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金融监管分局,各直辖金融监管支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局),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大型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浙江网商银行,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信托公司,各非银行金融机构,杭银理财,各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银行业协会,省保险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力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5〕25号)要求,进一步发挥金融助力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支持作用,为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提供有力金融保障,现就金融支持稳就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坚持就业优先,聚焦稳就业重点领域和重要群体,着力加强政策支持,深化金融服务助力,全力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用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与政银合作,广泛走访对接稳岗扩岗企业,加大融资保障力度。强化数字赋能,推动将企业吸纳就业情况作为金融支持力度的重要考量因素,完善稳就业金融保障机制和产品服务,努力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二、推动稳岗扩岗金融服务扩面增量

  (一)明确稳岗扩岗金融支持范围。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机构推出稳岗扩岗专项贷款,重点支持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个人经营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经各地人力社保部门推荐的稳岗扩岗优质企业,“用工难、用工贵”问题突出的稳产保供企业,就业弹性大、民生关联度高的养老、托育、家政、餐饮、外卖配送等行业企业。

  纳入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支持范围的小微企业原则上应同时满足成立1年以上;用工人数不少于10人;在申请贷款前1年内用工人数未减少或用工人数减少水平低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等条件。纳入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支持范围的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个人经营主体原则上应同时满足具有合法经营实体;实际开展经营满6个月;经营实体没有未偿还的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在申请贷款前1年内用工人数未减少或用工人数减少水平低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无拖欠员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申请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信用良好,经营稳定守信,具备还款能力等条件。各经办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适当放宽贷款申请条件。

  (二)加大稳岗扩岗金融支持力度。银行机构要优化产品设计,为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开通便捷审批通道,加大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单户授信额度最高5000万元的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单户授信额度最高1000万元的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在符合风险定价原则和监管合规要求的前提下,鼓励适度降低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利率。对持续增加用工、稳岗扩岗突出的企业,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利率优惠力度,提供信用贷款、提高授信额度和无还本续贷等差异化支持。

  三、用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

  (三)建立专项工作对接机制。各地市小微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与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对接协同,专项推进金融支持稳就业有关工作,将稳岗扩岗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优先开展走访对接。做好与现有工作机制的衔接,加强对银行机构的指导,共同推进本地区名单梳理、信息共享、清单形成、走访摸排、需求对接、政策宣讲等工作。

  (四)精准梳理稳岗扩岗企业清单。各地市人力社保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方式,根据经营主体吸纳就业和参保人数情况等,形成“稳岗扩岗企业清单”,并共享至所在地小微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一并提供企业高校毕业生人数、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等信息。各地市小微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按照现有工作流程,组织区县专班依托“稳岗扩岗企业清单”开展走访摸排,按照标准筛选、审核形成“申报清单”“推荐清单”,推送至银行机构开展融资对接。

  (五)有序对接企业融资需求。各银行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及时主动做好“推荐清单”内稳岗扩岗企业的融资对接。重点对接清单内无贷户企业,避免重复对接、多头过度授信,已有3家及以上银行授信的企业不作为本次对接重点。各银行机构要建立企业对接服务的明细数据台账,及时做好数据更新。

  四、精准主动服务稳岗扩岗企业

  (六)依托数字赋能优化服务机制。各银行机构要依托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数据资源,将企业吸纳的就业情况作为金融支持力度的重要考量因素,探索纳入服务获客、授信审批等环节,予以差异化支持。着重运用企业参保人数等数据开展模型建设,筛选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的小微企业形成“白名单”,主动予以授信支持。

  (七)丰富稳就业专项金融产品服务。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优化稳就业相关金融产品供给,大力推广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创业贷等专项贷款产品。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合作,聚焦发展前景良好但缺乏资金的稳岗扩岗企业,提供具有针对性、特色化担保贷款产品。在就业稳岗和薪酬保障上,可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探索推行劳动者工资保障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积极探索稳岗扩岗专项贷款与创业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超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部分的融资需求,通过“创业担保贷款+稳岗扩岗专项贷款”予以支持。各经办银行要依托现有信贷管理系统,对创业担保贷款实现业务精准统计和查询,并与人社部门实现共享。优化“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流程,符合条件的可合并办理稳岗扩岗专项贷款,进一步提升企业融资稳定性和便利度。

  五、提升金融支持稳就业服务质效

  (八)加强重点领域就业保障。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增强乡村“共富工坊”产业项目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充分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重点帮扶低收入农户增收。深化金融服务技能型社会建设,推进金融赋能技能人才,推广“技能共富贷”“技能共富保”等专属信贷和保险产品,拓宽技能价值转化路径。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与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协同,完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工资保函制度,保障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银行机构要提升数字化管理效能,探索与人力社保部门建立企业薪资发放风险预警信息双向共享机制。

  (九)提升重点群体就业质量。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增强灵活就业保险保障,结合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外来务工人员等职业特点,完善灵活投保、便捷理赔等保险服务机制,提供可及性强、保障水平高的保险选择。鼓励开发人才创业相关保险产品。支持多元创业就业,为青年、浙商、退役军人等群体投身科技创业、返乡创业和外出创业等提供综合金融支持。完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保险产品体系,开发覆盖财产损失、雇主责任、公众责任等风险的综合性保险产品,有效覆盖市场主体生产经营风险。

  六、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主动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金融支持稳就业相关工作。各级金融监管、发展改革和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工作衔接,建立日常沟通协作机制,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强化信息共享与政策联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明确稳就业工作牵头部门与责任分工,细化具体落实举措,加强内部资源倾斜,确保各项金融支持稳就业举措尽早起步、有序推进、见到实效。

  (十一)完善监测评估和风险防控。各地区、各机构要在小微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成效统计中,专项统计稳岗扩岗企业的走访对接情况,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数据。要跟踪评估金融服务稳就业相关工作推进情况,找准薄弱环节,补齐服务短板。要强化贷后资金用途监控,确保信贷资金用于企业稳岗扩岗生产经营活动,严防挪用和套利行为。

  (十二)做好宣传推广。各地区、各机构要综合运用各类渠道,广泛开展多形式宣传,积极推广各项金融支持稳就业举措。组织开展企业走访、银企对接、政策宣讲等活动,扩大政策覆盖面。要及时总结工作开展情况,挖掘工作亮点和特色做法,选树典型案例,明确政策导向,更好稳定企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