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务和数据局:
为落实《广东省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粤府办〔2024〕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政务领域无人机应用,我局编制了《广东省政务领域无人机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联系。
附件:广东省政务领域无人机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5年11月13日
附件
广东省政务领域无人机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省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规范全省政务领域无人机应用管理,强化政务无人机资源集约共享,促进无人机在政务领域应用,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政务领域无人机或无人机服务,开展应急救援、疫情防控、行政执法、安全监管、安防巡查、交通管理、水务监测、生态治理、海洋巡检、能源巡检、矿业监测、耕地种植监测、农业监测、文化教育等领域应用,适用于本办法。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无人机应用,或者法律法规对无人机飞行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务领域无人机应用应遵循依法依规、集约共享、场景创新、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省政务和数据部门负责构建全省政务领域无人机资源和应用管理体系,建设广东省政务领域无人机管理平台(下称“省政务无人机平台”),征集社会化无人机服务商入驻省政务无人机平台,加强无人机应用数据管理。
市、县(市、区)政务和数据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本地区政务领域无人机资源和应用管理,加强无人机应用推广和数据管理。
各地、各有关单位按要求接入和使用无人机资源,拓展无人机应用场景,加强无人机成果数据共享。
第二章 资源管理
第五条 省政务无人机平台为各地、各有关单位提供无人机资源管理、飞手管理、需求按动态空域在线下单、飞行视频直播、工单统计、成果确认、服务评价等功能,支撑行业应用系统无人机能力建设,与省级低空飞行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各地、各有关单位自行建设的政务领域无人机管理平台,按标准接入省政务无人机平台。
第六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政务领域无人机,应接入省政务无人机平台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各地、各有关单位采购无人机服务涉及的无人机资源,按实际需要接入省政务无人机平台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七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接入无人机资源所涉及的无人机、服务商及操控员,应符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章 应用管理
第八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应遵循“谁使用、谁付费”原则,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无人机服务。若年度单量或批量采购无人机服务费用支出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可通过省政务无人机平台采购无人机服务,在线签订服务协议。
调用财政资金建设的无人机资源,使用单位自行与无人机建设单位协调沟通。
第九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应使用省政务无人机平台管理飞行工单。飞行活动至少提前1天在省政务无人机平台创建飞行任务,并按相关规定完成空域申请、制定飞行计划等准备工作。严格按照飞行计划开展飞行活动,做好飞行活动记录。
未通过省政务无人机平台完成的飞行任务,应在飞行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在省政务无人机平台进行工单备案。确因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无人机飞行活动,不宜在平台备案的,各单位应自行建立台账。
第十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使用社会化无人机服务时,应确定飞行计划,确认服务成果,进行服务评价,并明确无人机服务商对飞行活动全过程的安全以及产生的数据成果质量和安全负责。
如遇临时管控、天气影响等不能飞行情况,应立即停止飞行任务,并等待具备飞行条件,再按流程开展飞行活动。
第四章 数据管理
第十一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购买无人机服务,应与无人机服务商明确成果数据权属,并按成果数据权属存储和使用相应数据。
第十二条 在保证数据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各地、各有关单位获取的成果数据应在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编目挂接,按照《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共享。
第十三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原则,按相关规定做好无人机应用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涉及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相关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广东省测绘条例》《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广东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试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上级补助、社会资金等非省财政资金采购的无人机或无人机服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所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