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市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市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管理,推动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数据资源共享开发利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3〕2号)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新、续、扩、改建的政务信息系统,用于支撑市级政务服务平台、运维服务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40692—2021)规定的政务信息系统,市属企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市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筹管理、统分结合,集约高效、安全可控”原则。
第五条单位职责。市直单位应根据业务需求提出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计划,统一开展项目储备申报、实施、验收,资金、绩效和数据管理、安全管理等。
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统筹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全过程管理,备案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计划,开展项目方案评审、验收审查等工作;汇总编制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统筹建设一体化数字政府基础共性能力项目;统筹向上级申报数字政府领域项目。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资金保障范围和预算管理体制,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按照《六盘水市市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开展财政预算评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参与年度计划的联合审查,统筹做好需要决策评估审核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政务信息化类)。
市委网信办负责参与年度计划的联合审查,监督指导其他市直单位开展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
市委机要保密局、市公安局、市电子政务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有关工作。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部门项目计划。其他市直单位负责谋划次年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于每年6月底前将项目计划报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一)部门项目计划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等编制,符合数字政府建设和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规定,原则上保持系统数量“只减不增”、功能“只合不分”,逐步推动构建网络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部门“大系统”;
(二)部门项目计划应依据充分,明确总体目标、建设内容、功能应用、数据资源、安全保障、运维服务、经费来源等需求。
第七条项目储备。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建立项目储备库进行动态管理:
(一)其他市直单位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完成可行性论证后报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按照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提供的模板编制;
(二)储备库有效期3年,需要周期实施且服务内容和资金需求不变的运维、等保测评等项目有效期自动顺延,顺延累计不超过3年;
(三)原则上应于每年9月完成次年度拟开展的项目储备。
第八条项目评审。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方案的政策符合性、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储备库。
第九条年度计划编制。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对已完成储备的项目,汇总编制年度计划。
第十条年度计划批准。年度计划经市级大数据、发展改革、网信部门联合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增补计划。对国家、省和市临时安排,未纳入市级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市直单位向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提交申请,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确需列入当年年度计划的,联合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预算来源。市直单位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申报预算(预算内容应包括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服务,以及配套的咨询、监理、审计、测评等)。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计划批准情况,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批后确定次年预算。市直单位应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资金,充分利用自有资金等,开展建设。
第十三条绩效管理。市直单位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资金实行绩效管理,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每年向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财政局提交自评报告,结果作为后续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要求。市级政务信息系统应符合政务信息共享标准体系,确保有关系统能够按照规定接入国家、省、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政务服务网等,建设的信息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市直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对重点项目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开展监理。
第十六条投资控制。市直单位应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5〕1号)等规范实施。
第十七条项目调整。严格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开展项目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0%,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他市直单位调整后,同时向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备案:
(一)根据国家、省和市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实施方案的框架下适当调整有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超过10%或涉及追加投资的由其他市直单位报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财政局进行评审,确需增加的联合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采购和验收
第十八条采购管理。使用财政资金预算保障的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采购需纳入部门预算并与预算编制同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项目若无法与财政资金分割采购,则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规采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市直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后报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开展验收,项目验收前,市直单位应提交验收申请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进行验收符合性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市直单位按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应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市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标准归档,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六章数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管理权限。市直单位负责开展本单位公共数据归集治理,对用于授权运营的数据进行监督管理,保障数据质量。
第二十三条目录编制。市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贵州省发布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等规定组织编制数据资源目录。
第二十四条资源上架。市直单位负责数据资源分类分级,明确数据共享开放类型,数据资源上架前应进行保密审查,数据资源开放前应对敏感数据资源进行脱敏。市直单位应按照发布的数据资源目录,及时上架数据资源。
第二十五条责任清单。市直单位编制数据共享开放责任清单,明确共享开放信息名称、信息项、数据更新周期、共享开放服务方式、数据提供方式等,依托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六盘水专区,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
第二十六条系统停用。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22〕18号)要求,系统停用后,应进行数据彻底清除,防止敏感信息泄露。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安全制度。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会同市级网信、公安、保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安全职责。市直单位应严格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和主管责任,建立健全本行业、本单位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做好政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的定级、测评等工作,每年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二十九条安全建设。市直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网络安全配套设施。密码保障系统与政务信息系统“三同步”。新建政务信息系统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和关键部件安全可靠测评等级要求。
第三十条数据安全。市直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对本单位政务信息系统产生的数据资源进行管理。政务数据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敏感数据的,应严格遵循数据安全、隐私保护法律法规和数据脱敏有关规定。政务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国家保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市直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二条项目整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市直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整改:
(一)与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不符的;
(二)擅自更改项目实施方案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开展建设的;
(四)未按要求做好信息安全保障的;
(五)与其他有关规定不符合的。
第三十三条监督要求。市直单位未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原则上不安排次年度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资金预算。
第三十四条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财政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
第三十五条评估评价。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财政局应建立全过程绩效评估体系,对项目计划、审批、实施、验收、绩效、数据、安全等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市、特区、区,六盘水高新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承担,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