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部署安排,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全力打造优良的营商环境,更快更好地为企业做好服务,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多测合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工改小组办发〔2022〕1号)规定,对《锦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锦自然资发〔2022〕32号)相关条款内容予以修订,现予公布。修订后的《锦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17日起施行。

  附件:《锦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doc

  锦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17日

  锦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多测合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工改小组办发〔2022〕1号)要求,为进一步把锦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落实到位,提高测绘中介服务质量和行政审批效能,实现各类测绘成果共享互认,结合我市测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锦州市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不含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全部实行“多测合一”。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对建设单位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至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所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规划放验线测量、竣工验收测量、不动产测量等各阶段测绘业务进行整合,合并为一个测绘项目或一个联合测绘项目。

  第四条  按照“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原则,实现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数据成果、分类分段报告、成果互认共享。

  第二章  资质要求

  第五条  “多测合一”测绘事项主要涉及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等专业资质,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合法资质。对具备合法资质的测绘单位,不论其所属部门、所在地域,均可无障碍参与“多测合一”业务。

  第三章  技术标准

  第六条  “多测合一”统一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七条  “多测合一”工作中的测量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地籍测量规范》(CH 5002-94)、《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规范和省、市相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测绘单位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将“多测合一”合同上传至锦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业务管理系统“多测合一”平台进行测绘项目备案。

  第九条  测绘单位对合同确认后,根据“多测合一”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时间和质量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测绘作业。

  第十条  测绘单位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成果质量要求,给建设单位出具每一阶段的测绘成果报告,并对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确保测绘成果安全。

  第十一条  各阶段测绘任务完成后,测绘单位向锦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业务管理系统“多测合一”平台汇交测绘成果。以利于后期审批阶段运用前期测绘成果进行审批,做到测绘成果共享。

  第五章  测绘成果共享互认

  第十二条  对以招拍挂和划拨方式新取得的土地,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后,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规划用地宗地图、地形图、控规条件图,作为后续测绘工作的基础底图。

  对原有土地使用者,建设单位需委托测绘单位对规划用地进行地形图测量,作为基础底图。

  第十三条  为了更好地将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测绘单位在一张底图的基础上,按照各阶段对测绘要素的不同要求,分类提供测绘成果报告。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测绘单位对建筑物进行放线,并出具放线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物放线完成后,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放线成果进行复核,复核测绘由建设单位委托与放线测绘不同的测绘单位进行,出具验线报告,确认放线成果的准确性,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申请规划核实(含土地核验)及竣工验收。测绘单位在已有的地形图及放验线结果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进行补充测量,形成竣工测绘报告及房地产测绘报告,各种建筑物及管线位置、规划指标等具体测量要素按职能部门要求确定。

  第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前期测绘成果进行确认,符合要求的要无条件使用,不得重复测绘,做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测绘服务费。

  第十九条  计费价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标准、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标准要求和市场供求状态等协商确定测绘费用。

  第七章  成果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测绘单位对“多测合一”成果分类整理,依照各职能部门要求做好工程实际测量与审批图纸、数据的对比、校核,并出具结论。

  第二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测绘成果进行初步核对,对发现的测绘成果问题测绘单位要及时修正。

  第二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多测合一”工作成果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告知相关职能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应当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省和锦州市的有关规定。测绘单位因违法违规从事测绘活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取消“多测合一”测绘资格并移除名单:

  1.为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2.借用其他测绘单位资质从事测绘活动、私自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违法转包、分包测绘项目的;

  3.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和保密隐患的;

  4.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等有变动未能及时补充,不符合该单位技术等级标准要求的;

  5.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有测绘项目不合格的;

  6.被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7.在“多测合一”业务实施过程中因成果质量等原因被建设单位年度内有过错投诉2次及以上的;

  8.经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核实存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9.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多测合一“业务的。

  第二十四条  “多测合一”实施期间,测绘单位被处罚移出“多测合一”名单的,不得继续进行尚未完成的“多测合一”测绘项目,建设单位重新选择测绘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锦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业务管理系统“多测合一”名单中选取测绘单位,以便于系统管理,对非名单中的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成果,各职能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均应按照要求开展“多测合一”业务,及时与测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测绘单位按合同约定按时出具相应的测绘成果报告,并对报送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并对报送成果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产生损害性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且已签订测绘合同的,可按原合同执行,经双方协商也可以实行“多测合一”;本办法实施后新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多测合一”。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锦州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各职能部门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为试行,在试行期间,根据试行实际情况予以完善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锦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的通知》(锦自然资发〔2020〕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