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分局、空港委规建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论述,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部分地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精神,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2”思路举措,围绕加快建设“12218”现代化产业体系,以“审批备案数量最少、政务服务速度最快、产业生态环境最好”为目标,持续推动规划资源审批服务机制集成式改革,我局继续推出第九批惠企利民措施。现就有关工作措施通知如下:
一、优化土地要素保障,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一) 支持编制土地短期实施利用方案推动弹性供应,提高土地效益。
在不占用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前提下,批而未供、储而未供且边界规整的经营性土地,可采用弹性供应方式开展土地短期开发利用,用于特色文旅、民营教育、养老康养、交通接驳、全民健身、农贸市场、城市服务者之家等用途。
土地短期开发利用应编制土地短期实施利用方案,明确短期规划用途、期限及有关技术指标,作为详细规划实施方案。在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且不影响规划实施、不修建地下室的前提下,按程序办理土地供应(既有建筑物有利用价值的,可带保留建筑供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确权登记等手续。土地短期开发利用应通过签订供应文件对期限届满无偿收回、特殊情形提前收回、批准续期继续使用等情形作出约定。土地短期开发利用项目使用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二) 支持符合条件的政府储备地临时利用,增加便民服务设施。
符合《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26号)第(四)(五)条,在满足环保和安全要求、不影响规划实施、不修建地下室的前提下,暂无供应计划的政府储备用地可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通过公开租赁等方式开展临时利用,用于文化体育、园林绿化、停车设施、充电桩等公共服务和便民设施用途。临时利用不得影响土地供应,在顺应业态需求、严格按协议履约的前提下可明确续期要求。
(三) 拓展原划拨工业用地扩容暂不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适用范围,响应企业生产需求。
在原低效划拨工业用地基础上进一步支持所有划拨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但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原划拨(含历史划拨用地)工业用地(含仓储用地),经区政府认定属于政府鼓励性产业并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及产出要求,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不发生权属转移且自持使用,仅增加工业、仓储建筑面积的,可暂不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企业在发生权属转移,或自行申请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时再行缴交。上述工业用地应不涉及近期重点项目或重大设施建设计划,且未纳入近期土地征收成片连片开发计划、城中村改造计划或近5年土地储备计划。
(四) 鼓励工业用地开发地下空间用于生产制造及配套,无需计收土地出让金。
在符合安全标准、设计规范及生产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工业用地立体复合利用,工业用地地下空间用于生产制造功能或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等生产配套使用的,不计收土地出让金。地下空间与地上建筑应整体确权。
(五) 自持商品住房转为可销售商品住房项目可以分批次办理,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符合《广州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第(十一)条且经批准的自持商品住房转可销售商品住房项目,权利人可一次性或分批次申请转售,申请时需明确转售部分的功能、面积、部位等内容。允许权利人最多分三批次申请转售,首次转售面积可按原出让合同约定计算规则或规划文件确定的相应面积计算基数的20%确定。
(六) 针对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权利主体缺失的历史项目,允许由政府指定机构或组织代办。
对于因开发单位灭失且无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导致无法申请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历史项目,允许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或组织作为代办主体,可一并办理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在登记簿中应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
二、推动存量空间盘活,营造品质人居环境
(七) 原拆原建的危旧房改造项目无需注销产权,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后依程序办理权属登记。
本条适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明确的危旧房改造。
单幢危旧房屋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原建筑用途,基本不扩大原建筑基底、基本不改变四至关系,在原用地权属范围内原拆原建、改造提升,无需重新办理供地手续,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确权登记等手续。用地性质、供应方式按照原产权证明确;涉及补缴出让金的,按程序补缴土地出让金。
支持多幢危旧房在土地用途和权利性质一致的前提下,在原用地权属范围内统一规划、整体报批。在全面摸清所有权利人情况(含公建配套权利归属)基础上,由确定的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改造范围(红线范围)、改造内容、产权分配方案等,经区政府同意,可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确权登记等手续。用地性质、供应方式按照原产权证明确,涉及补缴出让金的,按程序补缴土地出让金。连片改造应不增加户数、不改变原建筑用途、基本不扩大原建筑基底、基本不改变四至关系,在符合《通知》第十条的要求下允许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公共活动空间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优化人居环境。
