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机关各科室,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落实服务型监管要求,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结合工作实际,现将《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制度(2026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6年1月15日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制度(2026年版)

  第一条为规范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行政处罚的实施,落实服务型监管要求,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局负责人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的形式是局长办公会,会议规则适用局长办公会的规定,会议原则上需过半数人员参加方为有效。

  市局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以及分管负责人。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领导小组会议是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前置。

  第三条 市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包括:市局分管执法稽查负责人,总工程师、各业务科室负责人,执法稽查局主要负责人、分管案件审核负责人、案件审核科负责人,法规科负责人,公职律师、法律顾问。

  市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领导小组会议的召集人是市局分管执法稽查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其他市局负责人、执法稽查局主要负责人。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办案机构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执法稽查局案件审核科(以下简称稽查局案审科)具体组织。

  第四条对于下列需由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先由市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领导小组讨论研究:

  (一)市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确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三)市局主要负责人拟回避的;

  (四)经一次延期尚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拟再次延期的(二次延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0天,禁止三次及以上延期);

  (五)根据行政复议机关或法院相关意见建议,需变更原处罚决定的;

  (六)经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后,需改变原拟处罚决定的或者其他可能对相对人权利产生重大影响的;

  (七)市局分管执法稽查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情形。

  办案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经办案机构提请并由市局分管执法稽查负责人同意,可以及时召开市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领导小组会议,就除前款规定情形以外的案件办理、审核等相关事项进行讨论研究。

  第五条市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领导小组会议参加人员,根据具体案情,由稽查局案审科会同办案机构协商并报会议召集人批准确定,人数不得不少于5人。

  第六条 办案机构应按参会人数准备相应份数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鼓励使用电子版。

  第七条 市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领导小组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案件办理负责人员(区局分管领导、稽查大队队长、稽查局分管领导)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告知与复核情况、对案件的处理建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等;

  (二)案件审核负责人(稽查局案审科科长、稽查局分管案审负责人)汇报审核情况或者就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发表意见;

  (三)案件所涉监管职能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发表意见;

  (四)公职律师发表意见;

  (五)法律顾问发表意见;

  (六)听证主持人汇报听证情况;

  (七)法规科负责人发表意见;

  (八)总工程师发表意见;

  (九)稽查局主要负责人发表意见;

  (十)会议主持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市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领导小组会议,由稽查局案审科负责记录。参会人员发表意见应当记入《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并签名。

  第九条会议形成的处理意见,办案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报请市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市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领导小组会议所讨论的事项,有关人员应当对案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