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知识产权局、宁东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2025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知识产权
运营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纲要(2021-2035年)》有关部署,深入推进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指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是以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支撑产业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目标,由重点及优势产业龙头企业、产业园区、行业组织、科研机构等主体牵头建设。自治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聚焦全产业链知识产权运营生态构建,集聚整合技术、人才、资本等创新要素,是服务产业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转化、协同创新和风险防控的功能性载体。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三条自治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立足功能定位,围绕全产业链主体创新需求,整合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动产业知识产权协同发展。聚焦自治区重点产业与集群,以龙头企业为核心,联合产业链上下游、高校院所及服务机构,构建创新联合体、专利池等协同机制;提升关键共性技术专利布局质量与转化效率,争取政策资金支持,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增强产业知识产权联合创造、协同运用、共同保护及集成管理能力。
(二)深化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信息链接和权益纽带作用,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运用高校科研机构存量专利,挖掘产业领域高价值专利,深入开展校企合作、人才交流与资本对接,实现专利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
(三)高效推进专利转化对接。定期收集梳理产业链企业及高校院所专利供需,组织开展专利技术筛选评价、对接推介、交易撮合等活动;及时提供转化对接、研发合作、投融资等专业化、“一站式”服务,探索可推广的产业专利转化模式。
(四)加速专利产业化。整合重点产业概念验证中心、创新平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等资源,推进产业链专利产业化项目,培育推广专利密集型产品,打造科创类知名商标品牌,促进“科创+产业”融合,培育新质生产力。
(五)提供专业知识产权服务。集聚产业链技术、数据、知识产权、人才、资本等资源,匹配创新主体发展需求;开展信息分析、专利导航、分析评议、价值评估、风险排查、标准协同、出口预警、投融资等服务,探索专利开放许可新模式。
第三章基础条件
第四条申报自治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建设主体,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建设主体。自治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建设主体一般应为行业龙头企业、科研能力突出的科研院所、重点产业集聚的产业园区或者行业协会等,并且在全区范围内或者产业链中具有突出的行业影响力、服务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运营优势,能够引领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各类主体协同发展。
(二)条件保障。申报认定自治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建设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承担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日常业务运行的独立法人实体或者明确专门职责的内设机构。
2.具有独立开展相关业务的工作场地。
3.拥有具备知识产权运营工作能力的人才队伍。
4.拥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工作成效。申报认定自治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需具备以下成效:
1.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成效显著,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年度转化运营金额不低于300万元,或累计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转化项目、专利产业化项目不少于7个。
2.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任务,盘活高校院所存量专利作用突出,形成存量及增量专利持续转化产业化良性机制。
3.服务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成效良好,在专利产业化、技术对接合作、项目投融资、产品孵化、产业链配套等方面提供有效支持,助力中小企业利用专利技术融链入链、发展壮大。
4.推动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牵头建设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知识产权联盟等协同发展机制,辐射带动产业链重点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不少于15家。
第四章认定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认定程序为:
(一)申报。各市知识产权局、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报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主体向各市知识产权局、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报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推荐。各市知识产权局、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认定。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对各市知识产权局、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专家评审和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正式予以认定。
第六条自治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应该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相关要求履行职责,并根据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工作要求,为产业知识产权领域重点任务推进及专项工作实施提供坚实支撑。
第七条自治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以三年为建设周期,实施动态管理,具体管理程序如下:
(一)年度评价。自治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每年年底就当年度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经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后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报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对自治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进行跟踪指导和年度评价。
(二)综合评价。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每两年对自治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于评价为优秀的,根据资金情况予以支持,并进行宣传推广;对于评价为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自治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资格。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对工作成效突出的自治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予以推荐申报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第八条建设主体若在建设周期内存在严重失信、数据造假、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恶意注册等违法违规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自治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资格。
第九条自治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不得通过挂牌、发文等形式擅自设立各类分中心。
第十条各市、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主建设本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第五章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积极鼓励和支持自治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承接实施各类知识产权重点项目,并提供专业化业务指导。支持自治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与各类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科技成果转化载体、金融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开展知识产权转化对接、投融资等多元化服务。通过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相关业务培训、专题研讨及经验交流活动,提升自治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综合服务能力与专业水平。
第十二条对在专利产业化推进、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支撑、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服务、高校院所专利持续转化促进等工作中成效显著、表现突出的自治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将给予鼓励表扬。
第十三条对自治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在工作中形成的突出成效、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可复制推广的成功模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将组织开展宣传推广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9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