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1月8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丰富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工作的方式和途径,加强和改进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以下简称立法联系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立法联系点的选定、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立法联系点,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政府立法工作和实践需要,在基层设立的协助收集和反映人民群众对政府立法工作意见的单位或者组织。

  第四条 市司法局负责立法联系点的选定、指导和联系工作,组织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意见征集、立法调研等相关工作。

  市司法局及市有关部门在开展立法工作时,应当积极发挥立法联系点作用。

  市有关部门通过立法联系点征集立法意见、开展立法调研的,市司法局应当给予必要协助。

  第五条 立法联系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密切联系群众,熟悉社情、民情,具有较强的区域和行业代表性,有主动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意愿;

  (三)具有熟悉法律知识、具备法治工作能力和经验的人员,能够及时组织开展工作,安排人员参加各类立法活动;

  (四)具有开展工作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第六条 立法联系点主要在本市以下单位和组织中选取: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律服务机构;

  (四)各类企业;

  (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

  (六)其他基层单位或组织。

  第七条 设立立法联系点,一般由市有关部门、区司法局等向市司法局推荐候选单位,有关单位或者组织也可以自行提出申请。

  市司法局通过材料评审、实地调研等方式,综合考量候选单位的建点条件、合理分布等因素选定立法联系点,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联系点的具体数量,由市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动态调整。

  第八条 立法联系点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组织征集对市人民政府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草案的意见,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立法前期调研,提出制定、修改、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意见;

  (二)收集和反映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的意见,组织和参与有关立法调研、立法听证、立法座谈、民意调查等活动;

  (三)收集整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施行过程中的意见,协助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四)收集和反映其他有关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

  市司法局可以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就国家有关部委向本市征求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向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

  第九条 立法联系点应当明确具体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立法联系点调整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应当在调整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司法局。

  立法联系点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公布其工作职责、工作人员、联系方式、意见收集方式等,便于基层群众知晓。

  立法联系点应当结合实际,注意吸收一批具有实践经验、热心立法事业的人员,组建相对固定的立法联络员或者信息员队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外向下延伸,确定立法联系单位,作为收集立法意见渠道。

  第十条 立法联系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实地调研、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线下方式和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方式,广泛征集基层群众意见。

  立法联系点应当如实反映基层群众的立法意见,将征集到的立法意见归纳整理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司法局或市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以及市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立法联系点提出的立法意见,能采纳的尽量采纳,并将研究采纳情况通过一定形式及时向立法联系点反馈。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可以通过向立法联系点发放法律书籍、立法工作资料,邀请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参加立法培训,不定期举办立法联系点工作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为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区司法局应当为立法联系点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应当适时对立法联系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立法联系点给予表扬,对存在问题和不足的提出改进要求。

  立法联系点不得以立法征询等名义牟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名单

  附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1.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与产业创新发展局

  2.天津市中小企业经济发展协会

  3.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塘沽司法所

  5.天津市红桥区司法局和苑司法所

  6.天津市河东区春华街道新天地家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港海事局

  8.天津市河西区马场街市场监督管理所

  9.天津益建律师事务所

  10.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11.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人民政府

  12.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治与发展规划研究所

  13.天津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

  14.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5.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天津市分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16.天津大学法学院

  17.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18.天津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