项目周边涉及的零星地、边角地、插花地、缝隙地等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经区政府同意,可在编制实施方案时纳入单幢或多幢自主改造范围一并改造。
重点功能片区、土地储备、市政交通公共设施近期建设计划范围内的城镇危旧房改造,应当优先征收、腾退或置换,不适用本条措施。
(八) 支持存量物业转变为公共服务设施,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在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建筑外立面风格,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且不涉及产权变更登记的前提下,经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方同意后,存量物业可临时转变用途为教育、文化、托幼、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或服务于工业园区的公共服务设施的,依法按程序纳入免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
在老龄化程度较高的社区,鼓励存量物业引入老龄健康护理中心、康养机构,建设社区养老中心;在出生人口增长较快的社区,鼓励利用存量物业引入婴幼儿托育、儿童托管、社区助餐等服务机构,助力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短板;鼓励迎合青年群体追求体验、分享、品质的需要,利用存量物业打造共享空间和创新街区,利用地下空间、大堂等公共区域,嵌入配套餐饮、运动休闲、共享经济等小型服务设施。
(九) 支持配套公服设施预留弹性设施空间,由镇街统筹明确公服设施配套功能。
在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对于居住用地、产业用地中配套的移交类公共服务设施,预留不超过30%的建筑面积作为弹性配套面积,暂不明确配套服务类型。在项目移交之后,结合社区实际需求情况,由镇街统筹明确具体使用功能。
(十) 允许村庄规划中各类公服设施功能混合,可直接核发规划意见。
村庄规划中确定为行政办公、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社会福利等公服设施用地,在不减少公服设施面积、不改变公益服务性质、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规范,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兼容使用,无需开展规划调整,按程序核发规划意见。
(十一) 支持轨道站点出入口便民设施可作为轨道交通项目的附属配建工程开展规划报建,提升轨道交通站点便民服务能力。
在公共服务配套短缺的地区,按照民生导向、交通优先、用地集约、风貌协调、标准统一的设计原则,在符合设计规范要求、不占用绿地、优先保障交通衔接设施的前提下,支持在轨道交通工程用地红线内建设便民设施。单个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内总建筑基底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200平方米(含出入口、风亭等附属设施)的便民设施,无需开展规划调整,可作为轨道交通项目的附属配建工程直接办理规划报建。
(十二) 支持城市更新项目在原房屋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已预编不动产单元的补偿房屋申请预告登记。
城市更新项目产权调整或征拆补偿协议签订后,原权属人和项目实施主体可以在原房屋办理注销登记时,按照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共同申请办理已预编不动产单元的补偿房屋的预告登记。被征拆房屋已有抵押权登记的,可同步与抵押权人申请办理已预编不动产单元的补偿房屋的抵押权预告登记。
三、创新审批服务模式,助力项目快速落地
(十三) 开展用地用林用海联动审批,支持企业“一键落地”。
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协调联动机制,通过强化部门协同、重塑业务流程、贯通平台数据等措施,推动用地用林用海审批审核事项同步办理、联动审批,实现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审批“一件事一次办”“一件事批一次”。
(十四) 支持资产盘活、公益慈善类信托办理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拓展适用场景。
支持养老保障、家庭服务、公益慈善、资产盘活等领域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进一步发挥信托风险隔离、财产独立等功能。
(十五) 支持工改工项目在拆除重建过程中使用原用地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用于抵押融资。
经审批同意调整地块容积率、宗地内原建筑物拆除且已办理注销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据原用地出让合同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支持建设单位抵押融资。后续可凭重新出具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等用地文件,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
(十六) 支持破产管理人一次性办理不动产注销查封登记。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管理人可以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等保全措施。
(十七) 提供“区块链+不动产登记+金融”全流程线上服务。
基于广州市区块链+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系统,与相关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实现不动产登记结果信息查询、不动产抵押权设立、抵押权注销等业务全流程网办,抵押双方无需前往登记机构现场办理。
(十八) 支持未购买分摊面积的历史拆迁安置房可按原证载面积继续办理相关登记。
未购买分摊面积且原已按套内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历史拆迁安置房,在办理抵押、转移、变更等登记时,可按原证载面积继续办理相关登记;原证附图为旧测绘图的,可用原附图,如规划资源部门已有新测绘成果的,由业主自愿选择用原附图或者使用新测绘图。
(十九) 允许房地产项目在预售前免于涂销抵押变更测绘成果。
在建工程处于抵押状态下的房地产项目,因规划许可或附图调整需修改预测绘成果的,在已经调整项目概况并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免于涂销抵押,建设单位可直接办理预测绘面积数据更新和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
(二十) 支持新供应建设项目“一码查询”,实现项目信息实时共享。
新供应用地的建设项目自动生成二维码并打印在供应文件上,项目业主通过扫描二维码,可随时“一码查询”项目审批进度、证书批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