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武汉市政府系统大抓落实督查问效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1月8日
武汉市政府系统大抓落实督查问效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狠抓落实做好督查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切实提升全市政府系统执行力,形成大抓落实的浓厚氛围,以良好的作风推动全力打造“五个中心”、全面建设现代化大武汉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组织开展全市政府系统督查问效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全市政府系统督查问效工作。督查问效对象主要包括各区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以及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的督查问效,由各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督查问效,是针对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的过程中,因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主观原因,导致落实不力、效果不彰,并造成不良后果或者较大负面影响的相关责任人,所采取的跟踪问效和责任追究措施。具体适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执行决策部署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被上级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
(二)在推进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要工作中,精神懈怠、畏难回避、不敢碰硬,导致任务进度严重滞后或者未能完成;
(三)片面强调地方或者部门利益,搞软抵制、拖延应付,致使改革发展任务延误,造成不良后果;
(四)牵头单位该牵头不牵头或者不主动负责、协调不力,配合单位不积极支持、推诿塞责,导致工作停滞、延误,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
(五)在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城市管理、改革发展、平安稳定等重点领域,因失职失管、处置失当,引发较大及以上事故、事件,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在短期内同类问题反复发生;
(六)对巡视巡察、环保督察、自然资源例行督察、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审计、统计执法以及营商环境专项检查等反馈的问题,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或者因整改不力导致问题反弹、没有明显改观;
(七)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或者合理合法诉求,漠然处之、推脱刁难、粗暴对待,损害群众利益,激化矛盾,引发不良社会反响;
(八)其他因主观原因导致落实不力,并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
第四条 督查问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作提醒。市政府督查室在督查工作中发现或者上级部门指出我市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要工作推进成效不明显的,向相关区、部门和单位下达工作提醒函并抄送市长、分管副市长,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二)通报批评。对提醒事项整改不力以及相关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要工作推进进度明显滞后于预定目标的,由市政府秘书长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予以通报批评,市政府督查室会后印发相关责任单位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工作约谈
1.约谈发起。市长提出的约谈事项,直接启动约谈程序。副市长在推进分管领域工作、领衔事项、领衔项目时发现,或者市政府督查室在督查过程中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者市政府督查室提出,报市长同意后启动约谈程序。市政府督查室在1个工作日内拟订约谈方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开展约谈。
2.约谈组织。市长组织约谈时,分管副市长以及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邀请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参加,由市政府秘书长通报约谈事由及调查情况,被约谈人表态并汇报整改安排;副市长组织约谈时,被约谈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参加,邀请市纪委监委或者派驻该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通报约谈事由及调查情况,被约谈人表态并汇报整改安排。
3.约谈整改。被约谈单位于约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整改方案,报主约谈人审核同意后认真推进整改落实。市政府督查室适时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确保整改落实到位。约谈情况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同时,每半年将市政府开展约谈及整改落实情况专报市委主要领导。
(四)问题移交。在督查问效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的,由市政府督查室按程序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依规依纪处理。同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因担当作为、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发生的工作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以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由市政府督查室提出容错纠错建议,按程序反馈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相关情况每半年汇总专报市委主要领导。
第五条 被约谈对象要在本单位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就有关约谈情况作出说明并汇报整改落实情况,接受民主监督和批评,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市政府督查室备案。
第六条 在开展督查工作中,发现敢于担当、攻坚克难、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督查室提出意见报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建议市、区组织和人社部门按程序审核,组织开展及时奖励。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厅每年年底形成全年政府系统督查问效专题报告,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全体会议上通报,并按程序提请在市委常委会会议上专题汇报。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厅加强与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以及市委组织部等协调联动,深化政府系统督查问效与政治生态分析研判、不担当不作为专项整治、巡视巡察、干部监督、民主监督等工作的协同配合,强化信息共享、整改共推、成果共用,提升全市政府系统执行力。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具体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