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6年1月28日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购买服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全省统一建设的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平台。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通过中介超市购买服务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通过中介超市为项目业主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是行业主管部门在中介超市公布的中介服务事项的统称。
第三条 中介超市按照“一个平台、全省共用,一地入驻、全省通行,一体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运营、服务和监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原则上县(区)级以上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为本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原则上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本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由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确定。
第五条 各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中介服务网上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管理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和有关当事人行为,按照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并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
省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制定中介超市管理制度,研究、协调解决中介超市重大问题,指导和检查各地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业务工作,组织技术力量为中介超市的建设、运维和信息安全等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
第六条 各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中介超市各项制度,承担中介超市日常运营及服务工作,协助项目业主开展选取活动,提醒项目业主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敦促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公开合同信息,受理和处理有关入驻、发布采购公告等咨询,协调项目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咨询,协助处理有关投诉。
第七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涉及资质(资格)监督管理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梳理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所需资质(资格)、从业人员条件等核对标准。
涉及资质(资格)监督管理的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处理有关中介服务咨询和投诉,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
第八条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服务,并依法依规归集共享中介超市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九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制定相关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章 入驻流程
第十条 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入驻中介超市,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遵守中介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提交入驻申请、变更申请后,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内容和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核对。
注册地为省外和省本级的中介服务机构,由省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核对;注册地为市、县(区)级的中介服务机构,由注册所在地市、县(区)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核对。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申请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经核对后,应当在“信用广东网”和中介超市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完成所承接项目后,可以自愿申请退出中介超市。
第四章 选取流程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择优选取,项目业主通过对比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评分、响应方案等,选取合适的中介服务机构,并公开选取理由;
(二)随机抽取,中介超市采用随机摇号方式从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中抽取中选方;
(三)竞价选取,项目业主设置竞价区间,中介服务机构报名后通过一次或者多轮次报价的方式参与项目,中介超市按照最低价中选原则自动确定中选方。报价截止后,如果存在2家以上相同最低报价的,中介超市通过随机抽取方式自动确定1家作为中选方;
(四)均价选取,项目业主设置竞价区间,中介服务机构报名后通过一次报价的方式参与项目,中介超市计算所有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报价最接近平均值的中介服务机构自动确定为中选方。如果存在报价分别高于和低于报价平均值,且与报价平均值差额相同的,报价低于平均值的中介服务机构自动确定为中选方;如果存在相同报价且均最接近平均值的,中介超市通过随机抽取方式自动确定1家作为中选方;
(五)其他经省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确认的选取方式。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自主选择选取方式,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不足2家的,项目选取失败,项目业主可以调整服务金额、服务时限等重新采购。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填报和提交有关采购项目信息,对采购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核对,发布采购公告。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介超市报名。采购公告从发布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选取结果产生后,中选结果由中介超市自动发布中选公告,并予以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中介超市自动出具电子中选通知书。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为项目业主的,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选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合同信息应当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开。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不应公开的合同内容除外。
第二十条 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范围、时限向项目业主提供服务。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完成服务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计入该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评分。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记为一般不良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结果或者不按时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的;
(二)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者变相要求项目业主增加服务费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间完成服务的;
(四)未按照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因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而被项目业主退回的;
(五)经查实未履行有关守信承诺的;
(六)作为投诉人在中介超市2年内(自首次投诉查无实据之日起计算)3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
(七)其他应当记为一般不良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记为严重不良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报名参与同一项目的不同中介服务机构,使用相同
IP地址和MAC地址报名或者办理业务的;
(三)与项目业主或者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
(四)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贿赂项目业主、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
(六)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合同约定将项目进行分包的;
(七)将项目进行转包的;
(八)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经营或者要求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
(九)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十)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十一)2年内(自首次记录一般不良行为之日起计算)出现一般不良行为累计达到3次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询问核查、处理结论的;
(十三)其他应当记为严重不良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有关不良行为信息,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布。一般不良行为公示期3个月,严重不良行为公示期2年。
第二十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作为信用评分的依据。依法应当公示的信用信息,在“信用广东网”进行公示。
第六章 咨询投诉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电话等渠道进行咨询。
第二十七条 投诉人可以直接向交易地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也可以通过中介超市提出投诉。
第二十八条 投诉人通过中介超市提出投诉的,中介超市根据投诉事项类型,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转办。
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受理和处理中介超市入驻过程及结果、选取过程及结果、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等投诉事项,并在收到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和处理违反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投诉事项,其受理和处理时限可以参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有关投诉处理的决定,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布。
第七章 责任追究及附则
第三十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项目业主及相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进行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