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
(2020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快形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充分认识优化营商环境对我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必须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提振发展信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和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经营主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促进营商环境提升。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制定政商交往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让政商交往界限分明、彼此清白、公开透明。激励干部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同时要坚决防止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等问题损害政商关系和营商环境。广大企业家要进一步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以恒心办恒业,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做好金融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鼓励引导金融机构落实相关政策,有效解决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各类金融机构要落实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优化信贷结构,做好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鼓励各地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因地制宜开展产品和业务创新。指导帮扶中小微企业切实提升管理水平,维护企业良好信用。
各类金融机构要改进贷款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如无明显证据表明失职的均认定为尽职,激发其开展小微信贷业务的积极性。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要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的获得感。要压实责任,落实清理拖欠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对欠款限时“清零”,严禁发生新的拖欠。要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认真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对招商引资承诺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各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依法履职,加大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活动,加强司法保护,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审慎适用涉财产强制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办案活动给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常态化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建设。强化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能力建设,提升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应用时效,推进人工智能在政务领域应用。深化关联事项集成办、容缺事项承诺办、异地事项跨域办、政策服务免申办等服务模式创新。推行政务服务过程中要处理好与基层减负之间的矛盾。大力推进数字化政府建设,加强政务信息系统集成整合和统筹集约建设,构建统一规范的数据资源体系,推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破除“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
七、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化精简投资审批体系,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健全完善投资项目审批机制,大力推行网上审批和并联审批,着力推动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外贸外资企业经营环境,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和跨境贸易便利度。
八、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对经营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重点监管。逐步建立以“互联网+监管”为核心、以“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重点的新型综合监管机制,对守信企业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创新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现更大发展。
九、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等多种形式,推动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本《决定》的有效实施。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树立大环境意识,努力形成全区上下竞相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局面,推动高质量发展。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