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局所属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3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5〕1号)和《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等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市、区人社部门在市场监管中,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实施行政检查,抽查事项、抽查计划和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市、区人社部门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日常监管的基本手段,实现常态化。
对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事项,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排查、巡查。
因检查对象数量或执法检查人员数量限制无法实施“双随机”抽查的,可以只进行检查对象或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需要对申请人进行行政检查的,可以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社局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市级人社执法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参加市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指导督促各区人社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各区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社执法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参加本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市人社局法制机构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协调监督。
第二章 抽查事项清单
第六条 市人社局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权责清单调整情况,梳理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等内容,并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市人社局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配合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制定本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领域、发起部门、参与部门、检查对象、抽查层级、检查事项等内容。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执法权限调整以及权责清单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三章 执法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九条 市、区两级人社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分别建立人社领域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检查对象名录库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也可以包括设备、产品、项目、行为等。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具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以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辅助抽查。
第十条市、区两级人社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检查事项,结合管理领域、专业特长等方面,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分别建立检查人员子库,提高抽查检查专业性。
第十一条 使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确保管理、录入、更新信息数据的准确性,禁止篡改、虚构平台信息数据,禁止利用平台展示、传播不良或违法信息。
第四章 年度抽查计划
第十二条 市人社局应当每年确定全市人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抽查要求,市、区两级人社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于3月底前制定本部门本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应当包括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比例和频次、检查重点、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等。
第十四条 年度抽查计划原则上应当覆盖人社部门全部随机抽查事项,并逐项明确抽查比例和频次。年度抽查计划应当充分考虑检查对象的覆盖面、监管力度和执法力量配比等情况,既要防止失管失衡,又要防止过度检查。
随机抽查事项抽查比例上限不应超过10%。按国家或本市规定列入重点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5〕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随机抽查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依据信用评价结果、信用风险等级等要素,对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制定抽查工作计划时,对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结果A级以上、风险较低的检查对象,可以适当降低抽取比例、频次。对发现有普遍性问题或存在突发性风险的,可以动态调整年度抽查计划。
第十六条同一监管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在同一个自然年度内抽查次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相同检查事项在同一年度内开展过专项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检查。
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应当立即实施检查、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失信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和违法违规失信情况易发多发的重点地区,应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五章 部门联合抽查
第十八条市、区两级人社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本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
第十九条 联合抽查事项由人社部门作为发起部门的,市、区两级人社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负责建设维护本抽查领域的检查对象名录库,负责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并组织相关参与部门开展部门联合抽查活动。
联合抽查事项由人社部门作为参与部门的,市、区两级人社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发起部门规定的时间内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并积极配合联合抽查活动。
第六章 抽查检查实施与结果录入
第二十条 市、区两级人社部门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依照年度抽查计划实施行政检查活动,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完成年度抽查计划。
第二十一条实施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收集、远程监管、网络监测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依托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开展列入年度抽查计划的抽查任务时,应当在每个季度的前5个工作日内,集中实施检查对象的抽取。严禁在年底等集中时间段突击完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给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十二条市、区两级人社部门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依法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检查任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第二十四条 部门联合抽查活动中,市、区两级人社部门作为发起部门的,应当会同参与部门制作填写部门联合抽查检查记录表,并由人社部门在录入检查结果时上传“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市、区两级人社部门作为参与部门的,应当制作填写部门联合抽查检查记录表,并配合发起部门录入检查结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市、区两级人社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或监管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二)未按要求进行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检查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惩处的;
(七)发现涉嫌犯罪线索,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八)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检查对象发生问题,市、区两级人社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检查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计划安排,履行抽查职责的;
(二)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三)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四)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市、区两级人社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加大宣传力度,提升依法执法水平。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开展行政检查工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