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与产业有效融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应,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经司法局审核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5年11月18日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精神,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与产业有效融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应,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规范湛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湛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行”为原则,主要由广东省、湛江市两级财政共同出资组成。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作为基金的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公开择优选定一家符合要求的专业机构,作为统一管理风险补偿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用途包括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池,用以撬动合作机构增加对企业的贷款投放量,补偿合作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基金管理人管理费以及风险补偿基金日常可能产生的审计、法律等相关费用从基金收益或利息中支付。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为符合湛江市产业发展导向和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程序规范,决策科学,择优扶持;

  (三)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不得截留、挪用。基金池不得用于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证券投资、赞助、捐赠以及管理部门禁止的其他业务。严格监督,确保风险补偿基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核销及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采用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以获得银行授信资金或其他金融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资金的融资模式。

  第三章  扶持对象

  第六条  申请风险补偿基金扶持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的企业,在人民银行征信体系中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内部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生产经营、财务制度健全,能按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相关财务证明;

  (三)已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办理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手续,能够提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凭证、资金用途、融资需求说明或项目可行性报告等。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作为重点评估对象每年进行评估和调整:

  (一)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

  (二)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或3项(含)以上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或3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三)获得国家、广东省专利奖的企业;

  (四)拥有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

  (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六)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七)获得国家、省、市版权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或产品获得国家、省、市最具价值版权产品称号的企业;

  (八)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

  (九)虽未满足上述条件,但其核心知识产权具有显著市场前景和创新能力,经专家评审认定应予以支持的企业。

  第八条  被扶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的融资应按获取融资时明确的用途使用,具体使用情况由放贷的合作机构把关负责。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九条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是基金池的决策管理机构,负责对风险补偿基金进行总体规划、业务指导和监督。基金管理人对风险补偿基金进行具体运作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工作接受湛江市财政局、湛江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十条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的主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二)确定合作机构和风险补偿合作协议;

  (三)审定风险补偿基金的补偿支出和核销;

  (四)基金管理事项的调整和决策;

  (五)对风险补偿基金运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六)其他涉及资金使用方向等应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依照委托管理协议,可以获得基本管理费。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具体运作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立风险补偿基金专用账户,作为风险补偿基金存放及支出的专用账户;

  (二)负责风险补偿基金日常运作、账户管理、基金核算管理工作,保证风险补偿基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率;

  (三)初步审核合作机构申报的合作方案,审核后提交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核准确认;

  (四)落实贷后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

  (五)组织专家小组对损失款项进行会审、评估,初步评定风险补偿损失及拨付补偿基金;

  (六)按要求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湛江市财政局提交风险补偿基金季度运营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财政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合作机构的范围及应具备的条件:

  (一)合作机构应为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并合规经营的银行、保险等机构;

  (二)服务效率高,具有专门的服务团队,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并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采取风险分担的方式运作,如支持项目发生风险损失,则实际损失本金由风险补偿基金、合作机构按比例共同承担,比例为3:7。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直接质押融资:企业将知识产权出质给合作机构,合作机构作为知识产权质权人向企业出借资金的融资方式;

  (二)间接质押融资:企业将知识产权出质给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人,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人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或信用保险,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来获取合作机构贷款的融资方式;

  (三)其它融资方式:由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与合作机构商定法律允许的其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仅按规定比例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本金损失部分,相关利息损失等由合作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每家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一个扶持项目,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项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单个项目对合作机构风险补偿比例不超过损失本金的30%。

  第六章  放贷流程

  第十八条  符合风险补偿基金扶持的企业,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贷款:

  (一)融资申请。企业应向合作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二)尽职调查。合作机构根据借款企业的申请资料,对借款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三)融资报备。经合作机构尽职调查审核同意的,由合作机构填写《湛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报备表》,并向基金管理人报送信贷方案。基金管理人对报送项目进行形式性审查,主要对借款企业信贷情况、报送材料是否齐备、申请金额是否符合要求、信贷方案是否合理等进行形式性复核,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湛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确认书》。

  第十九条  借款企业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贷后管理实行分层管理,以合作机构为主导,基金管理人负责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合作机构应加强对借款企业经营状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合作机构配合对借款企业进行抽查,及时了解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如发现借款企业经营异常的,立刻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与合作机构应加强定期信息交流。若发生下列情况,合作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调查情况上报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一)合作机构认为借款企业不能正常还款;

  (二)合作机构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章  补偿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现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存在其他重大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机构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评估核实借款企业还贷能力,适时采取借款合同中止等处置措施。风险补偿项目发生不良运行情况后,在借款企业融资本息偿还逾期达到90天时,可按合作协议约定向基金管理人申请项目损失补偿。

  第二十四条  风险补偿申请流程:

  (一)启动补偿。借款企业发生不良运行情况后,合作机构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追偿。由合作机构针对尚未收回本金按约定的比例金额向基金管理人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和相关追偿、本金损失证明;

  (二)补偿核定划付。基金管理人对合作机构报送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初核,制定补偿方案并报送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补偿方案经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批复同意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补偿方案从风险补偿资金账户向合作机构划付补偿金;

  (三)补偿后的债务追收。由合作机构全权向违约借款企业催收,依法律程序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按比例返还风险补偿基金;

  (四)损失核销。若借款企业破产或倒闭,仲裁机构裁定执行终结,或对企业诉讼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合作机构已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追偿程序和义务后,由合作 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经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同意后,实际损失本金分年度按承担比例在风险补偿基金中核销。

  第二十五条  申请核销需递交以下资料:

  (一)合作机构提出核销申请。核销申请材料包括:湛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核销申请书并附企业基本情况、借款发放和管理情况 、贷款补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补偿损失情况等书面材料;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或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第九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按程序确定托管银行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基金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基金管理人提交托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如有擅自挪用资金的情况,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有权取消基金管理人的资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且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合作机构不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开展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与合作机构的本项目业务合作关系,并报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核确认。合作机构如有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基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风险补偿基金,取消其合作机构享受风险补偿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情况,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取消申请湛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格,并通报相关政府部门,列入失信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风险补偿基金运作过程中,应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如有分歧,协商解决。

  第十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一条  当单家合作机构报送的知识产权融资项目,其借款企业融资本息偿还逾期达到90天,占该合作机构累计报备项目融资金额的比例超过4%(含4%)时,则超出部分由合作机构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当全部合作机构报送的知识产权融资项目其借款企业融资本息偿还逾期达到90天,占风险补偿资金累计接受报备项目融资金额的比例超过4%(含4%),或赔付的风险补偿金额达到总资金40%(含40%),则超出部分由合作机构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各合作机构应加强自查,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当报送的知识产权融资项目其借款企业融资本息偿还逾期达到90天,占累计报备项目融资金额的比例低于4%时,则经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同意再行恢复风险补偿业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2024年10月30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市监促〔2024〕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有效期满后,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存续期内发生的符合损失补偿条件的风险补偿企业,可依据本办法享受风险补偿支持。

  第三十六条  基金存续期间,风险补偿基金池出资方(除财政部门)依照实际情况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资金退出申请的,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法组织清算,清算后的风险补偿金余额按资金实际出资比例返还出资方,具体退出日期以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核受理退出时间为截止日期。退出截止日期前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企业如在退出后产生坏账,需要风险补偿基金池进行补偿的,原出资方依据协议承担相应坏账比例损失,在退出截止日期后,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如发生坏账损失,则原出资方无需承担补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到期后如明确不再延续,风险补偿基金在履行相关风险补偿责任后,余额按资金实际出资比例退回风险补偿基金池出资方(除财政部门),剩余部分退回湛江市财政局。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