 清单管理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根据国务院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相关政策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编制自治区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清单,明确名称、类型、编码、实施主体、设定依据等基本要素编制规则。

  第十二条 各地(州、市)、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在自治区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基础上,结合本地(州、市)、本行业实际,编制本地(州、市)、本行业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实施清单不得超出基本目录范围。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职能调整、“高效办成一件事”事项拓展等情形需要调整事项的,各地(州、市)、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提出调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更新清单。

  第十四条 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应定期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优化调整事项范围和要素,确保清单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适用性。

  第五章 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以及“一件事”名称、联办事项变更等情况,对自治区级基本目录及“一件事”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自治区级基本目录出现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整,地(州、市)、县(市、区)级参照自治区动态调整时限执行。

  (一)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在调整情形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事项管理系统向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调整的内容、理由和其他部门意见作出充分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对调整政务服务事项数量较多、情形较复杂、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进行必要论证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二)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调整申请并反馈申请部门;对调整政务服务事项数量较多、情形较复杂、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进行必要论证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对涉及部门职能配置的政务服务事项(含“一件事”涉及多部门职能)调整,应当征求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作出调整决定。

  (三)对作出不予调整决定的,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按照意见进行修改,或再补充理由、依据后重新提交申请。

  “一件事”目录的调整,除需同步验证关联事项的协同性(如跨部门流程衔接、数据共享需求)外,适用前款程序。

  第十七条 权责清单与政务服务事项关系:权责清单是政务服务事项(特别是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基础和依据。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中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其名称、类型、设定依据等核心要素应当与权责清单保持一致,实现数据同源、一体化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需调整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先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申报调整权责清单。根据权责清单调整结果同步更新依申请类行政权力事项,确保事项基本目录(含“一件事”目录)中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类型等要素与权责清单保持一致,实现数据同源、一体化动态管理。“一件事”目录调整后,需同步验证关联事项的权责归属,避免职能交叉或空白。

  第十九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基本目录(含“一件事”目录)发布10个工作日内,结合本行业条线各层级实际情况在基本目录的基础上拆分业务办理项,编制并发布实施清单和办事指南。“一件事”实施清单应当基于关联的多个基本事项清单,整合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要素,形成“一单集成”的办事指南,并在自治区政务服务网显著标识。

  第二十条 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在自治区级实施清单(含“一件事”实施清单)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等重点要素,编制并发布本业务条线实施规范。地(州、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管理要求,在上级实施规范的基础上,追加个性化要素后,编制并发布本级办事指南。“一件事”实施规范应当重点明确跨部门协同规则(如牵头部门、配合部门职责、数据推送节点)、材料共享清单(避免重复提交)办理时限压缩目标及各联办事项办理时限。“一件事”实施牵头部门应当会同联办部门,制定“一件事”专项实施规范,并指导下级部门落实。

  第二十一条 “一件事”业务牵头部门应当会同联办部门,制定“一件事”实施规范,并指导、督促下级“一件事”实施牵头部门做好“一件事”的实施工作。

  “一件事”实施牵头部门及联办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一件事”目录和“一件事”实施清单对外提供政务服务,不得在“一件事”目录之外另行实施,不得要求办事对象提供“一件事”实施清单要求之外的材料;在“一件事”实施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同级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管理部门,指导做好系统配置和人员培训。

  第二十二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推行落实《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3〕26号),将符合要求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以电子形式归档,并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以事项管理系统为源头,确保多渠道发布的基本目录、实施清单信息等内容一致。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事项管理系统的要素管理、统筹模式、标签应用等功能,积极探索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模式。

  第六章 实施创新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严格按照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对外提供政务服务,不得在基本目录之外另行实施政务服务事项,不得要求办事对象提供办事指南之外的材料。

  通过采用自行调查、部门间协查等业务方式不断优化服务,充分利用统一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归档等数字政府公共支撑能力,持续精简申请材料、简化办事流程、减少到现场次数。

  第二十六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相互协作,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含“一件事”)“跨域通办”,确保同一事项(或“一件事”关联事项)的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审批结果等要素在实施区域内一致,提升“跨域通办”政务服务事项协作办理效能。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积极建立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等工作机制,在事项管理系统中标记纳入告知承诺制或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含“一件事”),明确办理条件、容缺材料列表并动态更新。

  第二十八条 鼓励“一件事”实施牵头部门结合地域特色与行业特点,拓展生活服务、产业扶持、工程建设等领域应用场景,设置本地(州、市)特色“一件事”,并在实施清单中明确差异化服务内容。“一件事”实施牵头部门应当加强跨部门、跨层级、跨系统协同,优化前后置环节,强化技术赋能。

  第二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州、市)依托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渠道,打造定制化、套餐式、模块化的涉企服务“一类事”场景,为企业提供精准化、个性化的优质衍生服务。

  第三十条 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牵头建立“高效办成一件事”常态化推进机制,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梳理企业和群众高频办事事项(含跨部门关联事项),制定重点事项清单和实施计划,明确办理标准、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对纳入“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集成服务,应依托基本目录与实施清单管理规则,通过流程再造、数据共享,实现“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理”,避免重复建设线上系统。

  第三十一条 对列入“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的事项,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理”。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统筹线上办事系统整合,依托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拓展跨部门集成办理功能,支持区、地、县、乡、村共用,避免重复建设。

  第三十二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业“高效办成一件事”事项的业务指导和协同配合,优化内部办理流程,打通数据共享堵点,确保事项办理顺畅高效。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建立“高效办成一件事”监督评估机制,通过线上监测、线下抽查、群众评价等方式,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将评估结果纳入政务服务考核体系。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监督机制,通过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对事项办理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办理行为和督促办件逾期问题。

  第三十五条 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工作纳入自治区绩效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各业务主管部门、各地(州、市)年度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三十七条 对在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地(州、市)、县(市、区)基本目录及“一件事”目录的调整依据和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3年11月10日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