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加快建立建筑施工行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施工市场环境,结合《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托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现就做好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一)参评范围。适用《办法》管理要求的企业。
(二)工作安排。2026年3月31日前为预填报阶段,信用信息的归集、审核和推送工作正常开展,企业可在省平台自行维护本单位信用信息及查看信用评价分值,此阶段评价结果不对外公布、不参与应用。2026年4月1日起正式开展全省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信用评价结果将在省平台“公告公示板块-施工企业信用结果公示区”对外公布,全省通用。
(三)平台操作。企业可通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首页-专题专栏-业务系统,点击“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通过“市场主体登录”进入企业账号。通过“信用评价”模块完善企业相关信用信息,企业端平台功能操作使用方式详见附件。
二、从严从实从速开展信用信息审核管理
(一)指导企业及时准确完善信用信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工作,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完成信息归集、审核、推送和结果应用等工作。要主动公布业务咨询联系方式,指导督促企业填报完善信用信息。
(二)及时完成信用信息审核管理工作。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及各县(市、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审核权限的开设及变更。请于3月10日前完成本市及各县(区)有关业务审核账号的开设赋权。按照《办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用信息的归集、审核、异议处理等工作。
(三)依法依规用好信用评价结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坚持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根据信用评价等级,依法依规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差异化监管等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工作,切实发挥信用评价作用。
三、严格做好信用评价管理与监督工作
(一)严肃工作纪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照程序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审查责任追究制度。从事信用评价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牟取其他利益或者向外界透露、传播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擅自篡改评价结果,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加强指导调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调度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评价结果应用情况,对存在严重违反《办法》规定要求的典型行为进行通报,对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实践中总结出优良经验的予以推广。
(三)广泛接受监督。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办法》的行为,向各级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反映。
省级政策咨询电话:0531-51765157,51765159。
省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109转4。
附件:
山东省住建行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企业端操作手册.pdf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