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关于提高电网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能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20日

  关于提高电网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能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全省电网规划建设,着力构建立体枢纽大电网,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电便利度和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电网规划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规划衔接联动

  (一)强化各级各类规划衔接协调。已列入电力发展规划的电网项目应当及时纳入本地区能源发展、国土空间等规划,并做好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保护工作。对规划中未包含的电网项目,应当动态调整,及时依法依规纳入规划。编制各类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等规划,应当征求同级能源主管部门意见。对因地形、地貌、地质等特殊原因无法避让但确需建设的电网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自然保护地等调整论证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配套电网工程同步纳入规划实施。铁路项目、新建和扩建电源项目纳入规划后,其配套的电网项目应当同步按程序纳入电力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行政审批手续

  (三)优化前置要件核准。已投运的变电站,在不新增建设用地进行改扩建时,项目审批及核准可不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意见和用地预审批复等手续,须做好防范化解社会稳定风险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含杆、塔基础)和电力电缆线路通道范围内土地,原则上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杆、塔基础占用土地的,依法给予相关权利人一次性经济补偿。变电站应当尽量避让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建设但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电网项目,应当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踏勘论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用地审批。电网项目用地审批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全程指导。纳入国家、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的电网项目,按照国家部委确认的配置计划指标执行,其他电网项目所需计划指标由省、市两级统筹安排,积极支持。确需分期建设的电网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中的说明或者分期办理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抢险救灾等应急保电项目,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建设单位应当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6个月内申请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确需建设但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且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电网项目,不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开工建设条件

  (七)优化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审批。确需建设但无法避让非禁止进入性法定保护区域的电网项目,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先行出具原则同意选址选线方案的意见。进入各类法定保护区域的批复文件不作为电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项目应当在开工前依法合规取得各类法定保护区域准入手续。〔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用林(草)地支持保障。积极保障电网项目占用林地定额、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列入省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名单的电网项目,其控制性单体工程、配套工程,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办理先行使用林(草)地手续,变电站、输配电线路可以分开申请办理使用林(草)地手续。输配电线路走廊若不满足安全运行距离、确需采伐林木的,电力设施产权单位与林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可以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确需使用林地的,可以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省发展改革委、省林草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规范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确需压覆已经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对矿业权行使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压覆前与矿业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依法依规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影响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开工手续办理。涉及征地的电网项目,可以依据用地预审意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电网项目中依附于城镇市政道路工程,并与该市政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该市政道路工程一并依法依规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属地协调支撑。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负责优先落实建设条件,在开工前完成征占地、房屋动迁、动迁安置补偿、青赔清障等工作,按照电网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应当由其建设的电力电缆线路通道、交通道路、给排水等配套设施;负责依法依规处置电网项目建设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地区要求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采用入地电缆的,应当补足工程投资差额,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签订资金补差协议,确保开工前资金到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职责分工统筹推进电网项目建设相关工作,急事急办、联合审批、及时审批;能源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电网企业按照电网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实施建设活动,确保建设质量和安全。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将电网项目建设纳入本地重点工作,落实电网建设支持性政策,扎实推动项目建设。

  本文件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3〕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